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玉政规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299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7日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3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4-23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和应用(以下简称“测试应用”),确保交通安全,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广西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装备〔2018〕788号)和YZT0182-2022《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团标T/CSAE285-2022《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用途的轮式设备。

第二条组织管理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等单位共同成立玉林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具体实施,统筹协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专班日常事务,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测试与应用车辆识别标牌的核发及管理;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明确开放测试与应用道路要求;做好测试与应用道路和区域标志标识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指导测试与应用道路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在快递等场景的示范应用工作等。

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加快建设完善市数据管理平台;指导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运行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测试与应用道路配套设施智能化建设。

其他相关单位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在玉林市开放测试应用区域或道路范围内开展道路测试、应用等活动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时,可参考本办法。

(二)由交通、通信、车辆、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与应用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三)第三方机构负责支撑市工作专班开展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与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测试与应用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测试与应用跟踪、数据采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备要求

第三条在玉测试应用的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满足行标YZT0182-2022《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及团标T/CSAE285-2022《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等规定标准有关要求,同时满足玉林市对尺寸、质量、安全及安全员配备等方面要求。

第四条在玉测试应用的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符合以下尺寸要求: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整车尺寸应符合YZT0182-2022《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规定,即:1500mm≤整车长度L≤3700mm、900mm≤整车宽度W≤1300mm、1300mm≤整车高度H≤2100mm,整车宽度W、高度H均不包含激光雷达等外部设备的整体最大尺寸,高度H为厢体顶部至地面距离。应用发展中,有特殊应用场景和实际应用需求的,论证可行的,经市工作专班同意可做调整。

第五条在玉测试应用的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整车及装载物总质量不超过1800kg。

第六条在玉测试应用的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满足以下配置要求:

(一)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配备前照灯、前位灯、转向灯、后位灯、制动灯和倒车灯;

(二)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配备外部警示标志(或警示屏)、紧急急停按键,具备网联、通讯功能,运行异常时可通过紧急急停按键停止运行;

(三)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配备提示音装置,在起步、躲避障碍物、厢体异常打开、超过最大装载质量、倒车和行驶车速低于一定数值时等情况下发出提示音;

(四)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在其前部配备前拖车钩;

(五)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车身展示测试应用主体名称及联系方式;

(六)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配备数据记录及存储设备,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接入市数据管理平台,实时向市数据管理平台传输运行数据;监测、采集并记录触发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车辆及自动行驶系统数据的时长不少于90s;设备应支持本地存储或云端存储,事件原始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七条在玉测试应用的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符合YZT0182-2022《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规定的主要部件、功能、性能、安全等要求。

第八条在玉测试应用的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由具有经国家和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YZT0182-2022《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T/CSAE285-2022《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等标准完成各项性能测试。

第九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应用需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三)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熟悉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功能测试评价体系、安全性自我声明方案,熟练掌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功能操作方法与应急处置预案,熟悉简单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响应程序及工作流程;

(五)经道路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培训合格,通过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并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六)1名安全员不能同时注册管理超过20辆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


第三章道路条件

第十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行驶道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机动车道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3m;

(二)道路应具备平整、干燥、具有良好附着力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可见;

(三)因特殊情况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临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且不影响相邻机动车道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禁止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因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禁止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驶入的道路(区域);

(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允许行驶;

(三)上、下坡度>20%的坡道;

(四)其他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难以正常行驶的路段。

第十二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限行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安全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提示信息。


第四章准入要求

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为测试运营车辆购买不低于3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三)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符合道路测试或应用条件的车辆;

(四)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具备紧急接管能力,远程监控平台满足市数据管理平台视频及相关数据调取需求;

(五)配备安全员,具备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1台车辆需有1名专属远程安全员监控,超过5万公里道路测试或应用里程且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因车辆技术和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向市工作专班申请开展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车辆,最高不超过20辆。

第十四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自动驾驶及其他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2年。

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应用前,应取得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同批次同车型(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一致)车辆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车辆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其余车辆应当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一致性报告)。

第十五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应用的,由测试主体、应用主体自主申报,并应当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供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相关检测评估报告、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包括测试与应用的主体、车辆识别代号、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时间、路段、区域及项目等信息)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行驶路段(道路)应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3个工作日之内确认,并报市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个工作日之内复核。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发生路段(道路)变更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提供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可以持身份证明、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市工作专班申领车辆识别标牌。市工作专班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辆识别标牌(样式见附件1)。

有效期内,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发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或取得下一阶段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重新申领车辆识别标牌。

第十七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已开展道路测试、应用的,累计完成不少于1200小时或5000公里未发生因车辆技术、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测试主体、应用主体需要在同一道路测试、应用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符合三同要求(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一致)的车辆,可以提出批量确认申请,并按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申领车辆识别标牌。

第五章行驶要求

第十八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参照适用非机动车的有关通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应符合以下运行要求:

(一)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靠右行驶,不得有两辆及以上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并排行驶,最高具备行驶速度不超过25公里/小时能力;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

(二)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因特殊情况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临时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在最右侧靠边行驶,在情况排除后立即返回非机动车道;

(三)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不得在道路上临时或长期停放;

(四)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五)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左转时可以采用二次过街;

(六)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需避让行人;

(七)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减速行驶、就近在安全位置停靠,发出警报声警告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员按交警指令及时到达现场处置;

(八)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发生碰撞危险时,应发出警报声警告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员及时响应;

(九)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自行调整路线,如遇特殊情况调整路线的,调整路段应由人工控制并报相关部门确认;

(十)在街道社区、企业园区、大中专院校、公园等内部道路,应按相应管理方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禁止搭载人员及以下物品: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片、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非法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

(四)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物品尺寸、质量超过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申报时最大限载尺寸和质量。

第二十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遭遇恶劣天气时,应及时采取减速行驶、就近在安全位置停靠、现场人工处置等相应的安全处理方式。其中:

(一)遭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且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的,车辆应暂停运行;

(二)户外工作区域的风力等级大于7级时,车辆应以最低速度(不高于10km/h)行驶或暂停运行;

(三)因积水、道路被淹、道路结冰、洪水所导致的车道浸没,车辆应以最低速度(不高于10km/h)或暂停运行;

(四)室外能见度低于50米的,车辆应暂停运行。

第二十一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交通繁忙或道路资源紧张,应及时进行响应调整:

(一)核心商贸区、景区、医院、高铁站、机场等人流量密集区域,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根据人流量情况,适当降低车速行驶或避开该区域,保障运行安全;

(二)公交站、学校等周期性人流量密集区域,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根据人流量情况,在高峰时段避开该区域或暂停运行;

(三)因交通事故、道路施工、节日庆典、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形下,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实施现场临时管制时,测试主体和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当终止其测试与应用:

(一)测试与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测试与应用车辆识别标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四)安全性自我声明未经确认或者未取得车辆识别标牌、车辆识别标牌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五)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六)测试与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测试与应用车辆无责任的除外;

(八)道路测试或者应用活动被责令暂停后,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测试与应用终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车辆识别标牌;未收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识别标牌作废。


第六章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应用主体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面执法,市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全过程监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运行异常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一)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运行异常后,安全员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开启危险警示装置,报告市工作专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运行异常后,应及时进行线上处置或派安全员进行现场处置,需现场处置的安全员应根据交警指令限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实说明事故情况;

(三)在事故发生后,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或应用主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工作专班三方联动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同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故障前至少90秒的车辆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提供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工作专班,并保存数据不少于1年;

(四)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3个工作日之内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报送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工作专班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数据管理平台应具备信息传递、数据封存、事故分析、异常对比等职责,提供相关数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第七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建设完善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一)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二)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依法处理道路测试、应用活动中的全部信息,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道路测试、应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数据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统筹数据共享机制;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存储和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记分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的有关行为,除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实行累计记分管理制度。

(一)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初次核发车辆识别标牌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然年),满分为48分,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记分累计入测试主体、应用主体记分。

(三)经学习培训后通过相关评估的,可减免3分。记分达到满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暂停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并限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整改,情形严重的按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终止道路测试、应用活动。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经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记分,根据其相关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计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安全员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私自涂改车辆识别标牌的;

3.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

(二)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安全员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2.未按照要求放置或故意遮挡车辆识别标牌的;

3.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交警现场指令通行的;

5.不按限定车道行驶且拒不纠正的;

6.违反载人、载货有关规定的。

(三)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发生故障、其他违法行为,安全员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3.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4.发生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如违反标志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等;

5.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6.未按照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等开展相关道路测试、应用活动的;

7.车辆数据掉包的。

第二十八条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记分,根据其相关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5分、10分,第二十六条相关记分同步记入测试主体、应用主体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计记分未满48分的,该自然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15分:

1.技术能力、车辆或紧急接管能力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的;

2.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车辆故障、事故信息,或者未提交分析报告的。

(二)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10分:

1.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进行软件升级、硬件变更、外观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未按照市工作专班要求将相关数据共享的;

3.单个自然月有20起以上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未申报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擅自上路行驶经查证的,相关测试主体、应用主体1年内不得在玉林申请开展道路测试、应用活动。

第九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应用主体采取相应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作专班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


附件:1.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样式

      2.智能低速物流无人车车辆准入申报流程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