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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后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机构抚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
提标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落实保障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市、区)要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做好孤儿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广泛开展孤儿保障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9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玉民发〔2020〕15号)202009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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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后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机构抚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
提标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落实保障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市、区)要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做好孤儿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广泛开展孤儿保障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9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玉民发〔2020〕15号)202009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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