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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玉林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撰写、审核、上传流程,保障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玉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本制度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辖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第五条全市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信息采编人员实际操作。
第六条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谁拟稿谁负责,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信息审核
第七条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四级负责制”,即:
(一)各单位信息拟稿人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内容的收集、整理、编辑、校对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文章链接有效和信息是否涉密。
(二)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重点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如不能作出准确判断,需请示单位主要领导。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对部门信息公开的政策性、安全性、准确性负全责。对拟发布的信息必须逐级审核签字后,方可发布。此外,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回头看”工作,不定期抽查,找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万无一失。
(四)各辖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负责四级审核,定期对部门已发布信息标题及内容进行规范性检查。如有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同时,强化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表述错误或严重表述错误的,通报批评;超过两次的,将报请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当发布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必须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审核流程:
(一)拟稿人拟定发布信息内容,填写《玉林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由各级各部门自行存档备查。
(二)各级各部门需发布上网的信息,由拟稿人提交《审核表》报本科(股)室负责人初审,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核后,《审核表》最终交由信息采编人员签字确认方可发布;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单位信息采编、发布人员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采编、发布工作。负责信息采编、发布的工作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
第十条审核要求:
根据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特性,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性质应分级、分类予以处理,选择适当的发布途径、公开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准确把握所发布信息的基调、立场、倾向、角度、内容、文字,突出重点、放大亮点,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度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政治正确、内容合规。
(一)法规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连接,不得存在法律禁止的暴力、色情及其他违法内容。
(二)保密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任何涉密内容(尤其是绝密、机密、秘密文件严禁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公开);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各级党委、政府文件,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等敏感内容不得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含有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不得出现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不予公开、暂不公开发布的其他内容。
(三)转载审核:如需转载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件(含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新媒体平台转载。
如需转载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文件、各直属机构文件(含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名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自治区新闻单位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新媒体平台转载。
(四)来源审核:严格规范控制转载文件的来源。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应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五)质量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不实、废止无效内容;不得出现严重表述错误、错别字、语句不通等文字错误;不得出现图片、视频、数据等内容错误;所发布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等与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玉林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涉及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文字、图片、统计数据等内容是否正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三章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安全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信息采编人员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后台登录账号和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政府网站信息采编人员离职、调任、辞职要及时与各辖区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联系,停用原信息采编人员的账号,确保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应用安全。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员离职、调任、辞职,相关接替人员要及时登录操作平台修改账号及登录密码,确保政务新媒体操作平台的应用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和主办单位要强化人员安全管理,建立行政管理、内容保障、技术运维、安全防护等人员定期审查机制,建立确保工作人员政治安全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公众号信息发布和运营的,运营单位必须具备媒体信息发布的相关资质,能承担内容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确保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以及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不良信息传播、信息内容不准确等,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玉林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
附件
玉林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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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内容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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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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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拟稿人 |
信息采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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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文字□图片□视频□表格□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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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股)室领导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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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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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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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