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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即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督查和行政效能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三)承担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参与起草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条 在履行监管工作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管单位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等资格;被通报3次的,调换工作岗位等处理。
1.未按照规定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
2.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投诉或举报后,不及时转交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监管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章 行政监督部门管理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行业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人员的资格初审和个人信息变更的审查。
(二)负责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方式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玉林)”不按规定公开发布信息、缩小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抽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在本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抽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规定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六)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七)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及时把相应的处罚文件抄送给同级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1.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过程中迟到、离岗、早退或从事与监督无关事务的;
2.发现开标评标现场有违纪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反映和不及时制止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2.开标前违规与评标专家接触,影响评标工作的;
3.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抽取工作的;
4.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
5.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四章 交易平台运行管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是指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集中交易及集中监管的场所,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和综合服务。
(二)承担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合的场所管理,协助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协助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分析和研究。
(四)按规定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记录、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功能、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纸质、数据电文、音视频资料,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便利。业主评委评标室与专业评委评标室要独立分开。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不定时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确保交易平台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项目进场、开标及评标准备工作:
(一)按规定审核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进场申请,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筹安排开标、评标各项工作。
(二)检查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监控室、交易大厅等场所设施设备,确保能正常运转。
(三)核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人员到位情况,并发放工作牌。
(四)按规定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身份核实、签到等工作,并引导评标专家到相应评标室。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现场有关工作,做好开评标现场异常情况记录并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符合退还条件的投标保证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等资格;被通报3次的,调换工作岗位等处理。
1.无故缺席业务集中学习3次(含)以上及廉政教育1次(含)以上的;
2.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材料的;
3.不按照招标人专家抽取方案确定的专家类别、数量、专业等抽取专家,抽取行为不规范的;
4.专家报到时,未严格核实专家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5.发现专家将手机等禁止携带的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不及时阻止的;
6.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专家将手机等禁止携带的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7.没有及时清退投标保证金的;
8.发现电子交易业务系统设计漏洞不及时报告的;
9.允许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10.在评标室内外之间传递不该传递材料的;
11.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嫌疑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参与或者默许串通投标行为的;
2.违反招标投标程序,暗箱操作,开标前泄露投标单位数量或投标人信息的;
3.泄露专家信息的;
4.对专家发表不适当言论,引导、干预专家独立评审行为或对外透露评标及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5.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干预选择交易保证金形式的;
6.索取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人的红包、礼金、财物的;
7.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招标人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规范,结果合法公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项目登记时,需提交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人廉政承诺书》[承诺书样本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桂建函〔2021〕209号)]。
第二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查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作为选定参考依据,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承担招标人主体责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责任,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合同履行职责,负责审核把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并确保在指定的媒介上和其他媒介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保持一致。
鼓励招标人选择在“桂建云”录入信息且诚信综合评分高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项目招标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65号)文件要求,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达到集中交易数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依法依规选择招标方式,不得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应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玉林)”办理项目入场登记并预约开标场地。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委派项目招标人代表。担任评委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所评审项目的开标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为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可以派出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除本单位外,业主评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市本级国有资金项目评标活动时,只允许接受2个招标人委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招标投标及本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熟悉计算机操作和评标流程,并参照评标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从自治区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在业主评标室里认真独立评标,不得与其他专业评委串通或发表倾向性意见,确需交流的,必须使用评标室内指定的通讯工具。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要切实做好中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或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达标状况等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合同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将达到集中交易数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依法依规选择招标方式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参加竞争活动的。
(二)招标文件存在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三)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存在为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四)未按时参加开标会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证件进行核实,影响开标会正常进行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招标人代表与评标专家串通或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对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性打分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八)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十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十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十三)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的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十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是否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审计。
(二)货物类项目。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招标特殊要求以及投标承诺是否兑现。
(三)服务类项目。所配人员或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
(四)产权(出租)类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租金),是否违规转租,出租房屋用途与招标要求或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约定提供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二)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三)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结算。
(四)发现中标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督促中标人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五)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关键岗位人员。
(三)不按规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四)故意隐瞒中标人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五)插手项目转租、转让、转包、分包等活动。
(六)违规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七)擅自减免或者不按规定收取租金、转让金。
(八)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形式。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据实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录入相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差别化管理的依据,以及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时,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服从行政监督部门管理,遵守工作纪律。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人的委托,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组织开标活动。开标会结束后,及时与交易中心办理评标材料移交手续。及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依规对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代理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招标控制价的,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考核机制,进行量化考评。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由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评价计分,并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每发生1次扣30分,录入部门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接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的;
4.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的;
6.在工作检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开展的工作业务调查、工作检查等或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因招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不规范行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或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开标或评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由行政监督部门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录入):
(1)投标截止时间前,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通过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的;
(2)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评委或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
(4)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5)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6)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执行的;
(7)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事件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加以制止的;
(8)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9)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
(10)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交易中心书面核实确认的;
(11)在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
(12)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报告监管部门的;
(13)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导致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
2.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不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由行政监督部门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录入)。
3.受到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扣10分,并报送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牵头单位部门录入)。
(三)一般不规范行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虽未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但产生不良影响的(发生1次扣4分,录入部门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并且没有将与示范文本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之处全部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
(2)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经过纠正后方接收的;
(3)招标文件部分与合同条款部分前后约定不一致的;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
(5)因招标代理原因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严重影响开标的;
(6)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重新组织复核的;
(7)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8)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评委或干扰评委评标等不当行为,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
(9)在项目开标过程中,对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不予解释澄清的;
(10)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的;
(11)发出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中标通知等数据电文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
(12)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13)未按要求在交易中心及其他法定媒介网站发布项目的澄清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
(1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导致影响其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并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书面确认的;
(15)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虽未最终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但产生不良影响的。
2.以下一般不规范行为(每发生1次扣4分,由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1)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不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更正澄清文件等在发布媒介发布时间或者发布内容不一致的;
(3)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书面质疑材料或异议材料予以拒收的;
(4)当年度在承接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不规范行为,被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的。
(四)轻微不规范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分,1-3条由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5条由各级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录入):
1.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如必须填写内容填写不全、文件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办法分数总分不为100分等),被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审查发现的;
2.因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缺失或者错误导致被主管部门连续2次(或以上)退回的;
3.答疑澄清文件、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补遗、招标控制价质量低劣(如不按批注修改澄清文件、修改评标办法不重新生成电子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不按近期信息价编制、发布内容不满足法定时限要求等),被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审查发现的;
4.违反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造成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清退的行为;
5.违反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录音、录像、笔录、整改通知书、通报或者相关文件等。相关计分标准说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七章 投标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十七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一)投标人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三)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等特殊招标方式的除外)。
第五十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五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开标;
8.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1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第五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投标资格、资质证书的,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以以下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好处谋取中标。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
(一)开标会上,投标人代表应在指定的开标室就座,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投标人不得进入监控室、评标区、评标专家抽取室。
(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畅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需要澄清、答疑的问题进行回复。
第五十九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至第六十条或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八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六十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本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领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政管办发〔2017〕16号)规定执行。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工作,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他性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自身作为投标人或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的;
2.现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3.现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是上(下)级管理或控股(被控股)关系的;
4.2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5.在投标单位退休不满3年(含3年)的;
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7.属于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或申请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保密信息。
(六)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七)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更新。
(八)积极参加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
(九)积极配合参加重新评审及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的调查。
(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及其他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
(二)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确需联系的,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使用交易中心专用通讯工具。
(三)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经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四)评标现场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五)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评委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所有人员应即刻离开评标区,评委离开评标室不得带走任何资料。
第六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动态考核。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个人诚信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扣分情况,及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参加我市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资格6个月;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参加我市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资格12个月;累计扣满30分或一次被扣20分的,取消参加我市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评标专家管理部门报告,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1.参加评标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
2.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3.专家不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的。
(二)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同意参加评标后,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且未在同意参加评标后30分钟内提出请假申请的;
2.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三)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未经评标现场工作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正在使用的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2.未认真填写、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3.有过激行为,影响评标秩序的;
4.在评标过程中因评委个人原因导致重新评审,且评标结果未改变的;
5.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的;
6.拒绝参加各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7.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和管理的情形。
(四)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2.携带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评标区的物品进入评标区的;
3.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4.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6.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7.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或者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或强迫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8.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9.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10.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影响公正评标的;
1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
12.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1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对依法不应否决的投标作出否决意见的;
14.以对评审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15.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的;
16.泄露评标过程需保密信息的;
17.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造谣生事,诋毁他人,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谩骂、殴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18.对投标人响应实质性条款但其他材料有所欠缺,未要求投标人补充完善材料直接否决的;
19.对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材料有重大错误或信息造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且导致该投标人中标的;
20.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凡是在“一标一评”动态考核中被扣分的业主评委代表,在扣分尚未清零前只能参加商务标评审,不得参加技术标评审。其余评委按“一标一评”动态考核被扣分分值排序,从被扣分值最少的评委开始依次列入技术标评审岗、商务标评审岗。如扣分分值相同的按专家抽取时系统抽选的对应岗位、排名先后顺序列入技术标评审岗、商务标评审岗。
第六十八条 “一标一评”动态考核除了对专家评委进行考评外,增加业主代表评委考评。在“一标一评”动态考核中被扣分的评标专家(含业主代表评委),在扣分尚未清零前参加技术标评审的,每次实施动态考核扣10分。
第九章 中标人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造成招标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第七十三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一)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三)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时,应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性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