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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16期)

2024-09-24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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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16期)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4类共41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25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容县新永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北流市北宝路口店销售的“春见耙耙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博白县多又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纯甜夏橙”,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博白县那卜镇李大冻品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广西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容县益之丰百货超市销售的“粉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万象城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北流市石窝镇永盛浩业百货超市销售的“西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博白县博白镇柯木夏燕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封汉波销售的“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玉林市玉州区华品鲜果超市销售的“夏橙”,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北流市果太二鲜果店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氰霜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超标问题

(一)北流市六靖天之安超市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超标问题

(一)北流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金旺旺分公司销售的“生姜”,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佳润百货超市六靖店销售的“本地姜”,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容县大桂石磨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盆)”,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镇肥红饮食大排档使用的“自消餐具(盆)”,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碟)”,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博白县那卜惠康榨油坊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镇肥红饮食大排档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玉林市玉州区良村老镇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玉林市玉州区禤十六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本期公布的抽检信息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


关联文件:

    抽检信息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16期)

    2024-09-24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16期)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4类共41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25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容县新永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北流市北宝路口店销售的“春见耙耙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博白县多又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纯甜夏橙”,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博白县那卜镇李大冻品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广西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容县益之丰百货超市销售的“粉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广西通用商贸有限公司万象城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北流市石窝镇永盛浩业百货超市销售的“西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博白县博白镇柯木夏燕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封汉波销售的“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玉林市玉州区华品鲜果超市销售的“夏橙”,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北流市果太二鲜果店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氰霜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超标问题

    (一)北流市六靖天之安超市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超标问题

    (一)北流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金旺旺分公司销售的“生姜”,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佳润百货超市六靖店销售的“本地姜”,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容县大桂石磨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盆)”,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镇肥红饮食大排档使用的“自消餐具(盆)”,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碟)”,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博白县那卜惠康榨油坊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镇肥红饮食大排档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茹奕福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玉林市玉州区良村老镇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玉林市玉州区禤十六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本期公布的抽检信息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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