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玉政办发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754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9日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24〕23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5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1-05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在我市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市委、市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加快构建“研发在外,玉林制造”模式,打造高端人才研发平台,建立健全产学研订单式合作长效服务机制,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聘任期限:

科技顾问聘期为3年,到期可续聘。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年龄一般在7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供咨询服务。

(二)原则上从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企业、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中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中选聘。

(三)其所从事的研究技术领域或行业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拥有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或具有丰富的科技创新领域咨询服务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四条  科技顾问主要职责:

(一)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及全市重点产业、平台园区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开展前瞻性研究,主动谋划或接受市委、市政府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咨政报告。

(二)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其所在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学科建设及成果转化,协助我市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

(三)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研和产业科技合作,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四)在我市举办高水平的技术对接会、学术讲座、科普活动等。

(五)参与市委、市政府举办的相关重大科技和人才交流活动。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科技顾问聘任程序:

(一)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拟聘人选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颁发聘书,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顾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开展科技顾问制度制定、聘任、经费预算及监管、年度总结等工作。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及时整理并报送科技顾问的咨询建议。

(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科技顾问经费预算及监管、调研咨询、年度总结,以及指导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深化对接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科技顾问咨询建议的采纳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向科技顾问反馈采纳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服务保障:

(一)科技顾问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专项任务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差旅费、接待费、活动费、咨询费、课酬费等,由承担专项任务的部门负责。重大科技咨询服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或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给予支持。专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玉林市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管。

(二)科技顾问应邀参加我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应邀来我市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由市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科技顾问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质性合作,开展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合作的,以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承担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

(四)科技顾问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可优先推荐参评“玉林市荣誉市民”及各类表彰奖励。

(五)组织科技顾问在企业、园区开展需求对接、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活动,积极为科技顾问搭建科技合作桥梁。

(六)建立科技顾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技顾问服务单位与科技顾问之间的沟通交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