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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1)罚〔2025〕1号
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997856465
地址:广西北流市鑫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颖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执法局推送线索到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历史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MX100”的报告共有353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W3B3RP0X”报告共有249份。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从CAL ID为“W3B3RP0X”的报告中筛选出车牌号为桂AOY3H2的马自达牌车到该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LFV1EA000LFXF050”,与2024年2月26日检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W3B3RP0X”不一致,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从CAL ID为“W3B3RP0X”的报告中筛选出车牌号为桂AOY3H2的马自达牌车到该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LFV1EA000LFXF050”与2024年2月26日检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W3B3RP0X”不一致,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该小型汽车环保检测费是50元/辆是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元整。
相关证据记录:
1、2024年11月14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11月18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2024年11月19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4、2024年11月20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5、2024年12月6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6、2024年11月15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郑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7、2024年11月15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王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8、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图1份;
9、现场检查的照片16张;
10、车牌号为桂AOY3H2的2024年2月26日和12月6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一份。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1)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交,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委托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上述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北流市城南二路永泰阳光城对面
邮政编码: 537400
联系部门: 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 635201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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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1)罚〔2025〕1号
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997856465
地址:广西北流市鑫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颖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执法局推送线索到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历史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MX100”的报告共有353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W3B3RP0X”报告共有249份。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从CAL ID为“W3B3RP0X”的报告中筛选出车牌号为桂AOY3H2的马自达牌车到该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LFV1EA000LFXF050”,与2024年2月26日检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W3B3RP0X”不一致,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从CAL ID为“W3B3RP0X”的报告中筛选出车牌号为桂AOY3H2的马自达牌车到该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LFV1EA000LFXF050”与2024年2月26日检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W3B3RP0X”不一致,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该小型汽车环保检测费是50元/辆是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元整。
相关证据记录:
1、2024年11月14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11月18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2024年11月19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4、2024年11月20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5、2024年12月6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6、2024年11月15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郑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7、2024年11月15日对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王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8、北流市安达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图1份;
9、现场检查的照片16张;
10、车牌号为桂AOY3H2的2024年2月26日和12月6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一份。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1)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交,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委托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上述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北流市城南二路永泰阳光城对面
邮政编码: 537400
联系部门: 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 635201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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