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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玉林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撤销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以及获得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后享受的礼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成立玉林市荣誉市民授予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侨务办、市台办、市侨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组成。
授予委员会负责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玉林市荣誉市民”评审授予以及收集、统计并管理“玉林市荣誉市民”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侨务办、市台办、市侨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男女平等、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并热爱玉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可以被推荐为玉林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为促进玉林市与其他城市和地区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玉林市国内外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玉林市投资创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玉林市城市建设、环境优化、社会管理、乡村振兴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玉林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玉林市发展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办推荐;属华侨的,向市侨务办、市侨联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初审。各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征询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准备齐全的有关材料报玉林市荣誉市民授予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办公室牵头依法审查推荐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等,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有异议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授予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审定。授予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候选人名单,经授予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授予称号。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非本市户籍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五)报备。收到推荐的各单位,将授予的文件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统一统计和管理。
第七条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是终身荣誉。被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免费在本市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三)荣誉市民及与其同行的配偶到本市旅游景点游览,凭《荣誉市民证》免收旅游景点第一道门票;
(四)荣誉市民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就读本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和市属大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入学依规定给予优先照顾;
(五)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六)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 被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可撤销其“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7〕2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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