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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实施重要意义。《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推进矿业绿色开发,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强化措施,深化落实《规划》实施重点任务。要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先布局服务产业发展的砂石开采区块,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矿产资源。强化保护集约,控制开发强度,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18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数严格控制在192个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控制在74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基本形成科学、有序、高效、绿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业绿色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强化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加强矿山绿色生产监管,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有效管控,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组织编制实施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落实细化《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采矿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总 则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玉林市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前期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玉林市开展《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全面分解,细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有关玉林市的部署要求,细化落实采矿权总数量、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和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细化落实并制定玉林市矿业产值、新发现中大型矿产地、新增资源量、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大中型矿山比例、绿色矿山比例等;落实并划定重点勘查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并明确相应管理措施;落实并具体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高效利用和矿山生态修复等重大工程项目部署;统筹部署玉林市本级出让登记矿种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明确相应管理措施;部署安排玉林市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明确矿山生态保护的责任和要求,并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明确玉林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举措;对玉林市辖区内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提出部署和要求。
《规划》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
《规划》是玉林市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在玉林市行政辖区内开展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规划》。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范围为玉林市行政辖区,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展望期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矿业发展现状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玉林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地理坐标:东经109°39′—110°18′,北纬22°19′—23°01′,下辖玉州区、福绵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全市总面积1.28万平方公里。玉林市交通网络较为发达,国道241线、324线,南宁至广州高速公路、玉林至北海铁山港高速公路,黎湛铁路、洛湛铁路、玉铁铁路在玉林境内纵横相交;截至2020年底,玉林市常住人口为579.67万人;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GDP)为1761.08亿元,比上年增长3.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45.42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460.85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954.81亿元。
“十三五”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4%,地区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五年来,全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济规模总量稳居全区前列,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
玉林市2020年矿石总产量为4952.75万吨,矿业产值达到23.85亿元,在2020年玉林市生产总值中占比1.35%,开采的主要矿种为建筑用砂石土和水泥用灰岩(开采量达到4685.046万吨,在年度矿石总产量中占比95%)。
(二)矿产资源概况。
玉林市地处钦杭成矿带南段,成矿地质条件良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截止2020年底,玉林市已发现矿产36种,包括铁、钛、锰等3种黑色金属矿产,钨、钼、铜、铅、锌、锡等6种有色金属矿产,金、银等2种贵金属矿产,稀土、铌钽等三稀矿产,硫铁矿、萤石、高岭土、水泥用灰岩等23种非金属矿产。
玉林市矿产资源储量丰富,非金属矿产种类占比64%,战略性矿产优势突出。截止2020年底,玉林市保有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共229处,其中大中型39处,小型及以下190处。优势矿产主要为稀土、钨、钼、锌、铅、钛、锡、萤石、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和建筑用砂石土。钨、钼、金、银、铜、铅、锌、硫铁矿主要集中分布于容县、陆川县、博白县;水泥用灰岩集中分布于北流市、兴业县;稀土主要集中分布于北流市、容县、兴业县;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主要集中分布于北流市、陆川县、兴业县;锡集中分布于容县;花岗岩资源丰富,在全市均有分布;页岩主要分布于北流市、容县、博白县、兴业县。
(三)矿业发展现状。
《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第三轮规划)实施以来,玉林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得到了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得到了提升,矿山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新成效,矿产资源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主要完成指标情况详见表1-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成效显著,资源保障能力得到提高。第三轮规划实施以来,玉林市积极配合自治区完成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规划任务积极有序开展。已完成大桥幅、良田幅、那卜圩幅、隆盛圩幅、黎村圩幅、沙田圩幅、米场幅、杨梅圩幅等8幅1:5万矿产远景调查。
截至2020年底,玉林市共有探矿权28个,涉及勘查矿种10个;第三轮规划期间,共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5处,其中大型3处、中型2处,具体情况为:广西兴业县四维矿区冶金熔剂用石灰岩矿矿区,大型储量规模,位于兴业县,探获石灰岩矿资源量29046.06万吨,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10988.07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18057.99万吨;广西兴业县立石矿区熔剂用石灰岩矿矿区,大型储量规模,探获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量13217.69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6917.66万吨,推断资源量6300.03万吨;广西博白县元陂岭高岭土、玻璃用砂矿区,大型储量规模,探明高岭土矿石量720.66万吨、玻璃用砂矿石量403.91万吨;广西陆川县良村高岭土、玻璃用砂矿区,中型储量规模,探明高岭土矿石量363.09万吨、玻璃用砂矿石量183.11万吨。
第三轮规划期间玉林市积极配合自治区重点加强铅、锌、钨、金、银、高岭土、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勘查工作,新增资源储量情况为:铅锌矿金属量0.97万吨,钨矿金属量5.84万吨,金矿金属量1.81吨,银矿金属量194.78吨,高岭土矿石量1083.75万吨,水泥用灰岩矿石量136万吨,资源的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矿业转型升级。2020年底,全市共有200座矿山,大中型矿山89座,占比44.5%,从业人数3790人,矿石总产量4952.75万吨,矿业产值达到23.85亿元,矿石产量、矿业产值超过第三轮规划目标的147%和138.5%。2020年度开采的主要矿种为建筑用砂石土和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土和水泥用灰岩开采总量达到4685.046万吨,在年度矿石总产量中占比95%,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324.12万吨、建筑用花岗岩2569.686万吨、水泥用灰岩1588.42万吨、砖瓦用页岩202.82万吨,产值分别为16206万元、128484.3万元、79421万元、4056.4万元。
砂石矿山共有64座,控制在90个以内。第三轮规划期间,玉林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升,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5.0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原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玉林市财政局、原玉林市环境保护局、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个部门于2017年3月22日联合印发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原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0日印发了《玉林市市本级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到2020年新建和生产的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损毁的土地得到有效复垦,历史遗留采石场全面完成治理。第三轮规划期末全市矿山累计恢复治理矿山数目为64个,恢复治理面积为161.144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为128.074公顷,生产和新建矿山治理恢复面积为33.07公顷),取得了新进展。
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新成效。第三轮规划提出规划期间除建成8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外,大中型矿山(39座)基本建成绿色矿山,到2020年,绿色矿山比例达到15%以上,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截至2020年底,共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有3座、市级绿色矿山的有38座,建成率为22%,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轮规划期间,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编制有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出让计划等事项作出了年度实施安排,加强实施评估和统筹协调,客观反映规划实施情况,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19日印发了《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玉林市采矿权出让和登记权限、责任,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净矿”出让,规范尾矿废石利用管理等。该制度的出台保障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四)上轮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砂石矿产资源供需关系仍需理顺。
砂石缺口量大:据统计,“十三五”期间玉林市全方位推进出市、出省、出海大通道建设,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553亿元。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浦北至北流清湾高速公路、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玉林至湛江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和南宁至玉林城际铁路、南宁-玉林-深圳高铁等交通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使玉林市对建筑石材需求量急剧扩大。原有《规划》预测到2020年度的砂石需求量为1227万吨,而实际上2020年度砂石总产量达到了4482.226万吨,差值超过3250万吨,可见砂石的预测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较大。部分砂石采矿权设计的开采规模过小(最低设计开采规模仅为10万吨/年),无法达到实际需求;部分砂石采矿权超规模生产;部分砂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部分砂石采矿权未有产出等。根据预测2021—2025年玉林市主要砂石土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为9698万吨/年,可见砂石矿产资源供需关系仍需理顺。
2.砖瓦用页岩矿山数量设置过多。
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57个砖瓦用页岩采矿权,总设计规模为552.11万吨/年,“十三五”期间玉林市砖瓦用页岩的产量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约200万吨),有28个在2020年度未有产量,实际产量为202.82万吨。除3个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处于在建状态外,剩余25个砖瓦用页岩采矿权未有产出的原因主要为多数矿山购买附近城镇开发产生的废泥土用于生产,自身矿山的资源储量并未实际动用。第四轮规划期间,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将保持常态,预测玉林市每年砖瓦用页岩的需求量约为230万吨,按照最低生产规模为13万吨/年,只需18个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即可满足需求。
3.重要矿产开发利用程度较低。
第三轮规划期末仅有17座金属矿山,包括金矿(4座)、银矿(3座)、铅矿(3座)、铁矿(2座)、锌矿(1座)、钼矿(1座)、硫铁矿(1座)、钛矿(1座)、锰矿(1座),受市场经济等影响,近年来的开发利用力度不大,多数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度仅有2座金属矿山生产。第三轮规划设置有2个重点矿区,分别为博白县三叉冲-油麻坡钨矿区和兴业县小平山稀土矿区,原规划设置采矿权有6个,截至2020年底已设采矿权1个,为陆川县安垌钼矿,该矿山自2011年设置以来一直未生产。
可见玉林市目前对铁、锰、钛、钼、铜、铅、锌、锡、金、硫铁矿等重要矿产的开发力度较低,而玉林市的钨矿、稀土等资源在全区具有优势,但截至2022年初玉林市设置有1座钨矿矿山,尚未设置有稀土矿山。
4.绿色矿山建设任重道远。
截至2020年底,共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有3座、市级绿色矿山的有38座,建成率为22%。第三轮规划提出规划期间大中型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到2020年,绿色矿山比例达到15%以上。目前玉林市大中型矿山共有89座,建成绿色矿山的有16座,未完成上一轮规划要求大中型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的目标值,绿色矿山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较慢。
第三轮规划提出到2020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640公顷、复垦土地370公顷。截至2020年底,根据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统计数据,全市矿山累计恢复治理矿山数目为64个(其中有60个为自然复绿,4个实施了工程治理),恢复面积为161.144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为128.074公顷,生产和新建矿山治理恢复面积为33.07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推进缓慢。
6.各级规划衔接落实不够充分。
个别规划设置开采区块与相关规划衔接不够充分,如福绵区成均花岗岩允许开采区和成均镇社岗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毗邻六万山森林公园,对六万山森林公园扩建的旅游项目产生影响;玉林市樟木镇新龙建筑用花岗岩开采规划区块位于玉林市罗田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周边附近,矿山的开采会对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影响。
7.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规划》明确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允许开采区内已有矿山、新设矿山要符合各允许区最低开采规模的相关要求。截至2020年底北流市有2个陶瓷土矿山设计生产规模(2万吨/年)低于《规划》明确的陶瓷土最低开采规模3万吨/年,容县有4个和北流市有5个砖瓦用页岩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低于《规划》明确的砖瓦用页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6万吨/年,兴业有1个建筑用石灰岩矿山设计生产规模(5万吨/年)低于《规划》明确的露天采石场最低开采规模10万吨/年,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二、形势与要求
玉林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
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东融”“南向”战略深入实施,成为广西“东融”重要通道和区域枢纽,基本建成“两湾”产业融合发展先行试验区;城市能级全面优化,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空间结构优化形成新布局;生态文明水平显著提高;治理现代化取得新进步,打造政治生态示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为玉林市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全方位深化开放合作带来重大机遇。玉林市自身经济总量不大、产业结构不优、创新能力不足、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城镇化水平不高、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约束压力增大,周边地区的快速发展产生虹吸效应影响,对玉林加快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挑战。矿业在玉林市经济发展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同样面临多种挑战。
(一)建设“四强两区一美”两湾先行试验区需提高砂石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玉林市将深入实施“东融”“南向”战略,将成为广西“东融”重要通道和区域枢纽,基本建成“两湾”产业融合发展先行试验区。全力推进多条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容县、博白通用机场建设;规划建设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积极融入大湾区产业体系,对接大湾区先进制造业体系;打造四大千亿产业,提升工业集群发展水平,巩固建筑业发展优势,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地方经济、矿产资源需求总体形势,预测2021—2025年玉林市砂石土矿产资源需求总量:水泥用灰岩12540万吨(年均2508万吨)、建筑石材(建筑用石灰岩、建筑用花岗岩)34802万吨(年均6960万吨)、砖瓦用页岩1150万吨(年均230万吨)。
可见,“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矿产资源的需求仍将保持高位,砂石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迫切要求提高砂石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玉林市现有水泥用灰岩采矿权6个,总设计生产规模达到2208万吨/年,考虑到广西兴业县四维矿区石灰岩矿建成投产后(设计水泥用灰岩300万吨/年),届时总设计生产规模将达到2508万吨/年,与预测的需求量保持一致,能实现供需平衡。
另外到2025年预测玉林市建筑石材需求量将达到6960万吨。玉林市现有建筑石材采矿权58个,建筑石材总设计生产规模为1896.011万吨/年(平均为32.7万吨/年),尚有5064.5万吨缺口量。第四轮规划期间,考虑多年来形成的现有建筑砂石采矿权的合理布局和设立大型建筑砂石矿山的可能,一方面需提高现有矿山的生产规模,将原有采矿权的生产规模提高到100万吨/年,另一方面需增加采矿权数量,坚持大矿大开、集约化开采的原则。对于停产超过一年的砂石矿山应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限期退出、予以注销。
(二)砖瓦用页岩矿山面临新挑战。
2025年,玉林市砖瓦用石材需求量为230万吨。玉林市现有砖瓦用页岩采矿权57个,均为中小型,总设计生产规模为552.11万吨/年,平均设计生产规模为9.7万吨/年。第四轮规划期内,砖瓦用石材的需求量总体保持稳增长,按照最低开采规模设置(13万吨/年),仅需18个采矿权即可满足需求。2020年度除3座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处于在建状态外剩余25座未有产出,第四轮规划期间对于一年内未实际动用本矿山资源量或生产规模未达到13万吨/年的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应限期退出、注销,新准入采矿权应满足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三)矿业活动需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根据《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林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所有应建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的总体目标,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分类有序退出,全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十四五”期间要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四)发展绿色矿业需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加快转型升级。
玉林市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总体不高,基准年内200座矿山中仅有14座大型矿山,而大型建筑用砂石矿山仅有1座。据统计2019年度高岭土外销约15.27万吨,约占高岭土总产量的43%,2019年度建筑用石材外销约615.7万吨,约占建筑用石材总产量的43%,2020年度建筑用石材外销约1525.72万吨,约占建筑用石材总产量的52%,高岭土、建筑用石材等原矿石输出量大;钨矿、稀土、新型建材等资源具有比较优势,但目前玉林市仅设置有1座钨矿矿山、尚未设置有稀土矿山,相关产业有待发展。发展绿色矿业是国家战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加快绿色转型升级,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布局、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是保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总目标,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和“四个新”总要求、四个方面重要工作,深化“东融”“南向”开放发展,充分发挥玉林市承东启西和通往粤港澳优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统筹谋划我市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加强对砂石土、稀土等地方优势、特色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进砂石土矿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促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为玉林市建设成“四强两区一美”两湾先行试验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随着“东融”“南向”战略深入实施,玉林市将成为广西“东融”重要通道和区域枢纽,结合玉林市基本市情,依托砂石矿产优势,需重点发展砂石矿业经济,为基本建成“两湾”产业融合发展先行试验区奠定基础。
(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大容山自然保护区、那林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生态保护,新设矿业权不得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已有的矿业权要逐步有序退出。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矿山,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效益。
(三)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向开放要活力,贯彻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以更大力度全面深化玉林市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探索矿业改革发展新平台、新抓手、新举措,从管理上有效及时阻止乱采滥挖、环境破坏等破坏性行为。
(四)坚持重点开发砂石矿产与重要矿产、稀土开发保护相统筹。重点开发玉林市的砂石矿产(灰岩、花岗岩等),保障经济发展需要,推动砂石资源开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同时加大对重要矿产(钨、钼、铅、锌、萤石等)和稀土矿的开发和保护,大力推动重要矿产产业链高端发展。
(五)坚持绿色发展。到2022年底,玉林市所有应建矿山分批建成绿色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有序退出,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
三、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1.矿业经济目标。
重点发展建筑砂石、饰面用花岗岩、灰岩、高岭土等优势矿业,优化矿产业新布局,矿石开采量预期达1亿吨,矿产及其加工产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左右。
2.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落实上级规划在玉林市境内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预期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处,到2025年新增资源储量:铅锌20万吨、钨2.8万吨、钼0.5万吨、高岭土300万吨、灰岩2000万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预期在218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92个以内(含建筑用砂石采矿权74个)。
到2025年,矿石开采量预期达1亿吨,其中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量预期达2508万吨、建筑石材开采量预期达6960万吨、砖瓦用页岩预期达230万吨。
合理开发利用花岗岩、灰岩、高岭土、陶瓷土等优势矿种,不再新设100万吨/年以下露天采石场、13万吨/年以下砖瓦用页岩矿山。进一步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资源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
4.矿业高质量发展与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所有应建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的总体目标:其中到2021年底前,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80%,2022年底前,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100%,全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生产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建设。持续提高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对新立的矿山正常生产一年后要求全部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分类有序退出。
5.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目标。
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努力减少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2022年前完成玉林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各项规划指标详见表2-1。
(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全市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区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实现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大大提高,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一步改善,形成节约高效、矿业开发与环境相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重要矿产勘查布局
(一)重点勘查区。
依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统筹考虑玉林市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等因素,以多金属、稀土矿产为勘查重点,划定了2处重点勘查区。
1.博白县松旺-陆川米场钨钼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
位于博白县松旺镇-陆川米场镇一带,面积474.459平方公里,已设探矿权1个,拟设探矿权3个,勘查矿种为钨矿、钼矿,规划期间要加快推进钨、钼多金属矿勘查。
2.玉林市小平山稀土矿重点勘查区。
位于玉林市小平山镇,面积477.132平方公里,已设探矿权4个,拟设探矿权4个,勘查矿种为稀土矿。
要加强重点勘查区内已有探矿权的监督,推进勘查进度;对条件成熟的区域通过招拍挂出让探矿权,引导各方资金向重要成矿区域聚集。重点勘查区内拟新设的其他矿种探矿权,应在不影响主要矿种探矿权勘查活动的前提下方可依法设置。
(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自治区矿规,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等因素,在严格遵守“三条控制线”管控规则情况下,划定勘查规划区块14个,含高风险矿产勘查规划区块13个、低风险矿产勘查规划区块1个,均为已设探矿权保留类型,勘查矿种主要为铁矿、铅矿、金矿、铜矿、钛矿、锡矿、轻稀土矿。
严格执行一个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探矿权的管理要求,防止探矿权重叠。稀土矿的勘查主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加强实地检查,勘查规划区块内,只能从事与勘查相关的活动。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每年须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向登记机关备案、对变更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不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因国家或自治区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调整、重大勘查发现等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规划区块,可依据相关程序办理。
二、重要矿产开发布局
(一)开发利用方向和开采布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玉林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市场需求,充分发挥玉林市承东启西和通往粤港澳优势,综合开发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加快稀土、钨、钼等矿产开发利用,构建玉林油麻坡-三叉冲钨多金属矿、兴业县小平山-龙江稀土矿区特色产业,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国家规划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重点开采区。
设置国家规划矿区。落实国家规划矿区战略部署,开展玉林油麻坡-三叉冲钨多金属矿国家规划矿区建设:位于博白县径口镇、陆川县米场镇、陆川县沙湖镇,面积340.83平方公里,开采主矿种为钨、铁、锆、钼矿,已设探矿权7个,拟设探矿权7个,已设采矿权4个,规划设置采矿权11个。该矿区实行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采矿权指标优先向区内矿山企业配置,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钨矿开采量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开采指标。将规划矿区作为资源合理利用的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设置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以稀土为重点,对当前因技术、经济或生态环境等因素,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实施矿产地储备工程,落实自治区划定容县甘冲和松山稀土矿、容县浪水稀土矿(位于自治区划定的岑溪市波塘镇和村稀土矿保护区的玉林市境内部分)、北流新丰-容县黎村地区稀土矿、北流市文城稀土矿等4个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严格保护和监管,限制开采稀土矿。保护区内已设非目标保护矿种的矿业权,在不影响保护矿种的情况下可继续开展相关矿业活动;新设非目标保护矿种的矿业权必须先通过政策符合性、布局合理性等方面的专门论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条件变化,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可进行动态调整,按有关规定论证并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保护区可转化为重点矿区,进行规模开发。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确需压覆的须按有关规定经过论证和审批。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坚决遏制非法勘查、开采保护区内稀土矿产行为,持续高压态势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设置重点开采区。落实自治区划定的1个重点开采区,涉及的矿种为稀土矿。开采区内加强统一规划,促进重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推动大中型现代化矿山基地建设。
兴业县小平山-龙江稀土矿区:位于兴业县小平山镇、龙安镇、山心镇、石南镇一带,为重点开采区,面积271.98平方公里,开采主矿种为稀土矿,现无采矿权,规划设置稀土采矿权4个,开采规模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该区稀土开采量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开采指标。重点开采区设置矿权数不得突破规划的采矿权数量,其他矿种矿业权设置不得影响规划矿种的开采;通过在矿业用地和矿业权审批上给予支持等,引导和支持矿山建设规模化、基地化、现代化,为玉林市稀土新材料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本次落实自治区矿规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30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21个、探矿权转采矿权8个、空白区新设1个。涉及的矿种主要包括矿泉水、稀土矿、钼矿、铅锌矿、钛矿、萤石、银矿、金矿、锰矿、硫铁矿、钨矿。
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开采主体。新设采矿权应符合规划空间布局要求,开采规划分区或开采规划区块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设采矿权,确需新设时,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规划调整。采矿权投放时严格落实规划区块划定的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区块确定的开采主矿种。
三、砂石土矿产开发布局
根据玉林市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在“三条控制线”以外区域,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开发适宜性和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布局砂石土重点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严格落实砂石土采矿权数量控制,坚持资源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推进砂石土开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规划期内,各县(市、区)重点推进本辖区优势砂石土矿产的开发利用:北流市重点开发利用水泥用灰岩、高岭土、陶瓷土,容县重点开发利用建筑用和饰面用花岗岩,兴业县重点开发利用碳酸钙,陆川县重点开发利用建筑用和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陶瓷土,博白县重点开发利用建筑用和饰面用花岗岩,市辖区重点开发利用建筑用和饰面用花岗岩。
(一)重点开采区。
落实自治区划定的2个重点开采区,涉及矿种为水泥用灰岩,为玉林市优势矿种,开采规模应达到大中型,推动大中型现代化矿山基地建设。
1.兴业县水泥用灰岩矿区。
位于兴业县葵阳镇一带,面积8.93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灰岩,现有采矿权4个,规划期间拟设置采矿权4个。新设水泥用灰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0万吨/年。
2.北流市水泥用灰岩矿区。
位于北流市民安镇一带,面积6.59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灰岩,现有采矿权3个,规划期间拟设置采矿权3个。新设水泥用灰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0万吨/年。
(二)集中开采区。
为保障玉林市“十四五”规划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保障程度高,矿产品或其加工制品有市场前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较好,适宜进行规模化、基地化开发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集中区域,划定为集中开采区,促进资源集约开发,玉林市共划分了砂石土集中开采区12个。
1.兴业葵阳石灰岩、白云岩集中开采区(CS001):位于兴业县葵阳镇、城隍镇,面积16.54平方公里,出露地层为马平组(C2Pm)、大埔-黄龙组(C2d-h)、栖霞-茅口组(P2q-m),石灰岩、白云岩矿产资源丰富,现有采矿权7个,规划设置采矿权9个;该区新建冶金熔剂用灰岩、白云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0万吨/年,新建水泥用灰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0万吨/年;不再新设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逐步减少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发,通过治理整顿,依法关闭传统低端、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绿色生产条件的石灰岩资源开采、利用的矿山企业及碳酸钙生产企业,鼓励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碳酸钙产品的企业发展,加快促进碳酸钙产业链的发展。
2.北流大坡外高岭土、陶瓷土集中开采区(CS002):位于北流市大坡外镇,面积6.4平方公里,出露地层为天堂山岩群变粒岩(Pt1T),原岩风化后,形成丰富的高岭土资源,现有采矿权3个,规划设置采矿权5个;新设高岭土、陶瓷土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已有矿山要逐步调整提高到此规模,为北流陶瓷产业园提供资源保障。
3.北流隆盛高岭土、陶瓷土集中开采区(CS003):位于北流市隆盛镇,面积4.01平方公里,出露地层为天堂山岩群变粒岩(Pt1T),原岩风化后,形成丰富的高岭土资源,现有采矿权3个,规划设置采矿权5个;新设高岭土、陶瓷土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已有矿山要逐步调整提高到此规模,为北流陶瓷产业园提供资源保障。
4.容县浪水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04):位于容县浪水镇,面积3.72平方公里,出露细粒、中粒、中粗粒斑状瑾青黑云二长花岗岩(T1γc2),花岗岩矿产资源丰富,现有0个采矿权,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该区新设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40万m3/年,新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m3/年;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5.容县六王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05):位于容县六王镇,面积6.52平方公里,出露中粗粒斑状瑾青黑云二长花岗岩(J1γ),花岗岩矿产资源丰富,现有0个采矿权,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该区新设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40万m3/年,新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m3/年;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6.容县杨村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06):位于容县杨村镇,面积4.75平方公里,出露片麻状细粒二长花岗岩(Dgγ2)、中细粒二长花岗岩(Cγ3),花岗岩矿产资源丰富,现有0个采矿权,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该区新设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40万m3/年,新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m3/年;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7.福绵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07):位于福绵区成均镇,面积16.51平方公里,出露细粒、中粒、中粗粒斑状瑾青黑云二长花岗岩(T1γ),花岗岩矿产资源丰富,现有0个采矿权,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该区新设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40万m3/年,新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m3/年,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8.博白松旺-双旺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08):位于博白松旺镇、双旺镇,面积57.95平方公里,出露中细粒二长花岗岩(Sgγ2、Sgγ1),花岗岩资源丰富,现有采矿权6个,规划设置采矿权9个;该区新设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40万m3/年,新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m3/年;已有矿山要逐步调整达到此规模;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9.博白那卜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09):位于博白那卜镇,面积6.0平方公里,出露中细粒二长花岗岩(Sgγ2、Sgγ1),花岗岩资源丰富,现有采矿权4个,规划设置采矿权8个;该区新设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m3/年,已有矿山要逐步调整达到此规模;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10.陆川温泉高岭土、陶瓷土集中开采区(CS010):位于陆川温泉镇,面积3.0平方公里,出露地层为白垩纪斑状黑云二长花岗岩(Kγ1),原岩风化后,形成丰富的高岭土资源,现有采矿权2个,规划设置采矿权6个;新设高岭土、陶瓷土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已有矿山要逐步调整达到此规模;促进高岭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11.陆川沙坡高岭土、陶瓷土集中开采区(CS011):位于陆川沙坡镇,面积9.7平方公里,出露地层为白垩纪斑状黑云二长花岗岩(Kγ1),原岩风化后,形成丰富的高岭土资源,现有采矿权0个,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新设高岭土、陶瓷土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促进高岭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12.陆川古城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CS012):位于陆川古城镇,面积7.7平方公里,出露中细粒二长花岗岩(Sgγ2、Sgγ1)、天堂山岩群变粒岩(Pt1T),具有丰富的花岗岩资源,现有采矿权3个,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通过整合、扩大矿区范围等,该区新设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40万m3/年;严格准入条件管理,促进花岗岩资源规模化、规范化利用。
(三)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原则,玉林市本级共划分了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113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32个,新设砂石土开采规划区块81个,均位于集中开采区外,涉及的矿种主要为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陶瓷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石英、泥岩等,各主要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设置数量详见表3-1。

针对基准期内玉林市非金属矿山普遍生产规模小特别是砖瓦用页岩矿山数量设置过多的现象,“十四五”时期,玉林市通过严格矿山准入条件,进一步压缩砖瓦用页岩采矿权数量,对超过一年未实际动用本矿山资源量的砖瓦用页岩矿山到期退出、予以注销,对于剩余储量少的砖瓦用页岩矿山限期退出、到期不再延续,对于剩余储量少的其它非金属矿山限期退出,到期不再延续,在本轮规划中不再保留采矿权;大力整合部分非金属矿山,力争达到上规模、控数量的目标,在县级规划中予以落实。
(四)管理措施。
1.集中开采区内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设置数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要求等规划准入条件。原则上一个集中开采区内至少需设置3个采矿权。鼓励矿山企业在集中开采区内开发矿产资源,促进资源集中连片开发。
2.集中开采区内达不到规划准入条件的现有采矿权必须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采矿权延续或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3.一个砂石土矿产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
4.砂石土矿产的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等原则上需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5.已设砂石土矿产采矿权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应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调整。
6.在集中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以外,原则上不得新设砂石土矿产采矿权;确需新设时,必须通过规划论证并依法进行规划调整或修改。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强度管控
一、采矿权指标分配
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预期在218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矿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92个以内(含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74个),各县(市、区)采矿权指标分配数目详见表4-1。

全面推行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各县(市、区)不得突破规划的采矿权数量,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各地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新出让矿山不得突破规划指标。若超过采矿权指标数量,相关辖区应限期整改,未整改完成前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将不再受理该辖区的采矿权出让计划申请。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开采总量调控
(一)重要矿产开采总量调控。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钨、稀土矿实行开发利用总量调控,严格遵守自治区下达的钨、稀土年度开采分配指标。加强对钨矿、稀土矿开采监督管理,按时填报矿山企业开发、回收利用数据,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及时查处和上报。
(二)砂石土矿产开采总量调控。
市辖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要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不得超过规划分配指标。按照规模化、基地化、机械化、绿色化要求开发砂石土矿产,鼓励建设大型规模矿山,实现上规模、控数量的目标。根据市场预测,到2025年玉林市主要矿石开采总量:水泥用灰岩2508万吨、建筑用砂石6960万吨、砖瓦用页岩230万吨。
三、开采条件准入
申请矿产开采登记、设立新的采矿权,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治区及玉林市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各项准入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条控制线”相关管控要求。
2.拟办矿山的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在采矿权市场中有偿取得合法采矿权;不得为征信系统内列入黑名单惩戒的企业。
3.必须具备与拟办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采矿技术和必要的采矿、环保、安全等设备。
4.新建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并符合采矿权总数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凹陷开采采石场。
5.防止半边山开采,一矿多开、大矿小开。
6.新建矿山需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审批采矿项目;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或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露天矿山。
7.具有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对矿山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治理和恢复。
8.矿山开发技术符合国家关于先进、鼓励、限制、淘汰的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相关要求。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9.对新建矿山,生态修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要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理念,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努力减少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10.对新立的矿山正常生产一年后要求全部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分类有序退出。
11.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需通过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矿山绿色发展
统筹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控制矿产开发强度,严格矿产开发准入,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大力建设绿色矿山,积极推行绿色生产,提升勘查、采选、综合利用科技创新水平,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一、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规划明确的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鼓励企业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对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备案,对共、伴生矿床,有条件综合利用而没有提出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和批准新建矿山。一矿多用的矿产要按矿石质量分级利用。对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严重的矿山企业应限期按集约化、规模化的要求统一规划、整顿重组。
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开采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要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难易兼采。通过市场、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所有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
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依靠科学技术与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研究贫矿和难选、冶矿产开发利用的新技术和矿产品深加工新技术;限制优质石灰岩等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水泥用灰岩矿山等开采矿石夹层或开采质量不达标的矿石可用于建筑石料;鼓励高岭土就地加工,减少原矿的输出;对于花岗岩鼓励优先发展饰面用花岗岩,荒料用于建筑石料;鼓励矿山企业对有色金属、贵金属的尾矿进行二次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加强玉林优势矿种如高岭土、石灰岩、花岗岩、钨钼多金属、稀土等的开发力度,多方位、多品种开发,做大、做强、做精产业链,提高矿产品竞争力,形成自治区重要的矿产品供应基地,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二、开采结构调整
(一)最低开采规模。
不再新建设计开采规模50万吨/年以下稀土矿、10万吨/年以下高岭土矿(陶瓷土矿)、3万立方米/年(荒料量)以下饰面用石材、100万吨/年以下建筑用砂石矿、100万吨/年以下水泥用灰岩矿、13万吨/年以下砖瓦用页岩矿、10万吨/年以下石英岩矿、10万吨/年以下水泥配料用页岩矿、6万吨/年以下水泥配料用粘土矿、10万吨/年以下长石矿山;其他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与自治区规划保持一致。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对超过一年未实际动用本矿山资源量的砖瓦用页岩矿山予以注销;对于停产超过一年的砂石矿山应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限期退出、予以注销。
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最低设计开采规模标准,现有矿山依法延续时原则上应达到矿山最低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设计开采规模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采矿权延续或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
(二)大中型矿山比例。
积极推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大幅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规模结构,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非金属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5%。
(三)矿产资源转型升级。
推进砂石土产业基地化发展,建设大型及以上规模砂石土矿山,推进砂石土矿产开发向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通过政府和市场调控,鼓励实施集团化、大企业化发展战略,把资源优势和集团、大企业的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采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集约化水平。
促进兴业县稀土产业基地化发展,延长稀土产业链,提高深加工技术,打造知名稀土材料及应用集群产业基地。
大力发展兴业县轻质碳酸钙产业,进一步向高端纳米碳酸钙产业升级,主要集中精细化工、食品医药、高端塑料、高端造纸、电子电器等领域用纳米碳酸钙产品。加大利用低品位石灰岩资源及矿石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作为水泥原料的鼓励支持力度,限制优质石灰岩生产低端水泥及黑色金属冶金溶剂氧化钙。优化氧化钙产品结构,逐渐减少普通建材级、环保级及冶金级氧化钙的产能转而向制糖用氧化钙、医药及食品级氧化钙升级。逐步发展碳酸钙深加工产业,延长石灰岩资源利用产业链,初步形成建材、塑料、涂料领域,进而向食品、生物医药及精细化工等领域发展。
三、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设目标要求。
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所有应建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的总体目标:其中2021年底前,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80%;2022年底前,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100%,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分类有序退出,全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应做到证件齐全、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矿区环境、保持整洁卫生,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对废泥石、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利用,做到绿色开采、绿色生产、绿色存贮、绿色运输,建立能耗核算体系,对“三废”、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数字化矿山,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形象。
(二)管理措施。
玉林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监管工作。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对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相关要求。对生产的应建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建设。
严格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检查督导力度,对不按要求达标建成绿色矿山的,限期完成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有序退出;对已命名为绿色矿山但仍需进一步整改的,督促矿山按要求逐条逐项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加强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后续管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复查和抽查,复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全面完成玉林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现玉林市在“南方山地丘陵带”的生态屏障价值,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贡献。具体目标如下:消除或防范矿山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重新开垦被破坏的土地,有效修复因采矿活动遭破坏的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使人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为玉林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
矿产项目选址须符合“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源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审批采矿项目。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明确阶段性治理修复要求,明确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过程中最大裸露面积要求,按照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建立并实施矿业准入制度,建立并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也作为核定矿山企业“失信”的标准之一。对依法依规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有关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的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股东,则列入矿业权人“黑名单”,禁止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股东继续在玉林市境内申办探矿权、采矿权等与矿业直接关联的经济活动。
(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生态修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严格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从源头上预防矿山开采破坏地质环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摄影测量、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先进技术,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监督生产矿山生产破坏情况,责令违规矿山限期整改;督促生产、在建矿山规范化开采,履行社会责任,制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程环境保护监督,在矿山勘查、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建设环境标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的严肃性;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必须先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阶段性验收。加强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引导矿山企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土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 重点项目
规划期间,落实自治区矿规中重点项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玉林市的优势矿种,共开展7项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项目,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建设。
一、兴业县小平山稀土矿开发利用
位于兴业县小平山稀土矿资源基地内,行政区划属兴业县小平山镇地区,拟投资7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为2021—2025年,新建1座中型稀土矿山,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稀土矿开发基地,年产值达到3亿元。
二、博白县油麻坡钨钼矿开发利用
位于博白县油麻坡地区,规划期间,拟投资8.6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为2021—2025年,新建1座大中型钨钼矿山,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钨钼矿开发基地,年产值达到3亿元。
三、博白县那卜饰面用花岗岩开发利用
位于博白县那卜镇,拟投资6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为2021—2025年,该区饰面用花岗岩资源丰富,估算花岗岩资源储量超过32000万m3,预计建成3—5座大型饰面用花岗岩矿山,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饰面用花岗岩矿开发基地,年利润达2亿元。
四、北流市民乐水泥用灰岩矿开发利用
位于北流市民乐镇碳酸钙资源基地内,行政区划属北流市民乐镇,目前已查明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43437.03万吨,规划期间,计划投资10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为2021—2025年,建成年产超过1000万吨水泥开发基地,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水泥生产基地,年利润达到4.50亿元。
五、兴业县葵阳碳酸钙开发利用
位于兴业县葵阳镇碳酸钙资源基地内,行政区划属兴业县葵阳镇,初步估算该区域灰岩资源储量100亿吨,规划期间,计划投资20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为2021—2025年,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碳酸钙生产基地,年利润达到10亿元。
六、北流市大坡外高岭土、陶瓷土矿开发利用
位于北流市大坡外镇,拟投资3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为2021—2025年,估算高岭土、陶瓷土资源储量超过5000万吨,预计建成3—5座大中型高岭土、陶瓷土矿山,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高岭土、陶瓷土矿开发基地,年利润达1亿元。
七、陆川县古城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
位于陆川县古城镇,拟投资5亿元进行开发利用,实施主体为企业,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区花岗岩资源丰富,估算花岗岩资源储量超过7000万吨,预计建成3座大型建筑用花岗岩矿山,预期建成桂东南重要的建筑砂石开发基地,年利润达2亿元。
第七章 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由玉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后,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落实自治区级规划建立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玉林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规划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建立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督促规划实施责任单位、责任人逐项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及时协调、化解责任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难。玉林市自然资源局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将矿产资源监管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等纳入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制度
围绕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实施评估和统筹协调,强化规划实施评估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通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期评估等形式,掌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包括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规划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提出促进规划实施的调整建议,以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调整要依程序提出,按规定严格审批。
三、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体系,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评估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定期开展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任务和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形成相应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提升监督检查效力,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和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设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发挥信息系统在矿政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及时融入矿政管理行政审批“一张图”管理,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