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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4期)

2024-03-19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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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4类共88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32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兽药残留量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福好润食品零售商行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白县大坝镇程四妹日杂店销售的“山东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博白县政宁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博白县政宁百货超市销售的“沃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博白县宁潭镇乐百家超市销售的“大肉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博白县宁潭镇乐百家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玉林万达广场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博白县宁潭镇乐百家超市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量超标

(一)曹起芹鱼摊销售的“黑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添加剂超标问题

(一)北流市多美佳百货超市销售的“梅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陆川县海潮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陆川县吴弟副食店(微型企业)销售的“梅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玉林市福绵区华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七)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八)北流市大坡外梁礼宾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九)玉林市福绵区鲜美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玉林市福绵区鲜美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一)北流市大坡外梁昭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二)北流市梁德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三)玉林市福绵区宇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四)玉林市福绵区华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五)玉林市福绵区华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六)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七)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八)北流市大坡外梁礼宾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九)北流市大坡外梁昭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北流市梁德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本期公布的抽检信息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


关联文件:

    抽检信息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4期)

    2024-03-19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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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14类共88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项目检出不合格样品32批次(见附件),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农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超标、兽药残留量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陆川县福好润食品零售商行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白县大坝镇程四妹日杂店销售的“山东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博白县政宁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博白县政宁百货超市销售的“沃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博白县宁潭镇乐百家超市销售的“大肉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博白县宁潭镇乐百家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玉林万达广场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博白县宁潭镇乐百家超市销售的“青尖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量超标

    (一)曹起芹鱼摊销售的“黑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添加剂超标问题

    (一)北流市多美佳百货超市销售的“梅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陆川县海潮副食店销售的“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陆川县吴弟副食店(微型企业)销售的“梅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不合格问题

    (一)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三)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四)玉林市福绵区华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玉林市福绵区八品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六)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七)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八)北流市大坡外梁礼宾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九)玉林市福绵区鲜美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玉林市福绵区鲜美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一)北流市大坡外梁昭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二)北流市梁德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三)玉林市福绵区宇发小吃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四)玉林市福绵区华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五)玉林市福绵区华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六)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七)北流市大坡外镇党柒饭店使用的“自消餐具(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八)北流市大坡外梁礼宾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十九)北流市大坡外梁昭饮食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二十)北流市梁德餐饮店使用的“自消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五、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对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本期公布的抽检信息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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