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玉林市)

(第28批 2021年5月17日)

2021-05-17 22:28     来源:玉林市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GX202105070131

1.浦北小江水库很多村民进行网箱网袋养鱼,造成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水库周边的大坡村、中坪村、小岭村、上洞口村、平文村、大平坡村、江宁镇四联村委六丰坡村、大平圩村、樟家街村一带水域,很多当地村民进行网箱养殖,河流被严重污染,臭气熏天。3.水库周边养殖场粪便污水外流入水库造成污染。4.周边种植大量桉树,导致水库水位不断下降,桉树根部的黑色污水流入水库造成污染。

钦州市浦北县

、博白县

水,生态

1.小江水库原有网箱养殖户504户,网箱22979个,都没有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全部属于非法养殖。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浦水库(博白县辖区)“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博政通【2020】11号),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网箱清拆工作,全部网箱清拆户36户,部分网箱清拆户110户,清拆网箱8233个,截至目前,小江水库还有网箱养殖户468户,网箱14746个。对养殖鲢鱼、鳙鱼的网箱全程不投料,对养殖罗非鱼、黄颡鱼、叉尾鮰、七眼鱼等品种的网箱需要投料,投料养殖对水质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经广西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小江水库日均值数据确认,2021年5月1-4日小江水库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
2.群众举报的大坡村、中坪村、小岭村、樟家街村属于浦北县辖区,不属于博白县辖区。江宁镇四联村原有网箱养殖户154户,网箱11742个;大平村原有网箱养殖户161户,网箱6449个。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浦水库(博白县辖区)“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博政通【2020】11号),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网箱清拆工作,江宁镇四联村清拆网箱45户,清拆网箱3072个;大平村部分清拆网箱16户,清拆网箱110个。截至目前,江宁镇四联村还有网箱养殖户109户(其中上垌口村3户、平文村2户、六丰坡村3户),网箱8670个(其中上垌口村43个、平文村31个、六丰坡村420个);大平村还有网箱养殖户161户(其中大平坡10户、大平圩3户),网箱6339个(其中大平坡320个、大平圩186个)。
经调查了解,江宁河流经长江村、江宁村、和邦村、大平村等,在大平村与马江交汇进入小江水库。江宁河和邦、大平段有网箱养殖,和邦段廖屋水、低林坡网箱养殖户8户,网箱105个;大平段鲤鱼田屯网箱养殖户10户,网箱525个,养殖鲢鱼、鳙鱼等品种,投料的网箱很少。
现场核查未发现水库水体存在黑臭、浑浊现象。经博白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抽取水样检测,2021年5月9日小江水库-六丰坡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5月12日小江水库-大平坡水质类别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小江水库-大平圩屯水质类别为Ⅲ类,达到Ⅲ类水标准;5月14日小江水库-上垌口、平文渡口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因此,群众反映的“河流被严重污染,臭气熏天”情况不属实。
3.经查,大平村腾利麓李某林养殖场,该养殖场1个猪舍约100平方米,存栏生猪106头(其中母猪9头),沼气池15立方米,储液池8立方米,消纳粪污桉树面积10亩,未实行雨污分流,发现粪污存在直排现象,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水库。此前博白县相关部门和江宁镇政府对该养殖场已立案查处,责令养殖户限期整改,但养殖户没有按期整改。经博白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抽取水样检测,2021年5月14日小江水库-李某林猪场上、下游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
4.经核查,小江水库“周边种植大量桉树”情况属实,但是国家没有禁止种植桉树。没有依据证明种植桉树会导致水库的水位下降。没有发现桉树根部有黑水流出,植物生长的水份是通过根部吸收,提供其生长所需,而不是从根部流出水份。河流水库水量变化与降雨量、河流与水库互补、水库与地下水互补有关。

部分属实

1.由县农业农村局、江宁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养殖户环境卫生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科学养殖指导,积极指导引导养殖户发展现代生态养殖,实行不投料养殖,减少投料污染。
2.落实经费,加快推进编制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渔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通过规划进一步明确规范今后发展现代渔业的方向,促进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渔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确保下一步养殖周边水质稳定,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生态优先理念,进一步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推广生态绿色养殖技术应用,着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养殖,达到无污染养殖,从而进一步确保养殖周边水域达到Ⅲ类水标准以上。
3.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推广力度,江宁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李某林养殖户以及全镇的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技术进行网格化指导,指导养殖场户改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饲喂益生菌、粪污均匀喷洒还田等方式实现生态养殖。与养殖场户签订《博白县农业农村局养殖防疫和粪污处理技术指导协议书》,督促指导李某林养殖户做好雨污分流和建池截污,做到源头减量,养殖粪污不能直接排入水库。做好养殖粪污去向记录,便于有关部门日常监管。
4.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乡镇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对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养殖场户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不按规定养殖场户进行处罚,避免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水库造成水体污染。凡拒不整改落实的养殖场户(直排、偷排行为),由当地党委政府予以拆除。

阶段性办结


2

X2GX202105070138

林某为了达到非法霸占社垌队的亚照岭的目的,伙同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钦伪造林权证,私自将亚照岭更改为牛形岭,后又买通博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某不遵照社垌队的铁板证据强行判给林某。并且该人在此之后于2016年起圈地逾千亩土地建私人山庄,在未经过各村、队的集体同意就私自建起围墙。2018年没有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文件,便私自开挖亚照岭,搬走大量泥土。2020年,林某再次组织人员对亚照岭继续开挖,企图挖走整个亚照岭及社垌队集体和个人的其他山岭、水田坡地,开挖面积约数百亩。并且还伙同派出所某些人员,威胁上访村民。

博白县

生态

经核查,群众举报部分属实。
1.1978年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与东平公社塘龙大队签订的合同书及1989年博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博白县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山岭名称均为牛形岭,不存在更改名称问题,1989年12月20日博白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字28-053号)林权、山权所有证,不存在伙同彭某钦伪造林权证。1995年塘龙村社垌队与林某签订《协议书》,2000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2015年,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提出权属异议。后林某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9月2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社垌队与林某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无效,并判决社垌队返还土地转让金142000元给林某。社垌队不服向玉林市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2月24日,玉林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牛形岭权属清楚,属国家所有,由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2.林某于2015年在东平镇塘龙村牛形岭队建博白县东塘生态农庄,东塘生态农庄属于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不属于私人山庄。群众反映未经过各村、队的集体同意就私自建起围墙一事,经向村民了解得知林某修建围墙是为了完善经营管理(博白县东塘生态农庄),不存在有未经各村、队的集体同意私自建围墙的情况,
3.2018年12月25日林某与桂南农场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将坐落在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七队的卷龙窝、牛形岭、化肥仓51亩的土地,转由博白县东塘生态农庄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林某采挖的部分泥土,没有对外销售,不属于非法开采。现场已处于停工状态,开挖的泥土还有部分堆放在旁边,开挖的山岭林地已全部种植松木和速丰桉树苗。
4.林某于2020年将牛形岭北面的泥土采挖出来回填周边的坑,采挖范围在林某2018年与桂南农场签订的征地协议范围内,并非采挖集体和个人的山岭。采挖的位置属于工矿用地和林地,没有涉及水田坡地,采挖的范围已种植松木和速丰桉树苗。
5.2020年10月26日,东平镇塘龙村社垌队的村民因与林某的土地纠纷问题越级到南宁上访,东平镇政府干部、塘龙村村委干部、派出所辅警等人到南宁对越级上访村民进行劝访,并非威胁上访村民。2021年5月9日经调查组询问林某也无威胁上访村民行为,不存在伙同派出所某些人员威胁上访村民问题。

部分属实

1.林某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大队牛形岭(亚照岭)处,未经林业部门主管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推挖林地取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立行政案件条件,2021年5月8日博白县林业局下达立案调查博林罚立字[2021]第D007号并跟踪落实后续调查情况,并依据立案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由东平镇人民政府对之前劝返村民越级上访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3

X2GX202105070095

东平镇塘龙村村支书林某养猪场,占用良田养猪1000头以上,噪声扰民,臭气熏天,粪便未做任何处理,直接从化粪池外排,造成四周农田荒废,土壤变黑,污水直流沟渠,病死猪随意丢弃,危及村民井水饮用水。

博白县

水,噪音,大气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经现场核查,村支书林某养猪场为东平镇麟成养殖场,该养殖场2017年8月3日取得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博环补备180号),该养殖场所用土地均为租赁所得,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属于旱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2000)桂农税字03978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2000)桂农税字0397858号、《动物防疫制度执行及防疫条件情况报告记录》;该养殖场猪舍面积约750平方米,现存栏猪197头,该养殖场一般上午8时及下午4时喂猪会有猪吵叫声音,猪场距离周边村民住房大约10米,声音及养殖臭味对附近村民有一定影响。
2.该养殖场建有沼气池约120立方米,储液池约480立方米,周边种有芋头15亩、玉米60亩、树林30亩、芭蕉25亩等消纳植物。现场未发现污水直排迹象,猪场周边(紧挨猪场)水沟未发现污染,未发现猪场有直排现象,未发现土壤变黑现象,且该养殖场东边、北边、南边均有农田,农田种植有瓜类蔬菜、稻谷、芋苗、芋苗、芭蕉等作物,长势正常。
3.博白县东平镇麟成养殖场所在地为东平镇塘龙村的在脚屯,现有60多户约300多人,经现场核查及走访群众,未发现有病死猪随意丢弃现象。在脚屯养殖场周边及屯内没有生活用水取水设施(水井),村民饮用水,主要是在养殖场上游500米外山埆通过打浅井引水解决生活用水问题,居民生活用水充足。县疾控中心调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猪场周边环境和询问村民,根据科学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3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采集1份水样,共3份水样。根据博白县疾控中心检验结果分析,PH与健康影响没有直接关联,pH偏低可能是由于当地地质引起的,且农村饮用的山泉水和井水均没有投入消毒剂进行消毒,水质很难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但水中微生物加热烧开以后会被杀灭,村民把水烧开以后可以放心饮用。

部分属实

1.东平镇政府于2021年5月8日接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并于当天对东平镇麟成养殖场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麟成养殖场立行整改,对露天储液池进行加盖,限期三天,5月11日已完成。
2.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养殖户做好养殖粪污去向记录。并加强养殖业主的宣传教育,普及畜牧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
3.由东平镇政府加强对博白县东平镇麟成养殖场的监管力度,东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定期巡查、跟踪落实各项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问题反弹。
4.由东平镇政府做好群众的走访解释工作。由镇畜牧站进一步加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网格化指导力度,对全镇的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技术进行网格化指导,根据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实际情况,明确粪污处理方式和设施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改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饲喂益生菌、粪污均匀喷洒还田等方式实现生态养殖。
5.由东平镇政府加大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力度,让村民了解饮水安全知识,自制简易过滤沉淀池,定期清洗水池,定期消毒。
6.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4

D2GX202105070058

1.新圩镇南胜村5组村公所斜对面的村道旁有条臭水沟,村里的生活污水往水沟里排,黑臭水体。2.北流市自来水浑浊,呈锈黄色。

北流市

经调查,举报的问题基本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新圩镇南胜村5组村公所斜对面的村道旁有条臭水沟,村里的生活污水往水沟里排,黑臭水体”情况属实。
2021年5月8日,经现场核查,发现存在周边部分村民将生活污水通过7个排污口直排到南胜村5组村道旁水沟的情况;且由于部分沟底淤泥堆积、枯叶堵塞等原因,导致水沟排水不畅,导致部分沟段黑臭积水。
(二)群众反映的“北流市自来水浑浊,呈锈黄色”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5月8日,经市工作组对7个城区市政供水管网的出厂水水质水压监测点(分别是:客运中心点、甘村点、永顺点、碧桂园点、教育路点、新天地点、六地坡点)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未发现水质浑浊且呈锈黄色现象,供水水质均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造成自来水浑浊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铸铁管网水压变化时会冲刷管内壁铁锈而引起水质呈锈黄色;二是居民用水户长时间不使用自来水,用水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管道、储水池等)内的自来水水质也会发生变化(浑浊);三是供水压管内的自来水溶入空气,当开水龙头放水时,压力骤然释放空气析出,也会看到水浑浊。上述自来水浑浊现象均不是出厂水水质的问题造成。

基本属实

(一)由新圩镇政府立即对南胜村5组村道旁的沟渠进行清淤、清理垃圾及疏通流水。该段沟渠已于2021年5月9日已清理完成。同时,加快对该段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在8月10日前将周边农户的生活污水接入家具大街旁的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减少污水直排对外环境的影响。
(二)由市自来水公司密切观察水质变化,增加对供水水质的检测频次,及时处理水质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阶段性办结


5

X2GX202105070152

4月21日向督察组投诉,博白县东平镇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过程中,产生污水、扬尘等污染,废石、污泥流入山塘、水库、工厂等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4月23日博白县东平镇综合执法大队却向投诉人的加工厂先行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博白县公路局及生态环境局均确定执法大队下达的整改通知反映问题不属实,后投诉人向综合执法队申请复工复产。综合执法队张某队长、东平镇镇长李某洲、县自然资源局李某股长3人互相推诿通知书下达的责任,拒绝企业复工复产。当地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对三个村屯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环境问题进行查处,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博白县

生态,大气

1.经核实,博白县东平镇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为露天开采,项目生产废水仅有抑尘用水且全部蒸发损耗,无排放。矿区主要道路均为泥路,车辆过往会产生一定的扬尘。
2.现场调查发现,石场开挖弃渣没有设置弃渣集中堆放场地,直接堆放在山坡面上,大量弃渣土裸露在外,雨水冲刷沟痕明显,崩塌现象多处;石场厂区道路路况较差,路边排水沟不够通畅,雨水冲刷现象明显,有明显的泥水流向下游路径和痕迹;康峰石材厂车间内淤积有泥土,石场下游路边水塘流入有黄泥,水质混浊;石场东北面的牛栏窝水库,据水库管理人员反映,下雨时,有黄泥水流入水库,但现场淤积黄泥土不多,水库水质干净。
3.2021年4月23日,县联合工作组在调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十三批D2GX202104220028号信访件时,发现位于博白县东平镇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旁边的康锋石材厂存在填埋公路水沟、占公路堆放石材,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问题,博白县东平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于当日向康锋石材厂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厂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挖通公路水沟,清理占用公路堆放的石材。
4.博白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在新郑村石锣岭附近的公路沿线部分加工厂个别地点存在有离公路用地比较近的行为,县交运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工厂当事人立即整改完成。县交运局和博白生态环境局从未对“执法大队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提出异议。
5.2021年5月5日,康锋石材厂向东平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复工复产书面申请。5月6日东平镇政府工作人员派人员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5月7日综合服务中心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2021年5月8日东平镇工作人员再次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2021年5月9日东平镇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博白生态环境局、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再次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发现康锋石材厂没有完成整改到位,要求继续整改。
6.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2日对新兴花岗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老板及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公司矿区表土堆场的废土未设置有合理的防范措施,导致雨水夹带泥浆流入康锋石材厂场区的违法行为,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博白县水利局对该公司石场的水土流失现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5月10日-24日)完成对弃渣堆土首先采取覆盖,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进一步实施分阶拦蓄,对采矿区散乱石土采取集中堆放等9项整改措施。2021年4月23日,东平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工停产,限期三日内清理好污染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目前已清理好污染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根据林业局要求种植上速生桉。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令矿山业主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整改,不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部分属实

1.针对东平镇新兴花岗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对企业老板、新兴花岗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应急罚〔2021〕1号,罚款23000元;(博)应急罚〔2021〕2号,罚款22000元;(博)应急立〔2021〕5号,罚款505000元。
2.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4日对该矿区表土堆场的废土未设置有合理的防范措施,导致雨水夹带泥浆流入康峰石材厂场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4)罚〔2021〕5号):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3.博白县水利局对该石场的水土流失现状发出整改通知书,在十五日内(5月10日-24日)完成废渣堆土覆盖、增加拦挡措施,清理石材厂车间及水土泥土等9项整改措施,并加快该石场的水土保持方案尽快组织评审及批复;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跟踪监督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到位,做到严执法、强监管,避免水土流失现象发生。
4.由东平镇政府继续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并及时对群众举报的,拒绝周边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跟踪落实,及时根据整改的情况恢复企业生产。
5.由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矿山的管理,对非法开采、违法占地行为坚决制止、打击。加大矿产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认识。
6.由博白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该矿山扬尘、水污染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

阶段性办结


6

X2GX202105070146

2021年4月18日反映过博白县兴隆西路垃圾转运站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健康问题,中央督察组已经把该问题转回当地处理,老百姓非常感谢!但是问题反馈已过十几天,只有县疾控中心人员于4月21日来取“水样”对水井污染检测,而且检测数据不让当事人知道,当事人至今还未收到有关部门处理该“事件”的任何信息。该问题是2014年中央巡视组交办件和2016年中央督察组交办件(受理编号为450000201806270052),在两次交办件中,当地部门作出虚假答复,上报答复举报问题不属实。希望督促当地政府对该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博白县

土壤

1.4月20日,牵头部门博白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在接到案件举报后,4月21日,会同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博白生态环境局、博白镇政府、县发改局、县督查绩效办、县疾控中心、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开展核查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依照自身职能要求正常履职,对举报西城垃圾中转站问题开展调查,并未像举报人所说的只有县疾控中心到位。因是匿名投诉,当天县疾控中心只能根据西城中转站周边的住户实际情况,到有水井住户处进行抽水检测。检测后因交办案件投诉人信息不详,无法告知其检测数据。整改信息通过博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群众可进行查看了解。
2.经博白县住建局查阅资料,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交办件中群众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博白县兴隆西路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存在问题,致使该垃圾站位于闹市区中,距离居民住宅过近,该垃圾站每天垃圾堆积如山,臭气冲天,垃圾站的污水长期渗入居民住所,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当时案件的处理单位为博白县住建局,住建局经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于2014年10月27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及投诉者本人回复。回复如下:一是经过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西城路垃圾中转站选址经博政函[2003]52号文件批复选址建设的。二是调查核实组到兴隆西路垃圾中转站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垃圾堆积现象,垃圾中转站正常作业,多辆垃圾车依次倾倒垃圾,经喷药剂压缩后,由配置的厢式垃圾转运车转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没有堆积,没有臭气,没有苍蝇,没有污染环境。三是经调查核实,西城垃圾中转站配套建设有一个宽1.8米、长2.4米,深3.5米垃圾污水收集池,每天的垃圾污水配置有吸污车抽吸运输到垃圾填埋场处理,没有渗入居民住宅。四是经现场测听,垃圾中转站发出的声音有以下三类:电动机工作的声音;压缩机工作的声音;环卫工人操作电动车、环卫工具的声音,这些声音都没有西城路过往车辆发出的声音大,没有噪音扰民的现象。
经查阅档案材料,群众举报的中央督察组交办件(受理编号为450000201806270052),是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第二十批)33号案件。当时办理单位为博白县住建局,办理回复如下:一是县城兴隆西路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是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项目,从项目的立项到竣工使用,都是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按规定建设和使用,完全合法。二是经调查组核实工作组到兴隆西路垃圾中转站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垃圾堆积现象,并及时清扫站内地面保持卫生清洁,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是经调查核实西城垃圾中转站配套建设有一个宽1.8米,长2.4米,深3.5米垃圾污水收集池,收集池内的底面和四周加做了防渗膜。每天的垃圾污水配置有吸污车抽吸运输到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后达标排放,没有渗入居民住宅。
两次交办件,均按照当时流程的程序办理,根据西城垃圾中转站的立项到竣工使用都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而建设和使用,并附上相关材料依据后上报答复。不存在虚假答复问题。目前,为了节约运营成本,运营公司于2021年4月初已暂时将西城垃圾中转站关停。

部分属实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县城区各垃圾中转站加强检查监督,要求其严格按照垃圾中转站作业操作规程运行,加强消杀、除臭及污水抽吸工作,确保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提高周边群众的满意度。2.虽然西城垃圾中转站暂时停运,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旧会严格加强监管,每日做好该站环境消毒工作,渗沥液池有污水情况的,及时抽吸。保证在暂时停运期间,按要求开展后续保障工作。如若后续开放西城垃圾中转站,也将按照运行规范严格开展垃圾中转工作。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已办结


7

D2GX202105070039

上海城小区1栋旁的繁花酒吧,其营业时间为22点到次日凌晨6点,产生的噪声影响投诉人的日常生活。

玉州区

噪音

经调查,举报的问题情况属实。
在现场检查中,在距该酒吧约二十多米的门口已经听到较大声音,到达酒吧内感觉音量更大,震感强烈。经玉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初步认定音量超标。

属实

安排属地派出所每晚进行巡查,如发现问题有噪音扰民就对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并责令、警告相关人员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已办结


8

X2GX202105070150

博白宁潭镇庞村岭岗的大型养猪场,将所有养殖粪便,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非法直排,致使山下20多亩农田无法耕种。

博白县

土壤,水

经查,群众反映的大型养猪场是廖某理养殖场和刘某敏养殖场(现已租给莫某科养殖),两家养殖场均位于宁潭镇宁潭村上山塘岭岗。现场核查时,发现廖某理养殖场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发酵后,通过排污管道直排到山坡下约0.5亩的芋苗地消纳,养殖粪污排入的芋苗耕地已堆积有大量的粪污,堆积的面积约100平方米。该养殖场周边的耕地为两个山岭之间狭长的洼地,以前种植稻谷,现在已撂荒多年,耕地上长满杂草。
刘某敏养殖场现已租赁给莫某科进行生猪养殖,现场发现该养殖场的粪污经过沼气池发酵后流入没有挡雨措施的储液池,储液池周边有污染物溢出的迹象。储液池有1台抽水泵,将养殖废水抽至山顶上经10多米开挖的沟渠,最终流入1个未做防渗透措施的储液池,然后分散浇灌7亩多的荔枝树果地进行消纳,现场未发现因养殖粪污消纳而形成的污水径流迹象,荔枝树果地周边没有粪污淤积的现象。该养殖场周边的耕地已撂荒多年,耕地长满野芋苗,未发现有粪污排入耕地的现象,耕地里的野芋苗生长正常。

基本属实

1.宁潭镇人民政府于5月9日对廖某理养殖场发出限时整改通知书,责令养殖业主在5月14日前,建好100立方米储液池,并清理流入芋苗地的粪污,恢复耕种能力。种植匹配的象草消纳地,对养殖粪污进行有效的资源化利用。对养殖业主的违法排污行为,处2000元罚款。
2.宁潭镇人民政府于5月9日对刘某敏养殖场发出限时整改通知书,责令养殖业主在5月14日前完善好相关排污设施,建好防渗漏储液池(并加盖好储液池)和防渗漏沟渠。对养殖业主的违法排污行为,处15000元罚款。
3.由宁潭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指导服务,指导养殖业主通过种养结合消纳粪污或与第三方合作处理养殖粪污等方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科学引导养殖场进行生态养殖。
4.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9

X2GX202105070005

黄某贵、郑某金承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非法从区外运输各种有害物质及危险废物合计四万余吨,分别倾倒、处置、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和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中牟取暴利两百多万,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而容县生态环境局在相关投诉的回复中存在包庇隐瞒的行为,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负债累累瀕临破产,而容县环境保护局却为其办理协同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评,导致该公司长期堆积二万余吨有害物质于其厂区内,其次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的近千吨危险废物长达几个月却称尚未检测出结果。

容县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黄某贵、郑某金承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非法从区外运输各种有害物质及危险废物合计四万余吨,分别倾倒、处置、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和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中牟取暴利两百多万,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情况部分属实。
1.2021年3月份开始,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投诉人反映的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开展调查,发现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场内原料工棚内堆放有大量黑色固体,厂区东侧矿区空地下填埋有黑色固体。经调查,该黑色固体为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法定代表人卢某宏与他人从北流市民乐镇铜州水泥厂拉来填埋,挖开时伴随刺鼻的氨水气味,疑似铝灰原料。目前填埋的固废尚未挖掘,具体填埋数量不能确定。黄某贵承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期间,郑某金将原本应由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处置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务部污水污泥运至容县佛子岭红砖厂,用作原料进行制砖,至于是否存在从区外运输固废有待进一步核实。
2.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停产至今,于2020年10月29日办理得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评手续,主要处置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务部污水污泥,场内原料工棚内堆积有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拉来的污泥,并能提供转运单。2021年3月11日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填埋有固废,2021年3月25日,据投诉人反映的大概位置,执法人员再次组织对该公司进行厂区挖掘,未发现填埋有固废。
目前该公司厂区内原料堆存有约3万吨页岩泥,掺杂有黑色固体污泥,经查阅台账发现该厂于2020年9月8日起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来污水处理产生的黑色污泥数量约1.3万吨,现存约1万吨,现存污泥已与页岩混合堆存在原料棚内;2020年11月份该厂将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来的黑色污泥部分运至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暂存(已立案调查),数量约3000吨。
(二)群众反映的“容县生态环境局在相关投诉的回复中存在包庇隐瞒的行为,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而容县环境保护局却为其办理协同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评,导致该公司长期堆积二万余吨有害物质于其厂区内,其次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的近千吨危险废物长达几个月却称尚未检测出结果”情况部分属实。
投诉人曾于2021年2月5日在“12369环保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在办理期间投诉人曾多次致电容县生态环境局了解办理情况,容县生态环境局将已经掌握的情况和事实于2021年4月16日正式回复投诉人,并无包庇或隐瞒情况。
1.《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协同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获得环评批复的,且环评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投诉意见,容县生态环境局不存在包庇隐瞒行为。
2.由于涉案人员各人供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询问结果出入较大,目前仅能确定填埋的位置,具体填埋的边界、数量等细节情况不能确定,对取样造成较大困扰,第三方监测公司难以制定监测方案。后经咨询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7日,由兴业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填埋在厂区东侧空地的固废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因固废填埋在地下,无法按规范采样,未出具鉴定结论。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委托于2021年4月29日对佛子岭红砖厂内填埋的固体废物和原料棚内的固废分别进行现场应急采样,各采集样品5份,监测结果显示所测项目均未超出限值,2021年5月1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会议指出,所委托监测机构资质不全面、不具备鉴定资质,要求委托要资质更全面、层次更高,具备危险废物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采样检测确保数据全面、合法,待监测结果如果涉重涉危的,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移送公安处理。

部分属实

(一)立案查处。2021年3月份容县生态环境局已对上述两家企业违法行为按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立案调查。对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拟处罚10万元;对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根据固废监测鉴定结果,依法处置。
(二)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填埋固废委托更高层次的具备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如广西环科院或华南环科院)重新进行采样检测结果,如为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局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且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如为一般固体废物,由容县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处理。
下一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作为下一步处理依据,容县生态环境局将加强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依法依规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待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初步监测结论,如监测结果为危险废物,将由容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依法移交公安局处理。

阶段性办结


10

D2GX202105070009

督察组进驻以来,反映了马坡镇六平村山背队风力发电站修路破坏植,水土流失防护不到位,导致多次(2019年8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9月26日)发生泥石流问题。感谢督察组交办后有地方政府组织人员下来调查,但泥石流堵塞河道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对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也不了解。

陆川县

生态

据调查,2019年8月、2020年3月、9月三次大雨造成马坡镇六平村山背组一排水沟(实为灌溉用水渠,并非河道,是泥土水渠不是三面光)总长约2千米被泥沙堵塞。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为解决六平村山背组排水沟堵塞问题,当时经与山背组全体村民协商达成协议,同意一次性补偿山背组人民币3万元用于排水沟清淤工作,此款项由山背组村民自行安排处理排水沟清淤。双方于2021年1月30日签订《协议书》,2021年2月1日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将水沟清淤款通过财政所账户转入村民代表钟某旺账户。山背组村民于2021年2月20日至3月8日自行组织清理淤泥,已自行清理生活区范围水渠(马坡镇六平村山背一队村口至二队村尾)400米,但未自行清理生活区外受影响的水渠。清理后的水渠,在今年的多次较大降雨中排水通畅,不再出现泥沙堵塞渠道引起水浸农田、房屋等问题。但在2021年4月28日的“凤凰岭风力发电项目与六平村山背一二队财产损害赔偿协调会”(在马坡镇党委会议室召开)上,部分村民提出:要求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在清理淤泥恢复原状的基础上修建400米三面光水渠。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会上认为在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与山背组村民最终协商结束后,再根据协商内容制定工作方案。

部分属实

(一)根据“凤凰岭风力发电项目与六平村山背一二队财产损害赔偿协调会”(2021年4月28日在马坡镇党委会议室召开)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1.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与村民进一步核实财产受损数据;2.山背组全体村民选出2-3名村民代表,并出具一份山背组全体村民签字的《授权委托书》;3.陆川凤凰岭风电公司在接到村民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之日起即启动正式协商,是否修建三面光水渠,由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与村民代表协商解决,协商工作在马坡镇人民政府和六平村委的监督下进行。
(二)由马坡镇人民政府、六平村村委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确保双方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公开透明。

阶段性办结


11

X2GX202105070002

博白县城步行街烧烤小吃摊占道经营,油烟污染问题经4月25日向督察组反映后有所改善,现又出现死灰复燃,问题反弹。

博白县

大气

经查,群众曾于4月25日将博白县城步行街存在的环境问题(第十八批受理编号:X2GX202104270055)反映至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博白县人民政府接到该交办信访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核查出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5月10日晚现场核查时,第三方经营公司的巡查组对步行街摊点进行巡查,提醒摊主在划定的标线内规范摆卖。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的摊点,经营业主已按要求安装油烟收集过滤装置,整改措施得到落实,步行街烧烤摊点的油烟污染问题得到缓解。
现场发现,博白县步行街烧烤小吃摊经加装油烟收集过滤装置后,可对部分油烟进行收集,但未能充分过滤和达标排放。在烧烤小吃摊点前,依然能闻到一些烧烤时产生的油烟味,油烟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整改。

部分属实

1.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步行街油烟污染问题,已责令步行街烧烤小吃摊点停止营业,引导其改变经营项目。目前,步行街烧烤小吃摊点已搬离。
2.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已办结


12

X2GX202105070104

玉林市美林街378-426号后门的餐饮店产生油烟污染、在通道上杀鸡杀鱼等排放生活污水,夜间作业至凌晨3点,噪声扰民。

玉州区

大气,噪音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21年5月8日晚上10点,由玉城街道联合玉林市城管支队、玉州区城管局、玉州生态环境局、北辰派出所组成的玉州区工作组到投诉人反映的玉林市美林街378-426号后门进行了现场调查。玉林市美林街378-426号只有15家是进行餐饮服务业,检查时发现,有一家烤肉丼饭、古卡道、长沙臭豆腐等3家商铺的油烟管道未装至楼顶;小酒吧、炸鸭爪、有一家烤肉丼饭等商铺未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有4家商铺在后面进行蔬菜的清洗,小酒吧、炸鸭爪两家商铺后门摆放有不锈钢双槽洗菜盆洗碗池,没有在通道上杀鸡杀鱼排放生活污水,餐饮店食客声音不大。据了解,该区域的生活污水都是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个别餐饮店夜间营业至凌晨。

基本属实

1.对存在举报问题的商家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一是未安装有油烟净化器的餐饮店加装油烟净化器,将油烟管道加高至楼顶高空排放;二是美林街378-426号的餐饮店烹饪时打开油烟净化装置,减少油烟排放,同时加强油烟设备日常维护,做好地面油污的清洁工作,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三是清理门店后门杂物,合理规范经营时间,店内工作人员必须提醒顾客不得大声划拳喧哗,若有顾客大声喧哗时,必须马上制止,避免深夜噪音扰民。
2.下一步,玉城街道将联合玉林市城管执法支队、玉州区城管局、玉州生态环境局、北辰派出所等部门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阶段性办结


13

D2GX202105070041


山心镇博爱村陈某琴、宁某雄2017年将农田、农田水沟进行填埋,导致公路的污水冲刷到投诉人房屋,投诉人担心对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曾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解决,投诉人希望能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兴业县

其他污染

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山心镇博爱村陈某琴、宁某雄2017年将农田、农田水沟进行填埋,导致公路的污水冲刷到投诉人房屋,投诉人担心对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查,陈某琴户的责任田于2017年底开展填土,现高出地面一米多,用于种植玉米等作物。从公路至投诉人房屋铺设有一条水泥硬化的小路,且旁边有较明显的排水明沟,房屋周围经建房等变迁,已形成较为通畅的排水系统,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污水冲刷投诉人房屋的痕迹,不存在对投诉人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群众反映的“曾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解决,投诉人希望能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属实。
经调查了解,山心镇和博爱村委已经对该事件多次调解,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责令宁某雄疏通排水沟,宁某雄在电话中也表示同意请人将排水沟疏通。5月9日现场调查时,已责令宁某雄对地块排水沟再次进行清理,彻底解决雨水冲刷群众房屋地基的隐患。房屋所有人如担心房屋安全问题,可自行对房屋进行加固构建防护措施。

部分属实

1.责令宁某雄疏通排水沟。兴业县工作组限期3天(5月12日前)对排水沟再次进行清理,目前已完成水沟清理工作,消除了对投诉人房屋的安全隐患。
2.加强纠纷调解工作。兴业县将加强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以及调解力度,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维护好群众利益和生态环境。

阶段性办结


14

X2GX202105070154

英桥镇金山村党充村的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损坏农田、山地开采矿石、露天开采、污染环境、水资源。该公司毁坏林木及林地约4公里,硬化水泥道路,强行占用农田10多亩建设运输道路。毁坏林地及林木50多亩,超范围60多亩开采矿石,破坏林地30多亩、水田20多亩,硬化安装机械生产石料。该公司曾由于污水泥浆破坏生态环境、侵占广东界的林地和水田被广东村民起诉到廉江市法院被判决停产之后,又违法开工生产。赖某强迫村民签字租地,甚至伪造假签名,强行开采生产。

博白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砂石成品均堆放在堆料场内,未发现损坏周边农田的现象,采矿区未发现存在采石场的泥土、石块有流入周边农田的现象。该石场周边为已撂荒的农田,农田长满杂草,未发现该石场存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水源污染的现象。
2.现场核查时,发现从国道到该公司采矿区,靠国道部分约2.5公里的道路上有砂石铺垫,开采区附近均为泥路,不存在硬化水泥道路的现象。
经查,因该公司修路扩建过程中存在造成农田受到泥土覆盖无法耕种现象,在2018年分别与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党充队莫某添、莫某杰、莫某基、莫某华等4位村民签订有土地补偿协议,累计补偿农田面积3.65亩,按每亩30000元一次性补偿给村民。
3.该公司存在超范围使用英桥镇金山村3林班林地的现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2.4643公顷,并且其中一部分的林地已重新栽种林木。根据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和无人机年度航拍结果,该矿山不存在超范围开采行为。该石场安装生产机械的土地是租用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六环村村民的耕地,硬化面积约1.2亩。
4.该公司不存在被广东村民起诉到廉江市法院被判决的情况。2012年11月1日,该公司与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六环村张某帮、张某芬、张某云等3位村民代表签订有租地协议,租用的土地作为该公司的道路、堆场及其他为配合采矿经营者活动而建设的设施用地。
5.经县司法局调查,2013年12月5日,在博白县司法局英桥司法所原所长见证下,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党充村民小组签订山岭承租协议,该协议约定承租位于英桥镇金山村党充队黄狗嶂锅厂锅石场山岭495.5亩,承租期限为30年,共有150余名群众签字,村民可通过诉讼程序就该协议及签名笔迹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未聘用过赖某强进行租用土地,不存在强迫村民签字租地,伪造假签名,强行开采生产等情况。

部分属实

1.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6日已对该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博环限〔2021〕01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县林业局对超范围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1〕第015号)。对超范围占用林地采矿(堆土)的,已经通知该公司立即停工,待再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开展采矿作业。
3.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采取挡土墙、覆盖等方式,加强堆料场、采石场四周挡土,防止强雨水天气或施工造成泥土、砂石流入周边农田,对占用农田要恢复原貌。
4.英桥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巡查监管工作,宣传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群众的析疑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15

X2GX202105070108

博白县英桥镇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在狮头村非法侵占20多亩基本农田进行违法盗采山泥,进行非法采砂,将洗砂废水排入周边沟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当地村民的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博白县

生态,水

1.经博白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用英桥镇联山村狮头队即狮头红砖厂(原教办砖厂)的土地建设简易型机制砂加工场,经现场勘测核实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767平方米(合13.15亩),地类:水田。博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机械设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0年7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博自然资处字〔2020〕54号)。对另作为堆料场和通道占用的5511平方米土地,于2021年5月11日下发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经县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堆料场所堆砂石均在堆料场内,未发现有影响到周边农田的情况。
2.据现场调查,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属于机制砂加工企业,没有开采行为,洗砂所用的原料泥沙来源为合法矿山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废弃土,没有盗采山泥,非法采砂。
3.英桥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洗砂用水为循环使用,没有外排到周边沟渠。经现场勘查,在生产区的南边菜地发现有明显的水土流失现象(自然现象造成),西北边河流岸边堆放有洗砂弃土,容易造成水土流失至河道。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调查及采样检测工作。通过现场勘察,根据科学分析、综合各方意见及村民居住分布方位,分别在狮头村冯某成家、冯某宝家及冯某深家各采取1份水样,共3份水样,立即开始水质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狮头村冯某成家、冯某宝家、冯某深家的样品所检项目中“pH”超标;这3份水样均为分散式供水,3份水样检验结果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但与广西pH偏低结果相符合,不排除是由于当地地质引起的可能性。

部分属实

1.由英桥镇政府继续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理解,保持社会的平稳。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情况,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企业管理工作。
2.由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监管,跟踪检查该公司履行处罚情况,停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监督该公司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县水利局2021年5月10日对博白县英桥镇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1)在洗砂源料堆放场周边建设排水沟和沉砂池。(2)对洗砂弃土堆放场旁(即河岸)进行复绿。
4.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采取挡土墙、覆盖等方式,加强堆料场、沙场四周挡土,防止强雨水天气或施工造成泥土、砂石渗入周边农田,同时提高种植规范性和质量性。
5.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16

D2GX202105070007

沙湖镇茶根垌村隔壁有一家焚烧处理病猪、死猪的工厂和一家广西瑞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臭味影响很大,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两家厂生产废水排放到小河里,污染水体。督察组来了,这两家厂不进行焚烧作业,走后又继续焚烧。该公司的环评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签字,该环评手续存在造假行为。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反映过,但一直未得到较好地处理。

陆川县

大气,水

(一)关于反映“生产过程中臭味影响很大,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的问题部分属实。
1.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的无害化处理厂。5月8日,该厂正在生产,在厂区外没有闻到处理病死猪的臭味,厂区内可闻到消毒水、消毒粉等混杂的轻微气味,消毒清洗设施比较完善,车间内可闻到一定的异味。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5月8日,该厂正在生产,在厂区外面没有闻到异常气味,车间内可闻到发酵过程中出现的轻微气味。
3.在茶根垌村走访过程中没有闻到从厂区传出臭味、异味。通过走访茶根垌村民,在前段时间偶尔闻到臭味。
(二)关于“两家厂生产废水排放到小河里,污染水体”的问题不属实。
1.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没有发现排污口,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由于采用堆积发酵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没有发现生产废水排放到小山沟的情况。
3.陆川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4日对应急塘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未见异常。
4.陆川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4日对应急塘下方地下水监测观察井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未见异常。
5.陆川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6日对山沟汇入公路雨水沟前的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陆川县疾控中心2021年5月4日对茶根垌居民点内的小溪旁边2米处的水井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006)的卫生要求。
(三)关于反映“督察组来了,这两家厂不进行焚烧作业,走后又继续焚烧”的问题不属实。该企业今年以来每天都在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因督察组来了而停产停业的现象。
(四)关于“该公司的环评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签字,该环评手续存在造假行为。”的问题不属实。
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玉环项管〔2019〕24号)。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进行了2次公众参与公告:于2018年11月29日在沙湖镇各个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公告栏上张贴公示,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于2018年12月3日在玉林市红豆社区网站(http://hongdou.gxnews.com.cn/viewthread-16446355.html)上第一次公示。
于2019年4月3日在玉林市天天网(http://bbs.yulindayda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01973&extra=)上第二次公示,于2019年4月12日、4月19日分别在玉林市广播电视报纸上公开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2019年4月8日分别在沙湖镇人民政府、沙湖镇政务服务中心、沙湖中心学校、沙湖镇卫生院、新街村、蒋村、江坪、径口镇旺垌村公告栏上张贴公示,同时共发放个人公众参与调查表105份,回收104份;发放团体公众参与调查表4份,回收4份。99%被调查的公众对项目的建设表示支持,1%被调查的公众对项目的建设表示不支持,项目对表示不支持态度的公众进行了回访。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九洲江流域畜禽粪便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10月13日取得玉林市环保局审批(玉环项管〔2014〕8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五)关于“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反映过,但一直未得到较好地处理”的问题部分属实。
1.2019年8月该公司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与江苏题桥病死畜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投入资金400多万元,引进先进的病死畜禽处理设备工艺和环保处理设施,做到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废水经处理后实现循环利用。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积极实施提升改造工程,规范原料积放,完善处理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调查组在茶根垌村走访过程中没有闻到从厂区传出臭味、异味。经对茶根垌村民的走访,群众反映经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后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近来没有闻到臭味,但在前段时间偶尔闻到臭味。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沙湖镇人民政府责令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立即落实以下整改措施:1.聘请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厂房进行检修,重点对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检查,特别是臭气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臭气得到科学有效处理,严防臭气外泄,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2.对厂房的密封程度再进行全面检查,堵塞漏孔、漏缝,增强封闭性作业该项工作正在开展,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沙湖镇人民政府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该2家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程,确保臭气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三)由陆川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厂区周边空气质量的监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此项工作于2021年5月2日起已经开展检测,2021年5月15日前公布检测结果。
(四)陆川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1月28日对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未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3)改〔2021〕3号),责令其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五)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指导该2家企业做好有机肥原料(主要是猪鸡粪)和病死猪收运环节的管理,落实运输车辆封闭措施、防渗漏措施,并喷洒除臭剂、消毒剂等,避免臭气溢出影响沿途群众;对病死猪及时处理。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六)落实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购买更高标准的防渗漏的病死猪收运专门运输车辆,防止运输过程中腐败物质渗漏,保障生物安全。目前已经采购到两辆病死猪无运车,正在按照病死猪害收化收运车辆要求进行改装,该项工作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
(七)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沙湖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加强做好群众解释和服务工作,争取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满意。

阶段性办结


17

X2GX202105070167

1.林某平当上村干部后,指示人在潭莲河非法抽砂盈利,导致河岸崩塌,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2.镇党委邓某伟收受贿赂默许非法开采松茂石场,破坏生态环境。3.朱某雄用势力逼走在射广村嶂肚屯开采黄金矿的广东老板,私自乱开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

博白县

生态

1.县水利局利用无人机对潭莲河全河段进行仔细搜查,现场没有发现抽砂设施设备和上砂设备,河流沿岸植被茂密,沿岸无搅土痕迹和砂堆。同时,县纪委根据相关信访举报就“林某平当上村干部后,指示他人在潭莲河非法抽砂盈利”开展核查时,核查组向松旺镇党委政府、松旺派出所、潭莲村委进行走访了解,各部门均没有接到及调查处置过潭莲河非法抽砂有关方面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某平存在非法抽砂或者指使、纵容他人在潭莲河非法抽砂行为。
2.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923MA5NLP2J8E(1-1)。办理有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4509232020077100150280。于2020年7月10日取得博白县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有“三同时”竣工验收合作协议;还出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批复的石材矿山开采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号:桂林审准资[2020]1258号)、项目备案证明采矿权成交通知书、土地复垦项目合同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等。经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该公司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表土剥离、修建矿山道路、建造安全平台等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非法开采松茂石场”不属实。
此问题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线索第十四批第4号(编号X2GX202104230038)反映的问题重复,县纪委核查组就此问题已于2021年4月25日到松旺镇人民政府、松旺派出所核实,均表示没有接过群众关于松旺石场非法开采方面的举报。经找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没有证据证实镇党委邓某伟收受贿赂和松旺镇政府干部存在收受松茂石场老板贿赂的问题、默许石场老板非法开采石场的现象。
3.县林业局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在采矿许可经营范围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295平方米。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博林责改[2021]第23号)。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时,该石场正在调试生产,在开采区域建有两座梯级拦砂池(管道连通),池中水体清澈。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金霖水利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4月25日签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协议书》,《水土保持方案》还在编制中。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
4.经了解,朱某雄2006年曾在原博白县泰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工,该公司设在射广村嶂肚队,法人代表为莫某冰,办有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号:450923200001506,经营范围:矿产品的购销(国家禁止经营的除外),经营期限从2006年4月至2014年5月。该公司已于2014年停止开采(由于年份久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信息),营业执照没有进行注销。该公司运营期间属于正规运营,没有私自开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现场核查时,附近村民已在该处种植有大片速生桉,完成复绿,不存在群众举报的乱开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的情况。据核查,松旺镇派出所未接到过关于松旺镇射广村黄金矿的相关报警警情,不存在朱某雄用势力逼走在射广村嶂肚屯开采黄金矿的广东老板的情况。

部分属实

1.由县水利局督促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尽快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审查审批,以便对其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加强监管。于2021年4月26日对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60日内编制好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审查,逾期不办理即实行行政处罚。
2.博白县林业局已于2021年4月25日对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博林责改字〔2021〕第23号),责令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核查组于2021年5月9日到该公司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其公司违法占用的林地已经部分复绿。县林业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博林罚决字〔2021〕第N050号),并催促其尽快缴纳罚款以及责成其补办林地使用手续。由县林业局跟踪督导该公司的后续整改情况。
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18

D2GX202105070008

沙湖镇泳旺村河边有人养殖鸡鸭,臭味污染,养殖废水直排,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

陆川县

水,大气

经核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021年5月9日,陆川县组织由沙湖镇人民政府牵头,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罗某木养鸡场在养殖过程中和换鸡苗时均不用水冲洗,不产生废水,鸡粪每日清理干净打包外售,无污水外排情况;3户养鸭户共35羽蛋鸭在六垌河旁属于放养形式,在河边有明显的臭味,对周边村民的生活有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陆川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鸡场于2021年7月9日前办理好环保有关手续。
(二)由沙湖镇人民政府对3户散养户进行环保政策宣传,告知养殖户在河中放养鸭不仅影响水质,破坏水源,还对附近村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责令3户散养户2021年5月20日前圈养好蛋鸭,并清理河道两旁的粪污。
(三)由沙湖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整改到位,发现污水外排及时制止,若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阶段性办结


19

X2GX202105070140

博白那卜镇旱冲金盛源石场,严重盗采国家资源,非法越界开采,占用农田面积十几亩以上,造成良田不可复垦的严重损坏,水土流失严重。其次该石场每次有人检查都会提前停工,盖上一层薄土种植香蕉苗以应付检查,待检查过后铲开泥土继续开工。最后,该公司前几年因手续不齐全被安监组处罚后关停并停电的,但是该公司私下收买供电部门私下开工,非法盗采国家资源几年。

博白县

生态

经调查,群众举报的问题部分属实。
1.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1月开始擅自组织人员、机械在那卜镇那卜村旱冲队西塘尾岭开采矿产资源,属于非法开采。经现场勘测核实,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部分已销售,2020年7月28日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博罚决定书》(处自然资处字〔2020〕14号)。
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7日对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堆料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博罚决定书》(处自然资处字〔2020〕31号)。
2020年6月,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富,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在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5林班一带,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推挖林地3610平方米,县自然资源局对黄某富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2020〕第D011号)。
2.经查,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点均林地,未占用到农田。
3.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被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打击取缔后,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那卜镇人民政府对矿山开采的日常检查是不定时的,不存在有人检查提前停工的现象。
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办理《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花岗岩加工项目临时堆料场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经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花岗岩加工项目临时堆料场临时占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5林班集体林地面积0.1773公顷(博自然林审准资〔2020〕10号)。目前,该林地还在使用期限内,不存在盖上一层薄土种植香蕉苗以应付检查,待检查过后铲开泥土继续开工的现象。
4.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被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打击取缔并依法处罚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在办理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5林班的林地临时使用手续后,使用该林地作为花岗岩加工项目临时堆料场,不存在私下收买供电部门私下开工的现象。

部分属实

1.县水利局于5月9日对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博水保整通〔2021〕6号),责令该公司在5月24日前完成如下整改措施:(1)沉沙池外侧裸露泥土采取覆盖和种草等措施。(2)块石和弃土堆放场西侧应建设浆砌石挡墙进行拦挡,结合布设排水沟和沉沙池,将雨水收集沉淀后排放。(3)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堆放,并做好拦挡、覆盖等措施。以防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4)按编报的《关于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博水函〔2015〕40号)完善水土保持设施。
2.由那卜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该石场的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群众释疑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20

X2GX202105070170

1.陆川县沙湖镇有很多家养猪场,直排养殖废水,严重污染环境。2.白粉塘水库旁的养猪场污水直排水库,白粉塘水库已经被严重污染,现已成了污水库。3.目前有很多养猪场正在向大良水库排放污水,水库水质正慢慢变差。4.村庄沿途的河流及溪水被养殖场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沿途部分村庄村民饮用水井水受到严重污染,无饮用水可用。5.沙湖镇永旺村山上种植了很多桉树,严重污染了周边山泉水。

陆川县

(一)关于“陆川县沙湖镇有很多家养猪场,直排养殖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沙湖镇共有12家规模养猪场,栏舍为传统结构与高架床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有储液池、沼气池,均有污水处理渠道,12家养殖场均未发现有养殖污水直排问题。经核实,永佳养猪场废水经储液池、沼气池收集后抽到旁边山岭浇灌树木,岭上的水池防护不到位,暴雨时有污水溢出,随地势流入白粉塘水库,对白粉塘水库存在一定的污染。
(二)关于“白粉塘水库旁的养猪场污水直排水库,白粉塘水库已经被严重污染,现已成了污水库”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白粉塘水库周边有2家养猪场,分别是永佳养猪场、富兴养猪场。其中永佳养猪场位于水库下游,距大坝约600米,现养殖500头猪,有储粪屋、储液池沼气池等排污设备,废水经储液池、沼气池收集后抽到旁边山岭浇灌树木,现场并未发现储液池有污水外排,储液池中的污水经水泵抽到岭上二次利用,经调查,岭上的水池防护不到位,暴雨时有污水溢出,随地势流入白粉塘水富;兴库养猪场在水库西南边,距水库约140米,目前没有养殖猪,有储液池和沼气池等排污设备,储液池只存有少量废水,未发现有污水外排。
陆川生态环境局在该水库采水样检测,检测报告单显示PH值6.46、化学需氧量213mg/l、氨氮35.2mg/l、总磷8.14mg/l,所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总磷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
(三)关于“目前有很多养猪场正在向大良水库排放污水,水库水质正慢慢变差”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大良水库附近只有2家猪场,分别是陆川县长海养殖场和广西春雨农牧有限公司长和猪场,其中陆川县长海养殖场2021年2月底已清栏,目前正升级改造,无生猪存栏,猪场有较完善排污设施,没有直排污水,未发现有直排痕迹;广西春雨农牧有限公司长和猪场,配套建设有储液池、沼气池,储液池存有少量废水,该猪场废水利用水泵抽到山岭浇灌树木,未发现外排现象。经排查,该水库附近没有小散养殖户。
陆川生态环境局在该水库两处(靠近陆川县春雨农牧有限公司长和猪场海、靠近陆川县长旁猪场旁)分别采水样检测,结果显示两份水样所测项目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
(四)关于“村庄沿途的河流及溪水被养殖场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沿途部分村庄村民饮用水井水受到严重污染,无饮用水可用”的问题不属实。调查小组对永旺村与大良水库、白粉塘水库间的河流、附近居民生活饮用水、周围环境情况以及该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开展调查,未发现有养殖场排放废水情况。
陆川县疾控中心在六垌河周边共采集井水样7份。根据检验结果,该村4户检验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006)的卫生要求;罗某言户井水检验项目肉眼可见物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罗某观户检验项目总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罗某贵户井水检验项目总大肠菌群和锰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上述7户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结果与陆川县农村的实际水质卫生状况相一致,与投诉所反映的养猪场污染村民饮用水缺乏关联性。
(五)关于“沙湖镇永旺村山上种植了很多桉树,严重污染了周边山泉水”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永旺村林地总面积1374.8485公顷,种植桉树1153.0288公顷。经实地调查,林区内山林没有人为蓄意破坏,山岭植被茂盛,山上大部分树种为速生桉,大部分速生桉林下杂草与杂灌丛生,山脚部分有阔叶树种、杂灌草丛或竹林等生态保护带,形成多层次林相。
2021年5月9日,陆川生态环境局对山泉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单显示PH值6.99、高锰酸盐指数0.54、化学需氧量未检出、氨氮0.082mg/l、总磷0.03mg/l,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标准。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沙湖镇人民政府责令位于白粉塘水库周边的永佳养猪场对二次利用的山岭水池进行维修扩容、加顶盖封闭,防止污水因雨天溢出,随地势流入白粉塘水库的情况发生。要求该项工作2021年6月9日前完成。
(二)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沙湖镇人民政府、陆川生态环境局对养猪户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对养猪户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有养殖户直排或偷排现象严厉打击;进一步对养猪场开展实地指导,由畜牧部门技术人员对养猪场户主进行了生态养殖技术培训,建立完善环保养殖方式。要求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三)由沙湖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河流、水库的巡查工作,及时检查发现是否存在有养殖污水直排或偷排情况,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处理。要求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四)由陆川县林业局加大速生桉种植的管理与宣传,向群众宣传并号召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树种结构调整。要求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阶段性办结


21

X2GX202105070174

横山镇谭村在2017年因采矿方在没有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开山采矿,损毁农户作物,填埋潘屋对门两小组的耕地七十多亩和灌溉一百多亩耕地的山塘用作堆放矿渣。砍伐无数树木,造成两村地界混乱;多年开采造成泥石流,污染周边200亩土地,在矿区开采区形成一个深达30米的深坑,给村民耕作带来安全隐患。希望督促当地政府进行修复处理。

陆川县

生态

(一)关于“横山镇谭村在2017年因采矿方在没有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开山采矿”的问题不属实。2017年3月,陆川县政府与玉湛公路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由县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户按标准支付补偿费用。玉湛公路公司在横山镇谭村开采石料的范围在玉湛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养护工区征地红线范围内。
(二)关于“损毁农户作物,填埋潘屋对门两小组的耕地七十多亩和灌溉一百多亩耕地的山塘用作堆放矿渣”的问题部分属实。玉湛公路公司因堆放石料、砂土的需要,压占潘屋、对门等村民小组土地面积82.64亩,其中耕地77.25亩,其他草地5.39亩(含山塘)。横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租地补偿工作,主要涉及谭村潘屋、对门两个村民小组,其中潘屋村民小组64户219人,对门队67户228人。潘屋村民小组剩下6户、共4.75亩未领取租金,涉及租金1.425万元;对门队只有3户领取租金,其余64户、43.63亩,涉及租金13.089万元未领取。未领取租金的地块总面积为48.38亩,租金14.514万元,该部分租金已进行了公证提存。
玉湛公路公司于2018年3月取得《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玉国土资源批〔2018〕8号),2018年7月30日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手续(玉国土资源批〔2018〕1号),玉湛公路公司已向陆川县财政局专户缴纳453.14万元复垦保证金、押金,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对所有临时用地的复垦、复耕、复绿。原陆川县国土资源局与玉湛公路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涉及临时用地总面积54.26公顷,约定在2020年11月前复垦完毕,未按要求进行复垦的,复垦押金作为复垦违约金,由有关部门组织复垦整治。涉及土地目前因另一重点工程浦北至北流公路(简称浦清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的需要,玉湛公路公司还没有对谭村石场堆料区域实施复垦。用来堆放砂石的土地现在还没有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
(三)关于“砍伐无数树木,造成两村地界混乱”的问题部分属实。玉湛公路公司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批准手续后,于2018年1月10日向陆川县林业局依法办理了玉湛高速公路项目改扩线后位于陆川县横山镇养护工区(即群众举报的开山采矿点)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印刷号01093369-01093370),采伐面积共4.22公顷,采伐蓄积量303立方米。经县、镇、村征地拆迁工作组与林农现场核实清点,并按陆川县青苗补偿标准补偿到位后,地面上林木由群众自行处理,未发现该区域超范围采伐林木情况。现场山岭开挖施工后山体已被改变原貌,原谭村及清平两村位于黄麻嶂的岭顶分界线,部分已被破坏,部分界线分不清楚。
(四)关于“多年开采造成泥石流,污染周边200亩土地,在矿区开采区形成一个深达30米的深坑,给村民耕作带来安全隐患。希望督促当地政府进行修复处理”的问题部分属实。该采石场下方的堆料场因雨水冲刷导致部分石粉流到了下游的农田,淹埋、影响种植面积约6亩,损毁的农作物主要为玉米,部分为龙眼树、荔枝树等,涉及谭村潘屋队、对门队、旺园队共15户农户。因农户对补偿标准要求过高,还未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的补偿款已进行了公证提存。在开采石料的过程中形成的采坑目前没有平整,养护中心还没有建成,存在安全隐患。经测量,采石形成的坑窝面积29.75亩,其中积水面积15.93亩,到窝边上平地坑到坑底深度36.01米。采坑距离最近村庄约3公里,距离最近可有效耕种农田约500米,采坑及附近区域不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必经道路。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横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与相关群众的沟通协商,回应群众关切,组织未领取补偿的农户领取补偿款。及时化解矛盾,组织镇、村干部与谭村、清平村群众沟通协商,划清两村地界线。
(二)由陆川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横山镇人民政府责令玉湛公路公司清理堆料场下方被石粉、砂土淹埋、影响的农田,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相关设施,防控水土流失现象,恢复农田正常的种植条件。要求该项工作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
(三)由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横山镇人民政府督促玉湛公路公司对深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立即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回填采坑,恢复堆料场种植条件(占耕地部分)或土地原状(占草地部分)。

阶段性办结


22

D2GX202105070005

三滩镇良茂村委大白垌村郑屋路口50米有家三层房的大规模养猪场,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养殖废水直排,臭味污染,2018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要求养猪场进行整改,将靠近村民房屋的窗户进行封闭,但该养猪场未按要求进行实质整改。投诉人希望相关部门督促该养猪场完成整改。

博白县

1.经核实,该猪场为刘某猪场。经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核查,该养殖场不在禁养区内,2021年1-5月生猪存栏111头,2021年1-5月出栏量163头,属于小散养户,未到达规模养殖数量标准,不属于大规模养殖场。
2.经了解,刘某猪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临时存储在储液池,最终通过转运车运输到消纳地进行资源化利用。经核查,2018年要求养殖场封堵的直排口已封堵,未发现新的直排口,储液池的污水未溢出。经了解,养殖业主使用益生菌喂猪,减少氨臭味。检查人员在该场隔壁的住户处核查可闻到一定的养殖气味。
3.2018年整改处理情况:1.下发整改通知书;2.封堵养殖场直排口,将储液池的污水抽离;3.做养殖户思想工作,减少养殖量;4.养殖业主使用益生菌喂猪,减少氨臭味;5.关闭猪场与居民住户临近的窗户,并用薄膜加封。2018年8月12日进行结案,已完成全部整改。
2021年5月3日,核查组到刘某猪场核实2018年投诉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养殖量逐步减少。2018年6月生猪存栏量为173头,2021年5月生猪存栏量为111头。二是养殖场直排口已封堵。三是养殖业主使用益生菌喂猪,减少氨臭味。经了解,养殖业主刘某现在仍继续用益生菌喂猪。四是2018年反映的该养殖场养殖废水直排小溪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但2021年5月3日现场核查发现,阻隔噪音及臭气飘散的铝合金窗没有完全封死,用于加封的塑料薄膜已风化散失,养殖臭气及噪音有影响到邻居的现象。2021年5月6日下午,三滩镇政府对养殖场东面靠近邻居住房的铝合金窗全部打上螺丝进行封死,防止臭气及噪音向邻居家飘散。

部分属实

1.由三滩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要求养殖业主刘某继续使用益生菌,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养殖臭味,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转运台账记录,以便检查。
2.由三滩镇政府继续做好养殖户刘某的思想工作,加强周边居民沟通交流,建议养殖户刘某用砖头永久性封闭养殖场东面靠近邻居住房的窗户,并动员其搬迁该养殖场。
3.由三滩镇政府及三滩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继续加强对刘某猪场的巡查监管,督促其做好臭味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杜绝偷排养殖粪污情况发生。根据现有排污设施情况,引导养殖户逐步减少生猪养殖量。
4.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已办结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边督边改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玉林市)

    (第28批 2021年5月17日)

    2021-05-17 22:28     来源:玉林市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字体: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GX202105070131

    1.浦北小江水库很多村民进行网箱网袋养鱼,造成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水库周边的大坡村、中坪村、小岭村、上洞口村、平文村、大平坡村、江宁镇四联村委六丰坡村、大平圩村、樟家街村一带水域,很多当地村民进行网箱养殖,河流被严重污染,臭气熏天。3.水库周边养殖场粪便污水外流入水库造成污染。4.周边种植大量桉树,导致水库水位不断下降,桉树根部的黑色污水流入水库造成污染。

    钦州市浦北县

    、博白县

    水,生态

    1.小江水库原有网箱养殖户504户,网箱22979个,都没有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全部属于非法养殖。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浦水库(博白县辖区)“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博政通【2020】11号),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网箱清拆工作,全部网箱清拆户36户,部分网箱清拆户110户,清拆网箱8233个,截至目前,小江水库还有网箱养殖户468户,网箱14746个。对养殖鲢鱼、鳙鱼的网箱全程不投料,对养殖罗非鱼、黄颡鱼、叉尾鮰、七眼鱼等品种的网箱需要投料,投料养殖对水质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经广西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小江水库日均值数据确认,2021年5月1-4日小江水库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
    2.群众举报的大坡村、中坪村、小岭村、樟家街村属于浦北县辖区,不属于博白县辖区。江宁镇四联村原有网箱养殖户154户,网箱11742个;大平村原有网箱养殖户161户,网箱6449个。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浦水库(博白县辖区)“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告》(博政通【2020】11号),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网箱清拆工作,江宁镇四联村清拆网箱45户,清拆网箱3072个;大平村部分清拆网箱16户,清拆网箱110个。截至目前,江宁镇四联村还有网箱养殖户109户(其中上垌口村3户、平文村2户、六丰坡村3户),网箱8670个(其中上垌口村43个、平文村31个、六丰坡村420个);大平村还有网箱养殖户161户(其中大平坡10户、大平圩3户),网箱6339个(其中大平坡320个、大平圩186个)。
    经调查了解,江宁河流经长江村、江宁村、和邦村、大平村等,在大平村与马江交汇进入小江水库。江宁河和邦、大平段有网箱养殖,和邦段廖屋水、低林坡网箱养殖户8户,网箱105个;大平段鲤鱼田屯网箱养殖户10户,网箱525个,养殖鲢鱼、鳙鱼等品种,投料的网箱很少。
    现场核查未发现水库水体存在黑臭、浑浊现象。经博白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抽取水样检测,2021年5月9日小江水库-六丰坡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5月12日小江水库-大平坡水质类别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小江水库-大平圩屯水质类别为Ⅲ类,达到Ⅲ类水标准;5月14日小江水库-上垌口、平文渡口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因此,群众反映的“河流被严重污染,臭气熏天”情况不属实。
    3.经查,大平村腾利麓李某林养殖场,该养殖场1个猪舍约100平方米,存栏生猪106头(其中母猪9头),沼气池15立方米,储液池8立方米,消纳粪污桉树面积10亩,未实行雨污分流,发现粪污存在直排现象,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水库。此前博白县相关部门和江宁镇政府对该养殖场已立案查处,责令养殖户限期整改,但养殖户没有按期整改。经博白县环境监测站现场抽取水样检测,2021年5月14日小江水库-李某林猪场上、下游水质类别均为Ⅱ类,达到Ⅲ类水标准。
    4.经核查,小江水库“周边种植大量桉树”情况属实,但是国家没有禁止种植桉树。没有依据证明种植桉树会导致水库的水位下降。没有发现桉树根部有黑水流出,植物生长的水份是通过根部吸收,提供其生长所需,而不是从根部流出水份。河流水库水量变化与降雨量、河流与水库互补、水库与地下水互补有关。

    部分属实

    1.由县农业农村局、江宁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养殖户环境卫生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科学养殖指导,积极指导引导养殖户发展现代生态养殖,实行不投料养殖,减少投料污染。
    2.落实经费,加快推进编制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渔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通过规划进一步明确规范今后发展现代渔业的方向,促进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渔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确保下一步养殖周边水质稳定,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生态优先理念,进一步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推广生态绿色养殖技术应用,着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养殖,达到无污染养殖,从而进一步确保养殖周边水域达到Ⅲ类水标准以上。
    3.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推广力度,江宁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对李某林养殖户以及全镇的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技术进行网格化指导,指导养殖场户改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饲喂益生菌、粪污均匀喷洒还田等方式实现生态养殖。与养殖场户签订《博白县农业农村局养殖防疫和粪污处理技术指导协议书》,督促指导李某林养殖户做好雨污分流和建池截污,做到源头减量,养殖粪污不能直接排入水库。做好养殖粪污去向记录,便于有关部门日常监管。
    4.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乡镇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对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养殖场户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小江水库(博白县辖区)不按规定养殖场户进行处罚,避免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水库造成水体污染。凡拒不整改落实的养殖场户(直排、偷排行为),由当地党委政府予以拆除。

    阶段性办结


    2

    X2GX202105070138

    林某为了达到非法霸占社垌队的亚照岭的目的,伙同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钦伪造林权证,私自将亚照岭更改为牛形岭,后又买通博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某不遵照社垌队的铁板证据强行判给林某。并且该人在此之后于2016年起圈地逾千亩土地建私人山庄,在未经过各村、队的集体同意就私自建起围墙。2018年没有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文件,便私自开挖亚照岭,搬走大量泥土。2020年,林某再次组织人员对亚照岭继续开挖,企图挖走整个亚照岭及社垌队集体和个人的其他山岭、水田坡地,开挖面积约数百亩。并且还伙同派出所某些人员,威胁上访村民。

    博白县

    生态

    经核查,群众举报部分属实。
    1.1978年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与东平公社塘龙大队签订的合同书及1989年博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博白县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山岭名称均为牛形岭,不存在更改名称问题,1989年12月20日博白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字28-053号)林权、山权所有证,不存在伙同彭某钦伪造林权证。1995年塘龙村社垌队与林某签订《协议书》,2000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2015年,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提出权属异议。后林某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9月2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社垌队与林某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无效,并判决社垌队返还土地转让金142000元给林某。社垌队不服向玉林市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2月24日,玉林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牛形岭权属清楚,属国家所有,由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2.林某于2015年在东平镇塘龙村牛形岭队建博白县东塘生态农庄,东塘生态农庄属于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有限公司,不属于私人山庄。群众反映未经过各村、队的集体同意就私自建起围墙一事,经向村民了解得知林某修建围墙是为了完善经营管理(博白县东塘生态农庄),不存在有未经各村、队的集体同意私自建围墙的情况,
    3.2018年12月25日林某与桂南农场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将坐落在广西农垦国有桂南农场七队的卷龙窝、牛形岭、化肥仓51亩的土地,转由博白县东塘生态农庄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林某采挖的部分泥土,没有对外销售,不属于非法开采。现场已处于停工状态,开挖的泥土还有部分堆放在旁边,开挖的山岭林地已全部种植松木和速丰桉树苗。
    4.林某于2020年将牛形岭北面的泥土采挖出来回填周边的坑,采挖范围在林某2018年与桂南农场签订的征地协议范围内,并非采挖集体和个人的山岭。采挖的位置属于工矿用地和林地,没有涉及水田坡地,采挖的范围已种植松木和速丰桉树苗。
    5.2020年10月26日,东平镇塘龙村社垌队的村民因与林某的土地纠纷问题越级到南宁上访,东平镇政府干部、塘龙村村委干部、派出所辅警等人到南宁对越级上访村民进行劝访,并非威胁上访村民。2021年5月9日经调查组询问林某也无威胁上访村民行为,不存在伙同派出所某些人员威胁上访村民问题。

    部分属实

    1.林某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大队牛形岭(亚照岭)处,未经林业部门主管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推挖林地取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立行政案件条件,2021年5月8日博白县林业局下达立案调查博林罚立字[2021]第D007号并跟踪落实后续调查情况,并依据立案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由东平镇人民政府对之前劝返村民越级上访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3

    X2GX202105070095

    东平镇塘龙村村支书林某养猪场,占用良田养猪1000头以上,噪声扰民,臭气熏天,粪便未做任何处理,直接从化粪池外排,造成四周农田荒废,土壤变黑,污水直流沟渠,病死猪随意丢弃,危及村民井水饮用水。

    博白县

    水,噪音,大气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经现场核查,村支书林某养猪场为东平镇麟成养殖场,该养殖场2017年8月3日取得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博环补备180号),该养殖场所用土地均为租赁所得,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属于旱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2000)桂农税字03978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2000)桂农税字0397858号、《动物防疫制度执行及防疫条件情况报告记录》;该养殖场猪舍面积约750平方米,现存栏猪197头,该养殖场一般上午8时及下午4时喂猪会有猪吵叫声音,猪场距离周边村民住房大约10米,声音及养殖臭味对附近村民有一定影响。
    2.该养殖场建有沼气池约120立方米,储液池约480立方米,周边种有芋头15亩、玉米60亩、树林30亩、芭蕉25亩等消纳植物。现场未发现污水直排迹象,猪场周边(紧挨猪场)水沟未发现污染,未发现猪场有直排现象,未发现土壤变黑现象,且该养殖场东边、北边、南边均有农田,农田种植有瓜类蔬菜、稻谷、芋苗、芋苗、芭蕉等作物,长势正常。
    3.博白县东平镇麟成养殖场所在地为东平镇塘龙村的在脚屯,现有60多户约300多人,经现场核查及走访群众,未发现有病死猪随意丢弃现象。在脚屯养殖场周边及屯内没有生活用水取水设施(水井),村民饮用水,主要是在养殖场上游500米外山埆通过打浅井引水解决生活用水问题,居民生活用水充足。县疾控中心调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猪场周边环境和询问村民,根据科学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3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采集1份水样,共3份水样。根据博白县疾控中心检验结果分析,PH与健康影响没有直接关联,pH偏低可能是由于当地地质引起的,且农村饮用的山泉水和井水均没有投入消毒剂进行消毒,水质很难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但水中微生物加热烧开以后会被杀灭,村民把水烧开以后可以放心饮用。

    部分属实

    1.东平镇政府于2021年5月8日接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并于当天对东平镇麟成养殖场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麟成养殖场立行整改,对露天储液池进行加盖,限期三天,5月11日已完成。
    2.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养殖户做好养殖粪污去向记录。并加强养殖业主的宣传教育,普及畜牧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
    3.由东平镇政府加强对博白县东平镇麟成养殖场的监管力度,东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定期巡查、跟踪落实各项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问题反弹。
    4.由东平镇政府做好群众的走访解释工作。由镇畜牧站进一步加强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网格化指导力度,对全镇的养殖场户粪污处理技术进行网格化指导,根据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实际情况,明确粪污处理方式和设施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改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饲喂益生菌、粪污均匀喷洒还田等方式实现生态养殖。
    5.由东平镇政府加大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力度,让村民了解饮水安全知识,自制简易过滤沉淀池,定期清洗水池,定期消毒。
    6.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4

    D2GX202105070058

    1.新圩镇南胜村5组村公所斜对面的村道旁有条臭水沟,村里的生活污水往水沟里排,黑臭水体。2.北流市自来水浑浊,呈锈黄色。

    北流市

    经调查,举报的问题基本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新圩镇南胜村5组村公所斜对面的村道旁有条臭水沟,村里的生活污水往水沟里排,黑臭水体”情况属实。
    2021年5月8日,经现场核查,发现存在周边部分村民将生活污水通过7个排污口直排到南胜村5组村道旁水沟的情况;且由于部分沟底淤泥堆积、枯叶堵塞等原因,导致水沟排水不畅,导致部分沟段黑臭积水。
    (二)群众反映的“北流市自来水浑浊,呈锈黄色”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5月8日,经市工作组对7个城区市政供水管网的出厂水水质水压监测点(分别是:客运中心点、甘村点、永顺点、碧桂园点、教育路点、新天地点、六地坡点)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未发现水质浑浊且呈锈黄色现象,供水水质均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造成自来水浑浊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铸铁管网水压变化时会冲刷管内壁铁锈而引起水质呈锈黄色;二是居民用水户长时间不使用自来水,用水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管道、储水池等)内的自来水水质也会发生变化(浑浊);三是供水压管内的自来水溶入空气,当开水龙头放水时,压力骤然释放空气析出,也会看到水浑浊。上述自来水浑浊现象均不是出厂水水质的问题造成。

    基本属实

    (一)由新圩镇政府立即对南胜村5组村道旁的沟渠进行清淤、清理垃圾及疏通流水。该段沟渠已于2021年5月9日已清理完成。同时,加快对该段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在8月10日前将周边农户的生活污水接入家具大街旁的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处理,减少污水直排对外环境的影响。
    (二)由市自来水公司密切观察水质变化,增加对供水水质的检测频次,及时处理水质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阶段性办结


    5

    X2GX202105070152

    4月21日向督察组投诉,博白县东平镇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过程中,产生污水、扬尘等污染,废石、污泥流入山塘、水库、工厂等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4月23日博白县东平镇综合执法大队却向投诉人的加工厂先行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博白县公路局及生态环境局均确定执法大队下达的整改通知反映问题不属实,后投诉人向综合执法队申请复工复产。综合执法队张某队长、东平镇镇长李某洲、县自然资源局李某股长3人互相推诿通知书下达的责任,拒绝企业复工复产。当地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对三个村屯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环境问题进行查处,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博白县

    生态,大气

    1.经核实,博白县东平镇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为露天开采,项目生产废水仅有抑尘用水且全部蒸发损耗,无排放。矿区主要道路均为泥路,车辆过往会产生一定的扬尘。
    2.现场调查发现,石场开挖弃渣没有设置弃渣集中堆放场地,直接堆放在山坡面上,大量弃渣土裸露在外,雨水冲刷沟痕明显,崩塌现象多处;石场厂区道路路况较差,路边排水沟不够通畅,雨水冲刷现象明显,有明显的泥水流向下游路径和痕迹;康峰石材厂车间内淤积有泥土,石场下游路边水塘流入有黄泥,水质混浊;石场东北面的牛栏窝水库,据水库管理人员反映,下雨时,有黄泥水流入水库,但现场淤积黄泥土不多,水库水质干净。
    3.2021年4月23日,县联合工作组在调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十三批D2GX202104220028号信访件时,发现位于博白县东平镇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旁边的康锋石材厂存在填埋公路水沟、占公路堆放石材,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问题,博白县东平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于当日向康锋石材厂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厂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挖通公路水沟,清理占用公路堆放的石材。
    4.博白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在新郑村石锣岭附近的公路沿线部分加工厂个别地点存在有离公路用地比较近的行为,县交运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工厂当事人立即整改完成。县交运局和博白生态环境局从未对“执法大队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提出异议。
    5.2021年5月5日,康锋石材厂向东平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提交复工复产书面申请。5月6日东平镇政府工作人员派人员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5月7日综合服务中心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2021年5月8日东平镇工作人员再次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2021年5月9日东平镇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博白生态环境局、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再次对康锋石材厂整改问题情况进行验收,发现康锋石材厂没有完成整改到位,要求继续整改。
    6.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2日对新兴花岗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老板及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公司矿区表土堆场的废土未设置有合理的防范措施,导致雨水夹带泥浆流入康锋石材厂场区的违法行为,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博白县水利局对该公司石场的水土流失现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5月10日-24日)完成对弃渣堆土首先采取覆盖,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进一步实施分阶拦蓄,对采矿区散乱石土采取集中堆放等9项整改措施。2021年4月23日,东平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工停产,限期三日内清理好污染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目前已清理好污染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根据林业局要求种植上速生桉。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兴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令矿山业主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整改,不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部分属实

    1.针对东平镇新兴花岗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对企业老板、新兴花岗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应急罚〔2021〕1号,罚款23000元;(博)应急罚〔2021〕2号,罚款22000元;(博)应急立〔2021〕5号,罚款505000元。
    2.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4日对该矿区表土堆场的废土未设置有合理的防范措施,导致雨水夹带泥浆流入康峰石材厂场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4)罚〔2021〕5号):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3.博白县水利局对该石场的水土流失现状发出整改通知书,在十五日内(5月10日-24日)完成废渣堆土覆盖、增加拦挡措施,清理石材厂车间及水土泥土等9项整改措施,并加快该石场的水土保持方案尽快组织评审及批复;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跟踪监督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到位,做到严执法、强监管,避免水土流失现象发生。
    4.由东平镇政府继续加强对矿山的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并及时对群众举报的,拒绝周边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跟踪落实,及时根据整改的情况恢复企业生产。
    5.由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矿山的管理,对非法开采、违法占地行为坚决制止、打击。加大矿产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认识。
    6.由博白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该矿山扬尘、水污染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

    阶段性办结


    6

    X2GX202105070146

    2021年4月18日反映过博白县兴隆西路垃圾转运站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健康问题,中央督察组已经把该问题转回当地处理,老百姓非常感谢!但是问题反馈已过十几天,只有县疾控中心人员于4月21日来取“水样”对水井污染检测,而且检测数据不让当事人知道,当事人至今还未收到有关部门处理该“事件”的任何信息。该问题是2014年中央巡视组交办件和2016年中央督察组交办件(受理编号为450000201806270052),在两次交办件中,当地部门作出虚假答复,上报答复举报问题不属实。希望督促当地政府对该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博白县

    土壤

    1.4月20日,牵头部门博白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在接到案件举报后,4月21日,会同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博白生态环境局、博白镇政府、县发改局、县督查绩效办、县疾控中心、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开展核查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依照自身职能要求正常履职,对举报西城垃圾中转站问题开展调查,并未像举报人所说的只有县疾控中心到位。因是匿名投诉,当天县疾控中心只能根据西城中转站周边的住户实际情况,到有水井住户处进行抽水检测。检测后因交办案件投诉人信息不详,无法告知其检测数据。整改信息通过博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群众可进行查看了解。
    2.经博白县住建局查阅资料,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交办件中群众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博白县兴隆西路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存在问题,致使该垃圾站位于闹市区中,距离居民住宅过近,该垃圾站每天垃圾堆积如山,臭气冲天,垃圾站的污水长期渗入居民住所,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当时案件的处理单位为博白县住建局,住建局经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于2014年10月27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及投诉者本人回复。回复如下:一是经过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西城路垃圾中转站选址经博政函[2003]52号文件批复选址建设的。二是调查核实组到兴隆西路垃圾中转站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垃圾堆积现象,垃圾中转站正常作业,多辆垃圾车依次倾倒垃圾,经喷药剂压缩后,由配置的厢式垃圾转运车转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没有堆积,没有臭气,没有苍蝇,没有污染环境。三是经调查核实,西城垃圾中转站配套建设有一个宽1.8米、长2.4米,深3.5米垃圾污水收集池,每天的垃圾污水配置有吸污车抽吸运输到垃圾填埋场处理,没有渗入居民住宅。四是经现场测听,垃圾中转站发出的声音有以下三类:电动机工作的声音;压缩机工作的声音;环卫工人操作电动车、环卫工具的声音,这些声音都没有西城路过往车辆发出的声音大,没有噪音扰民的现象。
    经查阅档案材料,群众举报的中央督察组交办件(受理编号为450000201806270052),是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第二十批)33号案件。当时办理单位为博白县住建局,办理回复如下:一是县城兴隆西路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是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项目,从项目的立项到竣工使用,都是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按规定建设和使用,完全合法。二是经调查组核实工作组到兴隆西路垃圾中转站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垃圾堆积现象,并及时清扫站内地面保持卫生清洁,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是经调查核实西城垃圾中转站配套建设有一个宽1.8米,长2.4米,深3.5米垃圾污水收集池,收集池内的底面和四周加做了防渗膜。每天的垃圾污水配置有吸污车抽吸运输到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后达标排放,没有渗入居民住宅。
    两次交办件,均按照当时流程的程序办理,根据西城垃圾中转站的立项到竣工使用都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而建设和使用,并附上相关材料依据后上报答复。不存在虚假答复问题。目前,为了节约运营成本,运营公司于2021年4月初已暂时将西城垃圾中转站关停。

    部分属实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县城区各垃圾中转站加强检查监督,要求其严格按照垃圾中转站作业操作规程运行,加强消杀、除臭及污水抽吸工作,确保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提高周边群众的满意度。2.虽然西城垃圾中转站暂时停运,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旧会严格加强监管,每日做好该站环境消毒工作,渗沥液池有污水情况的,及时抽吸。保证在暂时停运期间,按要求开展后续保障工作。如若后续开放西城垃圾中转站,也将按照运行规范严格开展垃圾中转工作。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已办结


    7

    D2GX202105070039

    上海城小区1栋旁的繁花酒吧,其营业时间为22点到次日凌晨6点,产生的噪声影响投诉人的日常生活。

    玉州区

    噪音

    经调查,举报的问题情况属实。
    在现场检查中,在距该酒吧约二十多米的门口已经听到较大声音,到达酒吧内感觉音量更大,震感强烈。经玉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初步认定音量超标。

    属实

    安排属地派出所每晚进行巡查,如发现问题有噪音扰民就对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并责令、警告相关人员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已办结


    8

    X2GX202105070150

    博白宁潭镇庞村岭岗的大型养猪场,将所有养殖粪便,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非法直排,致使山下20多亩农田无法耕种。

    博白县

    土壤,水

    经查,群众反映的大型养猪场是廖某理养殖场和刘某敏养殖场(现已租给莫某科养殖),两家养殖场均位于宁潭镇宁潭村上山塘岭岗。现场核查时,发现廖某理养殖场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发酵后,通过排污管道直排到山坡下约0.5亩的芋苗地消纳,养殖粪污排入的芋苗耕地已堆积有大量的粪污,堆积的面积约100平方米。该养殖场周边的耕地为两个山岭之间狭长的洼地,以前种植稻谷,现在已撂荒多年,耕地上长满杂草。
    刘某敏养殖场现已租赁给莫某科进行生猪养殖,现场发现该养殖场的粪污经过沼气池发酵后流入没有挡雨措施的储液池,储液池周边有污染物溢出的迹象。储液池有1台抽水泵,将养殖废水抽至山顶上经10多米开挖的沟渠,最终流入1个未做防渗透措施的储液池,然后分散浇灌7亩多的荔枝树果地进行消纳,现场未发现因养殖粪污消纳而形成的污水径流迹象,荔枝树果地周边没有粪污淤积的现象。该养殖场周边的耕地已撂荒多年,耕地长满野芋苗,未发现有粪污排入耕地的现象,耕地里的野芋苗生长正常。

    基本属实

    1.宁潭镇人民政府于5月9日对廖某理养殖场发出限时整改通知书,责令养殖业主在5月14日前,建好100立方米储液池,并清理流入芋苗地的粪污,恢复耕种能力。种植匹配的象草消纳地,对养殖粪污进行有效的资源化利用。对养殖业主的违法排污行为,处2000元罚款。
    2.宁潭镇人民政府于5月9日对刘某敏养殖场发出限时整改通知书,责令养殖业主在5月14日前完善好相关排污设施,建好防渗漏储液池(并加盖好储液池)和防渗漏沟渠。对养殖业主的违法排污行为,处15000元罚款。
    3.由宁潭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指导服务,指导养殖业主通过种养结合消纳粪污或与第三方合作处理养殖粪污等方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科学引导养殖场进行生态养殖。
    4.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9

    X2GX202105070005

    黄某贵、郑某金承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非法从区外运输各种有害物质及危险废物合计四万余吨,分别倾倒、处置、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和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中牟取暴利两百多万,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而容县生态环境局在相关投诉的回复中存在包庇隐瞒的行为,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负债累累瀕临破产,而容县环境保护局却为其办理协同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评,导致该公司长期堆积二万余吨有害物质于其厂区内,其次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的近千吨危险废物长达几个月却称尚未检测出结果。

    容县

    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黄某贵、郑某金承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非法从区外运输各种有害物质及危险废物合计四万余吨,分别倾倒、处置、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和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中牟取暴利两百多万,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情况部分属实。
    1.2021年3月份开始,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投诉人反映的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开展调查,发现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场内原料工棚内堆放有大量黑色固体,厂区东侧矿区空地下填埋有黑色固体。经调查,该黑色固体为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法定代表人卢某宏与他人从北流市民乐镇铜州水泥厂拉来填埋,挖开时伴随刺鼻的氨水气味,疑似铝灰原料。目前填埋的固废尚未挖掘,具体填埋数量不能确定。黄某贵承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期间,郑某金将原本应由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处置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务部污水污泥运至容县佛子岭红砖厂,用作原料进行制砖,至于是否存在从区外运输固废有待进一步核实。
    2.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停产至今,于2020年10月29日办理得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评手续,主要处置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务部污水污泥,场内原料工棚内堆积有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拉来的污泥,并能提供转运单。2021年3月11日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填埋有固废,2021年3月25日,据投诉人反映的大概位置,执法人员再次组织对该公司进行厂区挖掘,未发现填埋有固废。
    目前该公司厂区内原料堆存有约3万吨页岩泥,掺杂有黑色固体污泥,经查阅台账发现该厂于2020年9月8日起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来污水处理产生的黑色污泥数量约1.3万吨,现存约1万吨,现存污泥已与页岩混合堆存在原料棚内;2020年11月份该厂将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来的黑色污泥部分运至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暂存(已立案调查),数量约3000吨。
    (二)群众反映的“容县生态环境局在相关投诉的回复中存在包庇隐瞒的行为,容县华健页岩砖有限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而容县环境保护局却为其办理协同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评,导致该公司长期堆积二万余吨有害物质于其厂区内,其次填埋于容县佛子岭红砖厂的近千吨危险废物长达几个月却称尚未检测出结果”情况部分属实。
    投诉人曾于2021年2月5日在“12369环保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在办理期间投诉人曾多次致电容县生态环境局了解办理情况,容县生态环境局将已经掌握的情况和事实于2021年4月16日正式回复投诉人,并无包庇或隐瞒情况。
    1.《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协同处置污泥(一般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获得环评批复的,且环评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投诉意见,容县生态环境局不存在包庇隐瞒行为。
    2.由于涉案人员各人供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询问结果出入较大,目前仅能确定填埋的位置,具体填埋的边界、数量等细节情况不能确定,对取样造成较大困扰,第三方监测公司难以制定监测方案。后经咨询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7日,由兴业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填埋在厂区东侧空地的固废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因固废填埋在地下,无法按规范采样,未出具鉴定结论。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受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委托于2021年4月29日对佛子岭红砖厂内填埋的固体废物和原料棚内的固废分别进行现场应急采样,各采集样品5份,监测结果显示所测项目均未超出限值,2021年5月1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会议指出,所委托监测机构资质不全面、不具备鉴定资质,要求委托要资质更全面、层次更高,具备危险废物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采样检测确保数据全面、合法,待监测结果如果涉重涉危的,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并移送公安处理。

    部分属实

    (一)立案查处。2021年3月份容县生态环境局已对上述两家企业违法行为按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立案调查。对容县华建页岩砖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拟处罚10万元;对容县佛子岭红砖厂,根据固废监测鉴定结果,依法处置。
    (二)待容县佛子岭红砖厂填埋固废委托更高层次的具备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如广西环科院或华南环科院)重新进行采样检测结果,如为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局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且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如为一般固体废物,由容县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处理。
    下一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作为下一步处理依据,容县生态环境局将加强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依法依规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待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初步监测结论,如监测结果为危险废物,将由容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依法移交公安局处理。

    阶段性办结


    10

    D2GX202105070009

    督察组进驻以来,反映了马坡镇六平村山背队风力发电站修路破坏植,水土流失防护不到位,导致多次(2019年8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9月26日)发生泥石流问题。感谢督察组交办后有地方政府组织人员下来调查,但泥石流堵塞河道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对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也不了解。

    陆川县

    生态

    据调查,2019年8月、2020年3月、9月三次大雨造成马坡镇六平村山背组一排水沟(实为灌溉用水渠,并非河道,是泥土水渠不是三面光)总长约2千米被泥沙堵塞。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为解决六平村山背组排水沟堵塞问题,当时经与山背组全体村民协商达成协议,同意一次性补偿山背组人民币3万元用于排水沟清淤工作,此款项由山背组村民自行安排处理排水沟清淤。双方于2021年1月30日签订《协议书》,2021年2月1日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将水沟清淤款通过财政所账户转入村民代表钟某旺账户。山背组村民于2021年2月20日至3月8日自行组织清理淤泥,已自行清理生活区范围水渠(马坡镇六平村山背一队村口至二队村尾)400米,但未自行清理生活区外受影响的水渠。清理后的水渠,在今年的多次较大降雨中排水通畅,不再出现泥沙堵塞渠道引起水浸农田、房屋等问题。但在2021年4月28日的“凤凰岭风力发电项目与六平村山背一二队财产损害赔偿协调会”(在马坡镇党委会议室召开)上,部分村民提出:要求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在清理淤泥恢复原状的基础上修建400米三面光水渠。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方案,会上认为在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与山背组村民最终协商结束后,再根据协商内容制定工作方案。

    部分属实

    (一)根据“凤凰岭风力发电项目与六平村山背一二队财产损害赔偿协调会”(2021年4月28日在马坡镇党委会议室召开)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1.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与村民进一步核实财产受损数据;2.山背组全体村民选出2-3名村民代表,并出具一份山背组全体村民签字的《授权委托书》;3.陆川凤凰岭风电公司在接到村民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之日起即启动正式协商,是否修建三面光水渠,由陆川凤凰岭风电有限公司与村民代表协商解决,协商工作在马坡镇人民政府和六平村委的监督下进行。
    (二)由马坡镇人民政府、六平村村委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确保双方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公开透明。

    阶段性办结


    11

    X2GX202105070002

    博白县城步行街烧烤小吃摊占道经营,油烟污染问题经4月25日向督察组反映后有所改善,现又出现死灰复燃,问题反弹。

    博白县

    大气

    经查,群众曾于4月25日将博白县城步行街存在的环境问题(第十八批受理编号:X2GX202104270055)反映至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博白县人民政府接到该交办信访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核查出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5月10日晚现场核查时,第三方经营公司的巡查组对步行街摊点进行巡查,提醒摊主在划定的标线内规范摆卖。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的摊点,经营业主已按要求安装油烟收集过滤装置,整改措施得到落实,步行街烧烤摊点的油烟污染问题得到缓解。
    现场发现,博白县步行街烧烤小吃摊经加装油烟收集过滤装置后,可对部分油烟进行收集,但未能充分过滤和达标排放。在烧烤小吃摊点前,依然能闻到一些烧烤时产生的油烟味,油烟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整改。

    部分属实

    1.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步行街油烟污染问题,已责令步行街烧烤小吃摊点停止营业,引导其改变经营项目。目前,步行街烧烤小吃摊点已搬离。
    2.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已办结


    12

    X2GX202105070104

    玉林市美林街378-426号后门的餐饮店产生油烟污染、在通道上杀鸡杀鱼等排放生活污水,夜间作业至凌晨3点,噪声扰民。

    玉州区

    大气,噪音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2021年5月8日晚上10点,由玉城街道联合玉林市城管支队、玉州区城管局、玉州生态环境局、北辰派出所组成的玉州区工作组到投诉人反映的玉林市美林街378-426号后门进行了现场调查。玉林市美林街378-426号只有15家是进行餐饮服务业,检查时发现,有一家烤肉丼饭、古卡道、长沙臭豆腐等3家商铺的油烟管道未装至楼顶;小酒吧、炸鸭爪、有一家烤肉丼饭等商铺未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有4家商铺在后面进行蔬菜的清洗,小酒吧、炸鸭爪两家商铺后门摆放有不锈钢双槽洗菜盆洗碗池,没有在通道上杀鸡杀鱼排放生活污水,餐饮店食客声音不大。据了解,该区域的生活污水都是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个别餐饮店夜间营业至凌晨。

    基本属实

    1.对存在举报问题的商家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一是未安装有油烟净化器的餐饮店加装油烟净化器,将油烟管道加高至楼顶高空排放;二是美林街378-426号的餐饮店烹饪时打开油烟净化装置,减少油烟排放,同时加强油烟设备日常维护,做好地面油污的清洁工作,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三是清理门店后门杂物,合理规范经营时间,店内工作人员必须提醒顾客不得大声划拳喧哗,若有顾客大声喧哗时,必须马上制止,避免深夜噪音扰民。
    2.下一步,玉城街道将联合玉林市城管执法支队、玉州区城管局、玉州生态环境局、北辰派出所等部门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阶段性办结


    13

    D2GX202105070041


    山心镇博爱村陈某琴、宁某雄2017年将农田、农田水沟进行填埋,导致公路的污水冲刷到投诉人房屋,投诉人担心对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曾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解决,投诉人希望能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兴业县

    其他污染

    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山心镇博爱村陈某琴、宁某雄2017年将农田、农田水沟进行填埋,导致公路的污水冲刷到投诉人房屋,投诉人担心对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查,陈某琴户的责任田于2017年底开展填土,现高出地面一米多,用于种植玉米等作物。从公路至投诉人房屋铺设有一条水泥硬化的小路,且旁边有较明显的排水明沟,房屋周围经建房等变迁,已形成较为通畅的排水系统,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污水冲刷投诉人房屋的痕迹,不存在对投诉人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群众反映的“曾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解决,投诉人希望能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属实。
    经调查了解,山心镇和博爱村委已经对该事件多次调解,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责令宁某雄疏通排水沟,宁某雄在电话中也表示同意请人将排水沟疏通。5月9日现场调查时,已责令宁某雄对地块排水沟再次进行清理,彻底解决雨水冲刷群众房屋地基的隐患。房屋所有人如担心房屋安全问题,可自行对房屋进行加固构建防护措施。

    部分属实

    1.责令宁某雄疏通排水沟。兴业县工作组限期3天(5月12日前)对排水沟再次进行清理,目前已完成水沟清理工作,消除了对投诉人房屋的安全隐患。
    2.加强纠纷调解工作。兴业县将加强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以及调解力度,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维护好群众利益和生态环境。

    阶段性办结


    14

    X2GX202105070154

    英桥镇金山村党充村的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损坏农田、山地开采矿石、露天开采、污染环境、水资源。该公司毁坏林木及林地约4公里,硬化水泥道路,强行占用农田10多亩建设运输道路。毁坏林地及林木50多亩,超范围60多亩开采矿石,破坏林地30多亩、水田20多亩,硬化安装机械生产石料。该公司曾由于污水泥浆破坏生态环境、侵占广东界的林地和水田被广东村民起诉到廉江市法院被判决停产之后,又违法开工生产。赖某强迫村民签字租地,甚至伪造假签名,强行开采生产。

    博白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砂石成品均堆放在堆料场内,未发现损坏周边农田的现象,采矿区未发现存在采石场的泥土、石块有流入周边农田的现象。该石场周边为已撂荒的农田,农田长满杂草,未发现该石场存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水源污染的现象。
    2.现场核查时,发现从国道到该公司采矿区,靠国道部分约2.5公里的道路上有砂石铺垫,开采区附近均为泥路,不存在硬化水泥道路的现象。
    经查,因该公司修路扩建过程中存在造成农田受到泥土覆盖无法耕种现象,在2018年分别与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党充队莫某添、莫某杰、莫某基、莫某华等4位村民签订有土地补偿协议,累计补偿农田面积3.65亩,按每亩30000元一次性补偿给村民。
    3.该公司存在超范围使用英桥镇金山村3林班林地的现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2.4643公顷,并且其中一部分的林地已重新栽种林木。根据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和无人机年度航拍结果,该矿山不存在超范围开采行为。该石场安装生产机械的土地是租用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六环村村民的耕地,硬化面积约1.2亩。
    4.该公司不存在被广东村民起诉到廉江市法院被判决的情况。2012年11月1日,该公司与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六环村张某帮、张某芬、张某云等3位村民代表签订有租地协议,租用的土地作为该公司的道路、堆场及其他为配合采矿经营者活动而建设的设施用地。
    5.经县司法局调查,2013年12月5日,在博白县司法局英桥司法所原所长见证下,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党充村民小组签订山岭承租协议,该协议约定承租位于英桥镇金山村党充队黄狗嶂锅厂锅石场山岭495.5亩,承租期限为30年,共有150余名群众签字,村民可通过诉讼程序就该协议及签名笔迹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未聘用过赖某强进行租用土地,不存在强迫村民签字租地,伪造假签名,强行开采生产等情况。

    部分属实

    1.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6日已对该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博环限〔2021〕01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县林业局对超范围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1〕第015号)。对超范围占用林地采矿(堆土)的,已经通知该公司立即停工,待再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开展采矿作业。
    3.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采取挡土墙、覆盖等方式,加强堆料场、采石场四周挡土,防止强雨水天气或施工造成泥土、砂石流入周边农田,对占用农田要恢复原貌。
    4.英桥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巡查监管工作,宣传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群众的析疑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15

    X2GX202105070108

    博白县英桥镇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在狮头村非法侵占20多亩基本农田进行违法盗采山泥,进行非法采砂,将洗砂废水排入周边沟渠,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当地村民的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博白县

    生态,水

    1.经博白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用英桥镇联山村狮头队即狮头红砖厂(原教办砖厂)的土地建设简易型机制砂加工场,经现场勘测核实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767平方米(合13.15亩),地类:水田。博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机械设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0年7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博自然资处字〔2020〕54号)。对另作为堆料场和通道占用的5511平方米土地,于2021年5月11日下发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经县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堆料场所堆砂石均在堆料场内,未发现有影响到周边农田的情况。
    2.据现场调查,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属于机制砂加工企业,没有开采行为,洗砂所用的原料泥沙来源为合法矿山博白县英桥镇金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废弃土,没有盗采山泥,非法采砂。
    3.英桥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博白县路宝建材有限公司洗砂用水为循环使用,没有外排到周边沟渠。经现场勘查,在生产区的南边菜地发现有明显的水土流失现象(自然现象造成),西北边河流岸边堆放有洗砂弃土,容易造成水土流失至河道。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调查及采样检测工作。通过现场勘察,根据科学分析、综合各方意见及村民居住分布方位,分别在狮头村冯某成家、冯某宝家及冯某深家各采取1份水样,共3份水样,立即开始水质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狮头村冯某成家、冯某宝家、冯某深家的样品所检项目中“pH”超标;这3份水样均为分散式供水,3份水样检验结果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但与广西pH偏低结果相符合,不排除是由于当地地质引起的可能性。

    部分属实

    1.由英桥镇政府继续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理解,保持社会的平稳。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情况,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企业管理工作。
    2.由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监管,跟踪检查该公司履行处罚情况,停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监督该公司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县水利局2021年5月10日对博白县英桥镇路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1)在洗砂源料堆放场周边建设排水沟和沉砂池。(2)对洗砂弃土堆放场旁(即河岸)进行复绿。
    4.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采取挡土墙、覆盖等方式,加强堆料场、沙场四周挡土,防止强雨水天气或施工造成泥土、砂石渗入周边农田,同时提高种植规范性和质量性。
    5.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16

    D2GX202105070007

    沙湖镇茶根垌村隔壁有一家焚烧处理病猪、死猪的工厂和一家广西瑞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臭味影响很大,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两家厂生产废水排放到小河里,污染水体。督察组来了,这两家厂不进行焚烧作业,走后又继续焚烧。该公司的环评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签字,该环评手续存在造假行为。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反映过,但一直未得到较好地处理。

    陆川县

    大气,水

    (一)关于反映“生产过程中臭味影响很大,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的问题部分属实。
    1.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的无害化处理厂。5月8日,该厂正在生产,在厂区外没有闻到处理病死猪的臭味,厂区内可闻到消毒水、消毒粉等混杂的轻微气味,消毒清洗设施比较完善,车间内可闻到一定的异味。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5月8日,该厂正在生产,在厂区外面没有闻到异常气味,车间内可闻到发酵过程中出现的轻微气味。
    3.在茶根垌村走访过程中没有闻到从厂区传出臭味、异味。通过走访茶根垌村民,在前段时间偶尔闻到臭味。
    (二)关于“两家厂生产废水排放到小河里,污染水体”的问题不属实。
    1.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没有发现排污口,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由于采用堆积发酵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没有发现生产废水排放到小山沟的情况。
    3.陆川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4日对应急塘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未见异常。
    4.陆川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4日对应急塘下方地下水监测观察井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未见异常。
    5.陆川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6日对山沟汇入公路雨水沟前的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陆川县疾控中心2021年5月4日对茶根垌居民点内的小溪旁边2米处的水井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006)的卫生要求。
    (三)关于反映“督察组来了,这两家厂不进行焚烧作业,走后又继续焚烧”的问题不属实。该企业今年以来每天都在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因督察组来了而停产停业的现象。
    (四)关于“该公司的环评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签字,该环评手续存在造假行为。”的问题不属实。
    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玉环项管〔2019〕24号)。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进行了2次公众参与公告:于2018年11月29日在沙湖镇各个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公告栏上张贴公示,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于2018年12月3日在玉林市红豆社区网站(http://hongdou.gxnews.com.cn/viewthread-16446355.html)上第一次公示。
    于2019年4月3日在玉林市天天网(http://bbs.yulindayda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01973&extra=)上第二次公示,于2019年4月12日、4月19日分别在玉林市广播电视报纸上公开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2019年4月8日分别在沙湖镇人民政府、沙湖镇政务服务中心、沙湖中心学校、沙湖镇卫生院、新街村、蒋村、江坪、径口镇旺垌村公告栏上张贴公示,同时共发放个人公众参与调查表105份,回收104份;发放团体公众参与调查表4份,回收4份。99%被调查的公众对项目的建设表示支持,1%被调查的公众对项目的建设表示不支持,项目对表示不支持态度的公众进行了回访。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九洲江流域畜禽粪便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10月13日取得玉林市环保局审批(玉环项管〔2014〕8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五)关于“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反映过,但一直未得到较好地处理”的问题部分属实。
    1.2019年8月该公司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与江苏题桥病死畜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投入资金400多万元,引进先进的病死畜禽处理设备工艺和环保处理设施,做到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废水经处理后实现循环利用。
    2.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积极实施提升改造工程,规范原料积放,完善处理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调查组在茶根垌村走访过程中没有闻到从厂区传出臭味、异味。经对茶根垌村民的走访,群众反映经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后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近来没有闻到臭味,但在前段时间偶尔闻到臭味。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沙湖镇人民政府责令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穗宝有机肥有限公司立即落实以下整改措施:1.聘请专业人员对生产设备、厂房进行检修,重点对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检查,特别是臭气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臭气得到科学有效处理,严防臭气外泄,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2.对厂房的密封程度再进行全面检查,堵塞漏孔、漏缝,增强封闭性作业该项工作正在开展,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沙湖镇人民政府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该2家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程,确保臭气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三)由陆川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厂区周边空气质量的监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此项工作于2021年5月2日起已经开展检测,2021年5月15日前公布检测结果。
    (四)陆川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1月28日对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未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3)改〔2021〕3号),责令其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五)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指导该2家企业做好有机肥原料(主要是猪鸡粪)和病死猪收运环节的管理,落实运输车辆封闭措施、防渗漏措施,并喷洒除臭剂、消毒剂等,避免臭气溢出影响沿途群众;对病死猪及时处理。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六)落实陆川县国环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购买更高标准的防渗漏的病死猪收运专门运输车辆,防止运输过程中腐败物质渗漏,保障生物安全。目前已经采购到两辆病死猪无运车,正在按照病死猪害收化收运车辆要求进行改装,该项工作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
    (七)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沙湖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加强做好群众解释和服务工作,争取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满意。

    阶段性办结


    17

    X2GX202105070167

    1.林某平当上村干部后,指示人在潭莲河非法抽砂盈利,导致河岸崩塌,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2.镇党委邓某伟收受贿赂默许非法开采松茂石场,破坏生态环境。3.朱某雄用势力逼走在射广村嶂肚屯开采黄金矿的广东老板,私自乱开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

    博白县

    生态

    1.县水利局利用无人机对潭莲河全河段进行仔细搜查,现场没有发现抽砂设施设备和上砂设备,河流沿岸植被茂密,沿岸无搅土痕迹和砂堆。同时,县纪委根据相关信访举报就“林某平当上村干部后,指示他人在潭莲河非法抽砂盈利”开展核查时,核查组向松旺镇党委政府、松旺派出所、潭莲村委进行走访了解,各部门均没有接到及调查处置过潭莲河非法抽砂有关方面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某平存在非法抽砂或者指使、纵容他人在潭莲河非法抽砂行为。
    2.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923MA5NLP2J8E(1-1)。办理有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4509232020077100150280。于2020年7月10日取得博白县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有“三同时”竣工验收合作协议;还出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批复的石材矿山开采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号:桂林审准资[2020]1258号)、项目备案证明采矿权成交通知书、土地复垦项目合同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等。经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该公司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表土剥离、修建矿山道路、建造安全平台等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非法开采松茂石场”不属实。
    此问题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线索第十四批第4号(编号X2GX202104230038)反映的问题重复,县纪委核查组就此问题已于2021年4月25日到松旺镇人民政府、松旺派出所核实,均表示没有接过群众关于松旺石场非法开采方面的举报。经找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没有证据证实镇党委邓某伟收受贿赂和松旺镇政府干部存在收受松茂石场老板贿赂的问题、默许石场老板非法开采石场的现象。
    3.县林业局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在采矿许可经营范围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295平方米。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博林责改[2021]第23号)。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时,该石场正在调试生产,在开采区域建有两座梯级拦砂池(管道连通),池中水体清澈。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金霖水利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4月25日签订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协议书》,《水土保持方案》还在编制中。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
    4.经了解,朱某雄2006年曾在原博白县泰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工,该公司设在射广村嶂肚队,法人代表为莫某冰,办有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号:450923200001506,经营范围:矿产品的购销(国家禁止经营的除外),经营期限从2006年4月至2014年5月。该公司已于2014年停止开采(由于年份久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信息),营业执照没有进行注销。该公司运营期间属于正规运营,没有私自开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现场核查时,附近村民已在该处种植有大片速生桉,完成复绿,不存在群众举报的乱开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的情况。据核查,松旺镇派出所未接到过关于松旺镇射广村黄金矿的相关报警警情,不存在朱某雄用势力逼走在射广村嶂肚屯开采黄金矿的广东老板的情况。

    部分属实

    1.由县水利局督促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尽快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进行审查审批,以便对其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加强监管。于2021年4月26日对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60日内编制好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审查,逾期不办理即实行行政处罚。
    2.博白县林业局已于2021年4月25日对博白县保旺矿业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博林责改字〔2021〕第23号),责令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核查组于2021年5月9日到该公司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其公司违法占用的林地已经部分复绿。县林业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博林罚决字〔2021〕第N050号),并催促其尽快缴纳罚款以及责成其补办林地使用手续。由县林业局跟踪督导该公司的后续整改情况。
    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18

    D2GX202105070008

    沙湖镇泳旺村河边有人养殖鸡鸭,臭味污染,养殖废水直排,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

    陆川县

    水,大气

    经核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021年5月9日,陆川县组织由沙湖镇人民政府牵头,陆川县农业农村局、陆川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罗某木养鸡场在养殖过程中和换鸡苗时均不用水冲洗,不产生废水,鸡粪每日清理干净打包外售,无污水外排情况;3户养鸭户共35羽蛋鸭在六垌河旁属于放养形式,在河边有明显的臭味,对周边村民的生活有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陆川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鸡场于2021年7月9日前办理好环保有关手续。
    (二)由沙湖镇人民政府对3户散养户进行环保政策宣传,告知养殖户在河中放养鸭不仅影响水质,破坏水源,还对附近村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责令3户散养户2021年5月20日前圈养好蛋鸭,并清理河道两旁的粪污。
    (三)由沙湖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整改到位,发现污水外排及时制止,若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阶段性办结


    19

    X2GX202105070140

    博白那卜镇旱冲金盛源石场,严重盗采国家资源,非法越界开采,占用农田面积十几亩以上,造成良田不可复垦的严重损坏,水土流失严重。其次该石场每次有人检查都会提前停工,盖上一层薄土种植香蕉苗以应付检查,待检查过后铲开泥土继续开工。最后,该公司前几年因手续不齐全被安监组处罚后关停并停电的,但是该公司私下收买供电部门私下开工,非法盗采国家资源几年。

    博白县

    生态

    经调查,群众举报的问题部分属实。
    1.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1月开始擅自组织人员、机械在那卜镇那卜村旱冲队西塘尾岭开采矿产资源,属于非法开采。经现场勘测核实,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部分已销售,2020年7月28日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博罚决定书》(处自然资处字〔2020〕14号)。
    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7日对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堆料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博罚决定书》(处自然资处字〔2020〕31号)。
    2020年6月,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富,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在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5林班一带,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推挖林地3610平方米,县自然资源局对黄某富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2020〕第D011号)。
    2.经查,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点均林地,未占用到农田。
    3.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被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打击取缔后,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那卜镇人民政府对矿山开采的日常检查是不定时的,不存在有人检查提前停工的现象。
    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办理《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花岗岩加工项目临时堆料场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经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花岗岩加工项目临时堆料场临时占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5林班集体林地面积0.1773公顷(博自然林审准资〔2020〕10号)。目前,该林地还在使用期限内,不存在盖上一层薄土种植香蕉苗以应付检查,待检查过后铲开泥土继续开工的现象。
    4.博白县金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被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打击取缔并依法处罚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在办理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5林班的林地临时使用手续后,使用该林地作为花岗岩加工项目临时堆料场,不存在私下收买供电部门私下开工的现象。

    部分属实

    1.县水利局于5月9日对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博水保整通〔2021〕6号),责令该公司在5月24日前完成如下整改措施:(1)沉沙池外侧裸露泥土采取覆盖和种草等措施。(2)块石和弃土堆放场西侧应建设浆砌石挡墙进行拦挡,结合布设排水沟和沉沙池,将雨水收集沉淀后排放。(3)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堆放,并做好拦挡、覆盖等措施。以防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4)按编报的《关于博白县那卜旱冲金龙石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博水函〔2015〕40号)完善水土保持设施。
    2.由那卜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该石场的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群众释疑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阶段性办结


    20

    X2GX202105070170

    1.陆川县沙湖镇有很多家养猪场,直排养殖废水,严重污染环境。2.白粉塘水库旁的养猪场污水直排水库,白粉塘水库已经被严重污染,现已成了污水库。3.目前有很多养猪场正在向大良水库排放污水,水库水质正慢慢变差。4.村庄沿途的河流及溪水被养殖场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沿途部分村庄村民饮用水井水受到严重污染,无饮用水可用。5.沙湖镇永旺村山上种植了很多桉树,严重污染了周边山泉水。

    陆川县

    (一)关于“陆川县沙湖镇有很多家养猪场,直排养殖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沙湖镇共有12家规模养猪场,栏舍为传统结构与高架床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有储液池、沼气池,均有污水处理渠道,12家养殖场均未发现有养殖污水直排问题。经核实,永佳养猪场废水经储液池、沼气池收集后抽到旁边山岭浇灌树木,岭上的水池防护不到位,暴雨时有污水溢出,随地势流入白粉塘水库,对白粉塘水库存在一定的污染。
    (二)关于“白粉塘水库旁的养猪场污水直排水库,白粉塘水库已经被严重污染,现已成了污水库”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白粉塘水库周边有2家养猪场,分别是永佳养猪场、富兴养猪场。其中永佳养猪场位于水库下游,距大坝约600米,现养殖500头猪,有储粪屋、储液池沼气池等排污设备,废水经储液池、沼气池收集后抽到旁边山岭浇灌树木,现场并未发现储液池有污水外排,储液池中的污水经水泵抽到岭上二次利用,经调查,岭上的水池防护不到位,暴雨时有污水溢出,随地势流入白粉塘水富;兴库养猪场在水库西南边,距水库约140米,目前没有养殖猪,有储液池和沼气池等排污设备,储液池只存有少量废水,未发现有污水外排。
    陆川生态环境局在该水库采水样检测,检测报告单显示PH值6.46、化学需氧量213mg/l、氨氮35.2mg/l、总磷8.14mg/l,所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总磷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
    (三)关于“目前有很多养猪场正在向大良水库排放污水,水库水质正慢慢变差”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大良水库附近只有2家猪场,分别是陆川县长海养殖场和广西春雨农牧有限公司长和猪场,其中陆川县长海养殖场2021年2月底已清栏,目前正升级改造,无生猪存栏,猪场有较完善排污设施,没有直排污水,未发现有直排痕迹;广西春雨农牧有限公司长和猪场,配套建设有储液池、沼气池,储液池存有少量废水,该猪场废水利用水泵抽到山岭浇灌树木,未发现外排现象。经排查,该水库附近没有小散养殖户。
    陆川生态环境局在该水库两处(靠近陆川县春雨农牧有限公司长和猪场海、靠近陆川县长旁猪场旁)分别采水样检测,结果显示两份水样所测项目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
    (四)关于“村庄沿途的河流及溪水被养殖场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沿途部分村庄村民饮用水井水受到严重污染,无饮用水可用”的问题不属实。调查小组对永旺村与大良水库、白粉塘水库间的河流、附近居民生活饮用水、周围环境情况以及该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开展调查,未发现有养殖场排放废水情况。
    陆川县疾控中心在六垌河周边共采集井水样7份。根据检验结果,该村4户检验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006)的卫生要求;罗某言户井水检验项目肉眼可见物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罗某观户检验项目总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罗某贵户井水检验项目总大肠菌群和锰检验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上述7户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结果与陆川县农村的实际水质卫生状况相一致,与投诉所反映的养猪场污染村民饮用水缺乏关联性。
    (五)关于“沙湖镇永旺村山上种植了很多桉树,严重污染了周边山泉水”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永旺村林地总面积1374.8485公顷,种植桉树1153.0288公顷。经实地调查,林区内山林没有人为蓄意破坏,山岭植被茂盛,山上大部分树种为速生桉,大部分速生桉林下杂草与杂灌丛生,山脚部分有阔叶树种、杂灌草丛或竹林等生态保护带,形成多层次林相。
    2021年5月9日,陆川生态环境局对山泉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单显示PH值6.99、高锰酸盐指数0.54、化学需氧量未检出、氨氮0.082mg/l、总磷0.03mg/l,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标准。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沙湖镇人民政府责令位于白粉塘水库周边的永佳养猪场对二次利用的山岭水池进行维修扩容、加顶盖封闭,防止污水因雨天溢出,随地势流入白粉塘水库的情况发生。要求该项工作2021年6月9日前完成。
    (二)由陆川县农业农村局、沙湖镇人民政府、陆川生态环境局对养猪户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工作,对养猪户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有养殖户直排或偷排现象严厉打击;进一步对养猪场开展实地指导,由畜牧部门技术人员对养猪场户主进行了生态养殖技术培训,建立完善环保养殖方式。要求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三)由沙湖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河流、水库的巡查工作,及时检查发现是否存在有养殖污水直排或偷排情况,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处理。要求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四)由陆川县林业局加大速生桉种植的管理与宣传,向群众宣传并号召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树种结构调整。要求该项工作长期坚持。

    阶段性办结


    21

    X2GX202105070174

    横山镇谭村在2017年因采矿方在没有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开山采矿,损毁农户作物,填埋潘屋对门两小组的耕地七十多亩和灌溉一百多亩耕地的山塘用作堆放矿渣。砍伐无数树木,造成两村地界混乱;多年开采造成泥石流,污染周边200亩土地,在矿区开采区形成一个深达30米的深坑,给村民耕作带来安全隐患。希望督促当地政府进行修复处理。

    陆川县

    生态

    (一)关于“横山镇谭村在2017年因采矿方在没有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开山采矿”的问题不属实。2017年3月,陆川县政府与玉湛公路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由县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户按标准支付补偿费用。玉湛公路公司在横山镇谭村开采石料的范围在玉湛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养护工区征地红线范围内。
    (二)关于“损毁农户作物,填埋潘屋对门两小组的耕地七十多亩和灌溉一百多亩耕地的山塘用作堆放矿渣”的问题部分属实。玉湛公路公司因堆放石料、砂土的需要,压占潘屋、对门等村民小组土地面积82.64亩,其中耕地77.25亩,其他草地5.39亩(含山塘)。横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租地补偿工作,主要涉及谭村潘屋、对门两个村民小组,其中潘屋村民小组64户219人,对门队67户228人。潘屋村民小组剩下6户、共4.75亩未领取租金,涉及租金1.425万元;对门队只有3户领取租金,其余64户、43.63亩,涉及租金13.089万元未领取。未领取租金的地块总面积为48.38亩,租金14.514万元,该部分租金已进行了公证提存。
    玉湛公路公司于2018年3月取得《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玉国土资源批〔2018〕8号),2018年7月30日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手续(玉国土资源批〔2018〕1号),玉湛公路公司已向陆川县财政局专户缴纳453.14万元复垦保证金、押金,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对所有临时用地的复垦、复耕、复绿。原陆川县国土资源局与玉湛公路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涉及临时用地总面积54.26公顷,约定在2020年11月前复垦完毕,未按要求进行复垦的,复垦押金作为复垦违约金,由有关部门组织复垦整治。涉及土地目前因另一重点工程浦北至北流公路(简称浦清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的需要,玉湛公路公司还没有对谭村石场堆料区域实施复垦。用来堆放砂石的土地现在还没有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
    (三)关于“砍伐无数树木,造成两村地界混乱”的问题部分属实。玉湛公路公司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批准手续后,于2018年1月10日向陆川县林业局依法办理了玉湛高速公路项目改扩线后位于陆川县横山镇养护工区(即群众举报的开山采矿点)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印刷号01093369-01093370),采伐面积共4.22公顷,采伐蓄积量303立方米。经县、镇、村征地拆迁工作组与林农现场核实清点,并按陆川县青苗补偿标准补偿到位后,地面上林木由群众自行处理,未发现该区域超范围采伐林木情况。现场山岭开挖施工后山体已被改变原貌,原谭村及清平两村位于黄麻嶂的岭顶分界线,部分已被破坏,部分界线分不清楚。
    (四)关于“多年开采造成泥石流,污染周边200亩土地,在矿区开采区形成一个深达30米的深坑,给村民耕作带来安全隐患。希望督促当地政府进行修复处理”的问题部分属实。该采石场下方的堆料场因雨水冲刷导致部分石粉流到了下游的农田,淹埋、影响种植面积约6亩,损毁的农作物主要为玉米,部分为龙眼树、荔枝树等,涉及谭村潘屋队、对门队、旺园队共15户农户。因农户对补偿标准要求过高,还未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的补偿款已进行了公证提存。在开采石料的过程中形成的采坑目前没有平整,养护中心还没有建成,存在安全隐患。经测量,采石形成的坑窝面积29.75亩,其中积水面积15.93亩,到窝边上平地坑到坑底深度36.01米。采坑距离最近村庄约3公里,距离最近可有效耕种农田约500米,采坑及附近区域不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必经道路。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
    (一)由横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与相关群众的沟通协商,回应群众关切,组织未领取补偿的农户领取补偿款。及时化解矛盾,组织镇、村干部与谭村、清平村群众沟通协商,划清两村地界线。
    (二)由陆川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横山镇人民政府责令玉湛公路公司清理堆料场下方被石粉、砂土淹埋、影响的农田,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相关设施,防控水土流失现象,恢复农田正常的种植条件。要求该项工作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
    (三)由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横山镇人民政府督促玉湛公路公司对深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立即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回填采坑,恢复堆料场种植条件(占耕地部分)或土地原状(占草地部分)。

    阶段性办结


    22

    D2GX202105070005

    三滩镇良茂村委大白垌村郑屋路口50米有家三层房的大规模养猪场,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养殖废水直排,臭味污染,2018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要求养猪场进行整改,将靠近村民房屋的窗户进行封闭,但该养猪场未按要求进行实质整改。投诉人希望相关部门督促该养猪场完成整改。

    博白县

    1.经核实,该猪场为刘某猪场。经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核查,该养殖场不在禁养区内,2021年1-5月生猪存栏111头,2021年1-5月出栏量163头,属于小散养户,未到达规模养殖数量标准,不属于大规模养殖场。
    2.经了解,刘某猪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临时存储在储液池,最终通过转运车运输到消纳地进行资源化利用。经核查,2018年要求养殖场封堵的直排口已封堵,未发现新的直排口,储液池的污水未溢出。经了解,养殖业主使用益生菌喂猪,减少氨臭味。检查人员在该场隔壁的住户处核查可闻到一定的养殖气味。
    3.2018年整改处理情况:1.下发整改通知书;2.封堵养殖场直排口,将储液池的污水抽离;3.做养殖户思想工作,减少养殖量;4.养殖业主使用益生菌喂猪,减少氨臭味;5.关闭猪场与居民住户临近的窗户,并用薄膜加封。2018年8月12日进行结案,已完成全部整改。
    2021年5月3日,核查组到刘某猪场核实2018年投诉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养殖量逐步减少。2018年6月生猪存栏量为173头,2021年5月生猪存栏量为111头。二是养殖场直排口已封堵。三是养殖业主使用益生菌喂猪,减少氨臭味。经了解,养殖业主刘某现在仍继续用益生菌喂猪。四是2018年反映的该养殖场养殖废水直排小溪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但2021年5月3日现场核查发现,阻隔噪音及臭气飘散的铝合金窗没有完全封死,用于加封的塑料薄膜已风化散失,养殖臭气及噪音有影响到邻居的现象。2021年5月6日下午,三滩镇政府对养殖场东面靠近邻居住房的铝合金窗全部打上螺丝进行封死,防止臭气及噪音向邻居家飘散。

    部分属实

    1.由三滩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要求养殖业主刘某继续使用益生菌,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养殖臭味,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转运台账记录,以便检查。
    2.由三滩镇政府继续做好养殖户刘某的思想工作,加强周边居民沟通交流,建议养殖户刘某用砖头永久性封闭养殖场东面靠近邻居住房的窗户,并动员其搬迁该养殖场。
    3.由三滩镇政府及三滩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继续加强对刘某猪场的巡查监管,督促其做好臭味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杜绝偷排养殖粪污情况发生。根据现有排污设施情况,引导养殖户逐步减少生猪养殖量。
    4.由县督查组负责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已办结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