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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监督局,玉东新区建设局:
现将《(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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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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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含3000元)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含7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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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保护范围内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的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造成严重后果,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含5万元)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含6万元)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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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含9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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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五)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六)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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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造成严重后果,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含5万元)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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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万元以上(含6万元)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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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90万元以上(含9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以上(含9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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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标识、广告牌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修缮、装饰历史建筑,设置标识、广告牌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修缮、装饰历史建筑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标识、广告牌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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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含1000元)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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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含1500元)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文件下载: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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