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玉环(2)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921MA5QBBR87F
地址/住址: 容县容州镇经济开发区华侨创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线索。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进一步筛查,针对出现同车异码(即车牌号车架号相同车辆检测2次以上,出现CAL ID或ECU_CVN不同情况)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通知对应车辆桂K-WE902、桂K-81E79、桂K-CU379、桂K-JU625共4辆到你公司重新上线进行尾气检测。重新上线检测后共出具新报告4份,与原报告或查阅未出报告的后台数据对比,发现有三辆车(桂K-WE902、桂K-81E79、桂K-CU379的)ECU_CVN,ECU_CALID与最近一次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同,但与最近一次的前一次检测的相同,这种ECU_CVN,ECU_CALID检测时发生变动,但检测后又恢复原来的码的情况为使用模拟器进行作弊。
2024年11月21日,我局现场执法人员从玉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中抽取部分由你公司公司出具的柴油燃料车辆测报告上传尾气检测过程数据进行核查,发现23辆柴油车辆在尾气检测时车速过低,测试期间全程车速低于或等于50km/h,上述车辆均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未达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内“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的要求。23辆柴油车车牌号码如下:桂A3F3C1、桂DMZ205、桂K550S5、桂K1107P、桂K1626Y、桂K7968Y、桂K8129N、桂K69626、桂K85824、桂KC9099、桂KDQ919、桂KGW339、桂KGY296、桂KJ8089、桂KJR990、桂KJZ909、桂KL3583、桂KPM675、桂KPX809、桂KYD271、桂RYN221、粤ET36A5、粤LAU282。上述车辆未按标准的工况进行尾气测试,擅自降低检测标准,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024年11月12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024年11月21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操作员陀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
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经营者苏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
2024年11月6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操作员陀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
2024年11月26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9页。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
1.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
证明:在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发现OBD模拟作弊器。
2.2024年11月12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
证明:对出现同车异码车辆桂K-WE902、桂K-81E79、桂K-CU379、桂K-JU625等共4辆到容通公司重新上线进行尾气检测。
3.2024年11月21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张。
证明: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线屏幕在检测时会提示“踏尽油门并使车速接近70km/小时”。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人: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人: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2.人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复印件1份,人员一览表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共6页),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3.陀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人:陀旭*本人。
证明:陀旭*本人身份。
4.苏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人:苏秋*本人。
证明:苏秋*本人身份。
5.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站关于收费标准的说明1份,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动车收费情况。
6.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共35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
7.作业指导书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作业操作流程。
8.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检验(测)报告(比对报告不作年审用途)复印4份,共22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3份,共150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测)机动车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2)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2月1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2)罚告字〔202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伍拾整(¥1350.00);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整(¥119992.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删减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玉环(2)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921MA5QBBR87F
地址/住址: 容县容州镇经济开发区华侨创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线索。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进一步筛查,针对出现同车异码(即车牌号车架号相同车辆检测2次以上,出现CAL ID或ECU_CVN不同情况)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通知对应车辆桂K-WE902、桂K-81E79、桂K-CU379、桂K-JU625共4辆到你公司重新上线进行尾气检测。重新上线检测后共出具新报告4份,与原报告或查阅未出报告的后台数据对比,发现有三辆车(桂K-WE902、桂K-81E79、桂K-CU379的)ECU_CVN,ECU_CALID与最近一次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同,但与最近一次的前一次检测的相同,这种ECU_CVN,ECU_CALID检测时发生变动,但检测后又恢复原来的码的情况为使用模拟器进行作弊。
2024年11月21日,我局现场执法人员从玉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中抽取部分由你公司公司出具的柴油燃料车辆测报告上传尾气检测过程数据进行核查,发现23辆柴油车辆在尾气检测时车速过低,测试期间全程车速低于或等于50km/h,上述车辆均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未达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内“使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的要求。23辆柴油车车牌号码如下:桂A3F3C1、桂DMZ205、桂K550S5、桂K1107P、桂K1626Y、桂K7968Y、桂K8129N、桂K69626、桂K85824、桂KC9099、桂KDQ919、桂KGW339、桂KGY296、桂KJ8089、桂KJR990、桂KJZ909、桂KL3583、桂KPM675、桂KPX809、桂KYD271、桂RYN221、粤ET36A5、粤LAU282。上述车辆未按标准的工况进行尾气测试,擅自降低检测标准,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024年11月12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024年11月21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操作员陀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
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经营者苏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
2024年11月6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操作员陀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
2024年11月26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9页。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
1.2024年10月23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
证明:在容县秋华汽车修理店发现OBD模拟作弊器。
2.2024年11月12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
证明:对出现同车异码车辆桂K-WE902、桂K-81E79、桂K-CU379、桂K-JU625等共4辆到容通公司重新上线进行尾气检测。
3.2024年11月21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张。
证明: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线屏幕在检测时会提示“踏尽油门并使车速接近70km/小时”。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人: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人: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2.人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复印件1份,人员一览表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共6页),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3.陀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人:陀旭*本人。
证明:陀旭*本人身份。
4.苏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人:苏秋*本人。
证明:苏秋*本人身份。
5.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站关于收费标准的说明1份,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动车收费情况。
6.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共35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
7.作业指导书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作业操作流程。
8.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检验(测)报告(比对报告不作年审用途)复印4份,共22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3份,共150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容县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测)机动车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2)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2月1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2)罚告字〔202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伍拾整(¥1350.00);
(三)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整(¥119992.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删减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