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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1)罚〔2025〕3号

2025-04-10 09:50     来源: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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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1罚〔20253

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J3J85M

地址:北流市城北二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执法局推送线索到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历史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04E906033P7954”的报告共有167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W3B3RP0X”报告共有227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YZ067LMNOP8345TU”报告共有157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要求桂K2B123、桂KD973到该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出具的检验中CALID分别为13DA7B、04E906033P7954。

1、桂AA0160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2、桂K2B123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3、桂K3507U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4、桂K6570X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5、桂KD973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04E906033P7954,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你公司对桂AA0160、桂K2B123、桂K3507U、桂K6570X、桂KD973五辆车检验出具的2023年度检验报告和2024年度检验报告中CALID均不一致,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这五辆车环保检测费是50元/辆,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0元整。

相关证据记录:

1、20241118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笔录1份共2页;

2、202518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笔录1份共2

3、2025110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笔录1份共2

4、202418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段振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图1份

5、现场检查的照片12张;

6、车牌号为桂AA0160、桂K2B123、桂K3507U、桂K6570X、桂KD973的2023年和2024年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一份。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1)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10539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25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整(¥105396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交,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委托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上述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北流市城南二路永泰阳光城对面

邮政编码: 537400

联系部门: 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 635201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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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污染防治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1)罚〔2025〕3号

    2025-04-10 09:50     来源: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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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1罚〔20253

    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J3J85M

    地址:北流市城北二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执法局推送线索到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历史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04E906033P7954”的报告共有167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W3B3RP0X”报告共有227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YZ067LMNOP8345TU”报告共有157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要求桂K2B123、桂KD973到该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出具的检验中CALID分别为13DA7B、04E906033P7954。

    1、桂AA0160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2、桂K2B123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3、桂K3507U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4、桂K6570X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YZ067LMNOP8345TU,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5、桂KD973的2023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04E906033P7954,2024年检验报告中CALID为8345TUVW12348912    

    你公司对桂AA0160、桂K2B123、桂K3507U、桂K6570X、桂KD973五辆车检验出具的2023年度检验报告和2024年度检验报告中CALID均不一致,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这五辆车环保检测费是50元/辆,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0元整。

    相关证据记录:

    1、20241118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笔录1份共2页;

    2、202518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笔录1份共2

    3、2025110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笔录1份共2

    4、202418日对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段振斌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北流城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图1份

    5、现场检查的照片12张;

    6、车牌号为桂AA0160、桂K2B123、桂K3507U、桂K6570X、桂KD973的2023年和2024年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一份。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1)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10539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25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整(¥105396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交,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我局委托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上述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北流市城南二路永泰阳光城对面

    邮政编码: 537400

    联系部门: 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 635201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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