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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5期)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11类共99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48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博白县宁潭镇大润华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白县宁潭镇新百汇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兴业县高峰镇超旺超市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博白县旋意百货超市销售的“大青芒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陆川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玉林市玉州区品悦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品悦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容县烈哥烈妹蔬菜行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北流市新号百货超市销售的“水洗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北流市正午超市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容县乐昉蔬菜摊销售的“米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陆川县马坡鲜菜惠生鲜超市销售的“荷兰豆”,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北流市大统发购物中心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北流市大统发购物中心销售的“小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添加剂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吴弟副食店(微型企业)销售的“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白县水鸣镇谢德耀面包店销售的“水晶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博白县水鸣镇谢德耀面包店销售的“豆沙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北流市六靖羊小哥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镇杨宏飞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羊小哥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北流市六靖陈妹石磨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北流市六靖陈妹石磨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碟)”,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玉林市玉州区全之味羊肉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汤匙)”,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前程似锦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八)玉林市玉州区丽欣餐饮部南兴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九)玉林市玉州区前程似锦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玉林市玉州区严周愉猪脚饭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一)玉林市玉州区严周愉猪脚饭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二)玉林市玉州区良村老镇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三)玉林市玉州区吴成美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四)玉林市玉州区稻一煲仔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五)玉林市玉州区稻一煲仔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六)玉林市玉州区禤新烈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七)玉林市玉州区李冯小明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八)玉林市玉州区味国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九)玉林市玉州区田欣美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玉林市玉州区大明记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一)玉林市玉州区博聪老船家下饭菜餐厅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二)玉林市玉州区大刘云吞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三)玉林市玉州区刘客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四)玉林市玉州区陈周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五)玉林市玉州区胜创猪肚鸡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六)玉林市玉州区苏记云吞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七)兴业县大平山镇李坚食用油坊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容县黎村镇海华油坊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重金属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瑞才蔬菜销售店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镇李安青菜摊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镇顾元生青菜摊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本期公布的抽检信息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
关联文件: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5期)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11类共99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48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博白县宁潭镇大润华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白县宁潭镇新百汇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兴业县高峰镇超旺超市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博白县旋意百货超市销售的“大青芒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陆川县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玉林市玉州区品悦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品悦生活超市销售的“螺丝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容县烈哥烈妹蔬菜行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北流市新号百货超市销售的“水洗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北流市正午超市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容县乐昉蔬菜摊销售的“米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陆川县马坡鲜菜惠生鲜超市销售的“荷兰豆”,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北流市大统发购物中心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北流市大统发购物中心销售的“小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添加剂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吴弟副食店(微型企业)销售的“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白县水鸣镇谢德耀面包店销售的“水晶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博白县水鸣镇谢德耀面包店销售的“豆沙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北流市六靖羊小哥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镇杨宏飞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羊小哥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北流市六靖陈妹石磨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北流市六靖陈妹石磨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碟)”,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玉林市玉州区全之味羊肉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汤匙)”,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七)玉林市玉州区前程似锦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八)玉林市玉州区丽欣餐饮部南兴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九)玉林市玉州区前程似锦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玉林市玉州区严周愉猪脚饭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一)玉林市玉州区严周愉猪脚饭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二)玉林市玉州区良村老镇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三)玉林市玉州区吴成美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四)玉林市玉州区稻一煲仔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五)玉林市玉州区稻一煲仔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六)玉林市玉州区禤新烈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七)玉林市玉州区李冯小明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八)玉林市玉州区味国桂林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九)玉林市玉州区田欣美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玉林市玉州区大明记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一)玉林市玉州区博聪老船家下饭菜餐厅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二)玉林市玉州区大刘云吞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三)玉林市玉州区刘客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四)玉林市玉州区陈周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五)玉林市玉州区胜创猪肚鸡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六)玉林市玉州区苏记云吞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七)兴业县大平山镇李坚食用油坊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容县黎村镇海华油坊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重金属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瑞才蔬菜销售店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北流市六靖镇李安青菜摊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北流市六靖镇顾元生青菜摊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本期公布的抽检信息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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