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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增进残疾人福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补贴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将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残疾人延伸。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四级智力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完善申领程序和办法
(一)完善申请和主动告知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 号)规定的程序受理、审核、认定、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送达签收、留档存查。告知书应当包括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补贴标准、权利和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对于不主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残疾人(监护人);经寻访残疾人亲友、邻居、村(居)委会,仍无法找到残疾人本人,视为该残疾人自愿放弃,寻访材料存档备查。残疾人自愿放弃享受补贴资格的,须提供本人(监护人)放弃声明,不愿意提供放弃声明(包括不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要记录通知过程和当事人的意见,由两名以上(含)工作人员签字存档备查。残疾人自愿放弃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
1.残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情形发生当月停发该残疾人相应补贴:
(1)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2)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
2.残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该残疾人相应补贴:
(1)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被冻结;
(2)享受护理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
(3)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
(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其判决生效后。
(三)完善补贴补发机制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重新换证期间残疾人享受补贴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补发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的补贴;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不予补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视情可补发最多不超过 6 个月的补贴。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换证信息通报给同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便做好补发工作。
三、细化补贴政策衔接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严格审核,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衔接顺畅、及时到位。享受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强化统筹协作
(一)加强残疾人信息更新。乡镇残联组织要做好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并按时报送县级残联。对于残疾人证超过十年有效期、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 6 个月以及户口迁移后超过 6 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对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持证人在残疾人证满十年有效期后一年内仍未换发新证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
(二)加大信息数据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运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新功能,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主动服务,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户,应补尽补”。
县级民政部门与县级残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月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数据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要积极运用数据比对、人脸识别、生存验证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互衔接的殡葬火化、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伤残人民警察、监狱服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排查,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智慧监管服务体系,运用数据比对开展大数据动态监测,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逐步解决数据更新、数据共享不及时等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
(三)推进便民利民申请。全面推行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残疾人可异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审核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外省户籍残疾人在广西申请两项补贴;审核、认定广西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利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和广西民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 App 受理、审核、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网办” 业务,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对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残疾人,其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有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步更新其最新信息数据到全国系统,确保全国和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数据一致。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重要内容,将补贴制度建设列为各地重点民生保障工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力度,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残联组织要强化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审核、认定、换发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残疾人信息更新和推送,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强信息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为各级工作人员提供办理、查询、统计等服务。研究解决残疾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加强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衔接,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残疾人家庭“一卡通”银行卡。
(三)加强资金监管。补贴发放后要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成员)故意隐瞒残疾人信息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发放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3日,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意义重大。2016年,我区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一项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截至2022年8月,全区107.61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累计支出6.31亿元,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6年来,这一制度深受我区残疾人肯定和赞扬,成为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民生保障制度,在乡村振兴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补贴发放工作需要。201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该文件适用手工受理、审核、审批,时限过长,把关单位多,效率低。2019年底,全区全面使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为配合脱贫攻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残联制定了桂民规〔2020〕1号文件,把补贴认定权限下放给乡镇,减少材料提供,精简流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有关政策的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不够完善的问题。2021年,我厅安排50万元对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便利服务对象和基层的功能,得到基层民政干部好评。为充分利用好现代互联网信息资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需要不断完善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四)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五)自治区民政厅、残联印发《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桂民发〔2021〕18号)
(六)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
(七)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完善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范围。一是明确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是明确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完善申请和主动告知的程序。一是强调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送达签收、留档存查。二是规定几种符合资格条件但因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不予发放的情形,保护了基层干部的权益和积极性。
(三)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一是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的当月停发该残疾人补贴。二是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冻结,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从以上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补贴。
(四)完善补贴补发机制。一是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二是重新换证期间残疾人享受补贴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但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不予补发。三是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各地可视情可补发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五)进一步细化政策衔接。对于在不同国家政策文件中享受规定条款进行归纳归类。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两个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高龄津贴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政策已经覆盖,不能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老年人护理补贴(费)、残疾军人护理费、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残疾人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加强残疾人信息更新。一是规定乡镇残联组织要做好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并按时报送县级残联。二是对于残疾人证超过十年有效期、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6个月以及户口迁移后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三是对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持证人在残疾人证满十年有效期后一年内仍未换发新证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
(七)加强大数据比对。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户。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互衔接的殡葬火化、公安卫生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伤残人民警察、监狱服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排查,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
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加强财力保障,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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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增进残疾人福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补贴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将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残疾人延伸。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四级智力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完善申领程序和办法
(一)完善申请和主动告知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 号)规定的程序受理、审核、认定、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送达签收、留档存查。告知书应当包括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补贴标准、权利和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对于不主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残疾人(监护人);经寻访残疾人亲友、邻居、村(居)委会,仍无法找到残疾人本人,视为该残疾人自愿放弃,寻访材料存档备查。残疾人自愿放弃享受补贴资格的,须提供本人(监护人)放弃声明,不愿意提供放弃声明(包括不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要记录通知过程和当事人的意见,由两名以上(含)工作人员签字存档备查。残疾人自愿放弃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
1.残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情形发生当月停发该残疾人相应补贴:
(1)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2)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
2.残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该残疾人相应补贴:
(1)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被冻结;
(2)享受护理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
(3)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
(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其判决生效后。
(三)完善补贴补发机制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重新换证期间残疾人享受补贴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补发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的补贴;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不予补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视情可补发最多不超过 6 个月的补贴。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换证信息通报给同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便做好补发工作。
三、细化补贴政策衔接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严格审核,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衔接顺畅、及时到位。享受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强化统筹协作
(一)加强残疾人信息更新。乡镇残联组织要做好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并按时报送县级残联。对于残疾人证超过十年有效期、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 6 个月以及户口迁移后超过 6 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对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持证人在残疾人证满十年有效期后一年内仍未换发新证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
(二)加大信息数据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运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新功能,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主动服务,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户,应补尽补”。
县级民政部门与县级残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月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数据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要积极运用数据比对、人脸识别、生存验证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互衔接的殡葬火化、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伤残人民警察、监狱服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排查,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智慧监管服务体系,运用数据比对开展大数据动态监测,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逐步解决数据更新、数据共享不及时等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
(三)推进便民利民申请。全面推行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残疾人可异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审核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外省户籍残疾人在广西申请两项补贴;审核、认定广西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利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和广西民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 App 受理、审核、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网办” 业务,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对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残疾人,其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有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步更新其最新信息数据到全国系统,确保全国和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数据一致。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重要内容,将补贴制度建设列为各地重点民生保障工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力度,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残联组织要强化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审核、认定、换发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残疾人信息更新和推送,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强信息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为各级工作人员提供办理、查询、统计等服务。研究解决残疾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加强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衔接,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残疾人家庭“一卡通”银行卡。
(三)加强资金监管。补贴发放后要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成员)故意隐瞒残疾人信息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发放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3日,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意义重大。2016年,我区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一项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截至2022年8月,全区107.61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累计支出6.31亿元,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6年来,这一制度深受我区残疾人肯定和赞扬,成为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民生保障制度,在乡村振兴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补贴发放工作需要。201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该文件适用手工受理、审核、审批,时限过长,把关单位多,效率低。2019年底,全区全面使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为配合脱贫攻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残联制定了桂民规〔2020〕1号文件,把补贴认定权限下放给乡镇,减少材料提供,精简流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有关政策的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不够完善的问题。2021年,我厅安排50万元对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便利服务对象和基层的功能,得到基层民政干部好评。为充分利用好现代互联网信息资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需要不断完善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四)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五)自治区民政厅、残联印发《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桂民发〔2021〕18号)
(六)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
(七)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完善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范围。一是明确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是明确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完善申请和主动告知的程序。一是强调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送达签收、留档存查。二是规定几种符合资格条件但因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不予发放的情形,保护了基层干部的权益和积极性。
(三)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一是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的当月停发该残疾人补贴。二是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冻结,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从以上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补贴。
(四)完善补贴补发机制。一是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二是重新换证期间残疾人享受补贴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但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不予补发。三是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各地可视情可补发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五)进一步细化政策衔接。对于在不同国家政策文件中享受规定条款进行归纳归类。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两个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高龄津贴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政策已经覆盖,不能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老年人护理补贴(费)、残疾军人护理费、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残疾人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加强残疾人信息更新。一是规定乡镇残联组织要做好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并按时报送县级残联。二是对于残疾人证超过十年有效期、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6个月以及户口迁移后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三是对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持证人在残疾人证满十年有效期后一年内仍未换发新证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
(七)加强大数据比对。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户。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互衔接的殡葬火化、公安卫生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伤残人民警察、监狱服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排查,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
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加强财力保障,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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