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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6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5 08:00     来源: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玉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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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林监管分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5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玉林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


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5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列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且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产生的风险按规定进行代偿补偿并给予一定奖补的资金,分为风险补偿资金和业务奖补资金。其中,风险补偿项目包括“4321”风险代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奖补项目包括降费补助和业务奖励。

    第四条  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追偿所得以及其他资金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算安排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为1000万元,后续可根据财力情况进行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各机构申报的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以预算额度为上限,资金分配原则上按照各担保机构申报的资金额比例,并参考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后进行分配。

    第五条  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统筹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分配的资金重点用于风险补偿,原则上分配资金用于风险补偿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加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且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自治区和本市区域发展政策。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超过5%。

   (三)能及时按要求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四)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控制在0.8%(含)以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控制在1.2%(含)以内。

   (五)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一般不高于5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单户贷款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在保余额占年末贷款担保在保余额比例不低于50%;单户贷款担保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在保户数占年末在保户数比例不少于60%。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和管理

    第九条  用于履行市和县(市、区)政府的风险代偿责任。对于“4321”代偿分担业务,根据代偿分担协议,如果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先由担保机构代偿承担责任额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承担的部分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责任进行补偿。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小于1%(含)的,由其使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自行补偿;年度代偿率超过1%(不含)但不超过5%(含)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对超过代偿率1%的代偿额部分按照20%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用于开展直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追偿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代偿追偿。业务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政府所得部分直接划入风险资金管理。

第三章 业务奖补资金的用途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进行补助。市财政每年按市级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费总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用于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进行奖励。对满足市财政部门综合绩效考核要求等条件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政策性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金融办提出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申请,同时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执照正副本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担保费总收入、新增政策性担保发生额等证明材料);    

     (四)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说明等;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且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市金融办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审核和确定,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对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一经查实,全额收缴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失信名单,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机构,5年内不得享受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获得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每年申请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时,应将上年度拨付的风险补偿及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1.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2.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3.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意见建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4321”分担机制是指担保公司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30%、合作银行分担20%、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10%。

    (二)融资担保代偿率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与其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融资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

    (三)当年政策性担保发生额是指统计期内发生的担保贷款借款合同金额,包含正常新增、到期结清续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有新借据产生的融资担保项目(单户年内续贷超过一次的,按最高借款合同金额进行统计);但不包含展期等无新借据产生的融资担保项目。

     (四)小微企业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标准划分的企业;“三农”主体指按照农业部及《财农〔2017〕40号》中有关标准划分的企业和个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25号)中涉及的风险补偿和奖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再使用《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1号)进行补偿补贴。


    文件下载: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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