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681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4日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玉政规〔2025〕1 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7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在推动玉林市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内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玉林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玉林市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 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50%的单位;或者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 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连续 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
3.奖励年度内,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 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单位;
5.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连续 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 2万元以上的个人;
3.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条 玉林市“献血之星”
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不足 6000毫升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00毫升不足 8000毫升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 8000毫升不足 10000毫升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 10000毫升不足 15000毫升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 15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00小时不足 3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300小时不足 6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600小时不足 10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000小时不足 15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 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 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奖励一次。
第九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用以奖励常年坚持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者。其获奖标准为: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 5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终身成就奖仅奖励一次。
第十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项的获得者。用于公布已获得国家及自治区造血干细胞奖项的获奖者,具体名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统计、核对并提供名单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各部门人员组成,具体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成立。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玉林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均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玉林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报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奖项的获奖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无偿献血促进奖奖项的获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玉林市“献血之星”奖项的获奖者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 8千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三星级献血之星”奖项及以上的获奖者、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奖项的获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奖者、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和获得国家及自治区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项的获奖者,实行凭有效证件(玉林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享受下列待遇:可免政府投资的市及县(市、区)管理的公园、A级旅游景区的首道门票,免交市属及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就诊诊查费,免费乘坐玉林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享受优先用血权益,具体参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文件执行。凡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均可享受优先用血,具体如下:
(一)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可优先使用其 3倍献血量血液或 3倍血小板;
(二)献血者的父母、子女、配偶临床用血时,五年内可优先使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五年后可优先使用 2单位血液;
(三)献血者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需要临床用血时,可优先使用 2单位血液。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量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单采血小板每 1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林市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所称的“以上” “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玉政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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