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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9期)

2024-07-24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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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9期)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4类共7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20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玉林市玉州区毅姐便利店销售的“螺纹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玉林市玉州区毅姐便利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玉林市玉州区毅姐便利店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北流市亿乐华府优品汇便利店销售的“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北流市民乐镇勇联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容县彭敏蔬菜行销售的“豇豆”,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罗二妹蔬菜店销售的“葱”,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添加剂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追茶道底奶茶店销售的“蜜桃四季春”,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兽药残留超标

(一)玉林市玉州区曾华兰鲜鱼摊销售的“淡水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玉林市玉州区味国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容县王萍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容县品盛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菜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容县品盛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玉林市玉州区品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玉林市玉州区军叔快餐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十妹牛腩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八)容县桂族螺螺蛳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九)陆川县沙坡镇亚土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陆川县沙坡镇亚土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关联文件:

    抽检信息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9期)

    2024-07-24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9期)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4类共7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20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玉林市玉州区毅姐便利店销售的“螺纹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玉林市玉州区毅姐便利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玉林市玉州区毅姐便利店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北流市亿乐华府优品汇便利店销售的“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北流市民乐镇勇联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容县彭敏蔬菜行销售的“豇豆”,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罗二妹蔬菜店销售的“葱”,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添加剂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追茶道底奶茶店销售的“蜜桃四季春”,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兽药残留超标

    (一)玉林市玉州区曾华兰鲜鱼摊销售的“淡水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玉林市玉州区味国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容县王萍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容县品盛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菜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容县品盛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玉林市玉州区品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玉林市玉州区军叔快餐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十妹牛腩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八)容县桂族螺螺蛳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九)陆川县沙坡镇亚土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陆川县沙坡镇亚土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