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公共监测?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
问:《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问:《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问: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近年来,我国温室气体监测领域呈现“两头开花”的态势。一方面,设备供应商积极进行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国产化方面取得硬核突破;另一方面,政策积极引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在终端应用领域边试边行,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设备国产化方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公布了截至今年6月30日的固定污染源废气(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数十款国产监测系统的性能得到权威机构认可,拿到了高含金量的“合格证书”。
今年年初,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试运行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此后,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加快制定发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温室气体监测急需的监测点位设置、自动监测、烟气流速监测等标准。
这些实践和进展表明,我国对温室气体测量精度的要求日益提高,自动监测法的应用范围将逐步扩大,监测网络有望加速织就。
探索监测与核算“双轨并行”
碳排放的监测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核算法与自动监测法。在我国,一边是自动监测领域不断取得显著成效,一边是核算法仍占据主流位置。
这两者到底有何优劣?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正高级工程师夏青告诉记者,在技术层面,核算法的优势在于操作相对简单,且可以通过生产信息多源数据交叉验证(如能源消耗量、购销台账、生产工艺参数等)构建证据链,在严格质量控制下,确保年度排放总量计算的准确性。但需注意,核算法依赖统计数据与排放因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与核算法不同,自动监测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实时掌握碳排放量的动态变化,快速发现异常波动,并具备较高的技术可实现性。例如针对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目前,采用非分散红外技术或傅立叶红外技术监测碳排放已无难度。
然而,自动监测时,流量监测的准确性仍面临挑战。主要受监测点位合理性、烟道气流分布均匀性等因素影响,导致现有监测方法存在一定局限。
夏青介绍,理论上,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情况下,自动监测法与核算法的结果应当趋于一致。
这一点在生态环境部开展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中已得到验证。
为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和2023年先后印发了《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和《深化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并开展了两期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试点覆盖6个重点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废弃物处理。其中,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因直接关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应用场景而备受关注。试点中安装了130余套二氧化碳自动监测设备,大部分设备自2021年至2024年年底持续运行,部分水泥行业试点稍晚启动。
据这项工作的牵头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主任王军霞介绍:“在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中,我们选取天然气等成分稳定的燃料进行监测法与核算法的对比,结果显示两种方法得出的数据吻合度较高。但从国内试点实践来看,火电行业的结果一致性存在差异。这主要受煤质稳定性影响,我国煤炭来源多样,煤质波动较大,部分火电企业烟道条件较差。而水泥行业因原料和工况都相对稳定,目前看结果一致性表现更好。”
自动监测法为何没有大规模推广?
目前,我国仍处于碳监测评估试点阶段,仅在6个重点行业开展相关验证,尚未大规模推广。
“这种审慎推进的策略,既考虑到监测技术本身的成熟度(如流量测量精度),也兼顾了企业实际运营条件(如烟道条件、生产波动)对数据质量的影响。”王军霞说道。
就自动监测法而言,“系统性保障整体数据质量”是专业人士强调的重点。
夏青说:“监测技术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实时数据采集,但要满足碳监测需求,必须建立更完善的监测标准体系。这不仅是仪器本身的技术问题,还涉及企业运维规范、测量点位优化等系统性因素。因此,需要从技术规范、运维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共同提升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那么,哪些行业可优先推广自动监测法,哪些行业仍需保留核算法?
王军霞认为,对于排放源集中、监测条件成熟的行业(如水泥、火电),可优先推广自动监测法,仅需加装二氧化碳监测模块即可实现有效监测,其成本可能低于核算法。而对于排放源分散或工况波动大的行业,仍需保留核算法。政策制定需综合考虑数据质量可控性、管理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比等多重因素,特别是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过程中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时,更需审慎决策。在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碳监测技术的潜在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全国碳市场和减排措施评估领域。
催生监测服务新形态
近年来,在我国温室气体监测领域,企业参与度显著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传统监测企业和新进入者)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取得显著成效。
以某款经过检测的仪器为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严苛标准对其进行“大考”。这款产品凭借自主研发技术,为我国解决温室气体监测设备“卡脖子”难题提供了新方案。
然而,在企业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的同时,也有不少企业感到落差——“双碳”市场的热度没有达到企业预期,近两年设备的市场需求不算旺盛。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温室气体监测行业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不能将“双碳”战略简单等同于监测设备的市场需求旺盛。实际上,技术路线的选择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行业评估基础上,这是一个需要科学论证、循序渐进的过程。
王军霞向记者介绍说,在碳监测技术推广的过程中,精度要求与成本效益的平衡是关键考量因素。对于已纳入或即将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而言,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设备的需求最为迫切,因其直接关系到碳配额核算的准确性和企业经济利益。生态环境部正通过技术规范制定和设备研发,推动这类行业采用更高精度的流量和浓度监测技术。
对于尚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如煤炭开采)而言,虽然当前自动监测并非强制要求,但仍存在自发需求。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实际监测获取本地化的排放因子,避免使用国际通用因子可能造成的核算偏差(如优质煤矿可能被高估碳排放量而处于竞争劣势);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需要建立本土化的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特征数据库。这类监测虽不与碳交易直接挂钩,但对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价值。
王军霞说:“总体而言,提升监测精度是长期趋势,但在实施路径上需区分优先级——全国碳市场相关行业优先推进高精度监测,其他行业则根据实际需求和成本可行性逐步完善。这种差异化推进策略既能保障重点领域的数据质量,又能为技术研发和标准完善预留必要时间。”
随着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4.53亿辆,移动源污染贡献率已接近60%,成为大气治理的主战场。
如何啃下移动源治理这块硬骨头,机动车排放监管如何打出组合拳,近日,在湖北省襄阳市召开的第11届机动车环境保护与监控技术国际研讨会,为机动车污染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重型货车污染治理路径清晰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始终作为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在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17%、工程机械保有量增长14%的形势下,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却下降了15%。
下降的同时,仍需要保持对治理的高度重视。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朱宽广认为,“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管,重点要做好重型货车‘退四、治五、管六’工作。”
具体来看,“退四”,就是要加快淘汰国四及以下的货车。要充分利用好政策红利,利用“两新”政策杠杆,对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禁限行、扩大国一及以下机械的禁用范围等措施。
“治五”就是严格整治国五货车的超标问题。打击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
以湖北省为例,朱宽广指出,湖北省通过印发《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9条弄虚作假行为和5条情节严重行为的判断标准;通过建立50余个预警模型全面识别检验机构问题线索,逐步推动事中预警。同时,湖北省还打击柴油车“三不两改一黑”问题(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重型柴油货车加强检查,严厉打击协助车主进行非法改装、刷写OBD等违法问题。
“管六”则是要强化国六货车的智慧化监管。通过远程终端实时监控国六货车排放数据。
以湖北省为例,开展分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重型柴油车应以PEMS和OBD为主,轻型车以常温排放、PVE、蒸发加油排放为主。同时,结合湖北省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维护数据,匹配车辆年检记录,维修记录,补充车轿所属单位等基础信息,开展M站虚假维修线索、新车污染控制装置问题线索分析、在用车符合性问题线索分析等分析,并计算车辆NOx排放量,评估不同品牌、车型的车辆在不同情景下车队的排放水平,识别排放较高的品牌或车型。
探索道路运输减污降碳路径
朱宽广认为,在“退四、治五、管六”的基础上,还要加快推进新能源重卡的替代应用。“要推动零排放示范工程建设,打造零碳港口、零碳枢纽、零碳机场、零碳工地等示范工程,持续提升新能源车辆和机械的使用比例。”
目前,在宜昌,湖北首条“零碳货运走廊”通车,总投资27.17亿元,建设29.5公里夷陵区昌磷路专用通道。夷陵区磷矿运输车辆年消耗燃油超4600万升,若全面实现电动重卡替代,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12.14万吨、二氧化硫157吨,道路扬尘负荷和PM2.5浓度预计会大幅下降。目前,夷陵区已投用新能源矿车221辆,在建的昌磷路岩花综合能源服务站配备6个充电桩与14个换电仓,建成后每日可满足300车次充换电需求。
在黄冈浠水,正全域打造新能源应用标杆,投资布局绿电交通项目,围绕国省干线和矿山码头布设10座充换电站,单口服务50台重卡,构建全域充换电网络;创新构建“电池银行”模式,推动矿山—工厂—码头全流程清洁运输,依托6.1公里长胶廊道实现砂石骨料全封闭高效转运;实施运输企业重组奖补、新能源货车购置分层补贴、充换电服务费补贴等政策,配套开放新能源车路权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多维度激发绿色运输转型动能。
在武汉,阳逻港打造绿色港区作为湖北首次推广的“跨装式电池箱”换电集卡项目。港区共有电动集卡27台,其中18台换电集卡,6台充电集卡和3台无人驾驶集卡,港区内集装箱作业以电集卡为主,每年可减少碳排放约4700吨。
“道路运输减污降碳路径,要以能源结构优化为关键,有序推动油转电;以智慧交通技术为抓手,提升运输效率和能源效率。”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宋媛媛提出,放眼全国,宁波—义乌新能源重卡运行线路正式开通,预计年充换电3000万千瓦时,按照每辆车年行驶10万公里计算,年减少碳排放可达4.8万吨;四川省和重庆市共同打造“成渝氢走廊”,两地规划于2025年前投入约1000辆氢燃料物流车,并配套建设加氢站......
高校力量参与污染治理
在襄阳,机动车污染治理格局也正在被高校力量所影响。
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学院硕士生导师王志红告诉记者:“当前,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深入推进,汽车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新发展期,汽车的全新用途、全新体系、全新产业分工以及全新商业模式正朝我们走来。如何以汽车行业人才培养重塑汽车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2019年,襄阳市人民政府与武汉理工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建设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
长期以来,武汉理工大学在建工建材、交通、汽车三大行业积淀了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优势,恰好与襄阳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资源恰好形成互补。为此,学校在襄阳示范区建设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制造等8个科教融合中心,深化产教融合。
王志红介绍,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学院以地方研究院、汽车行业董事会和骨干企业为平台,目前已建成校外研究生工作站和院级(培育)工作站(新签订共建协议,尚未参加评级)均超过20个。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襄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校与达安中心等多家企业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通过基地建设充分吸纳企业科研优势资源、行业优质资源参与研究生培养,探索以“研究生工作站+团队指导+三阶递进”为内核的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这样可以让研究生在‘卡脖子’技术攻关、原始创新的突破中实现成长,加快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