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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局、金融、林业局:
《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完成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除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外,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的,必须通过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旱改水项目、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开垦等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经验收确认并完成信息报备后,形成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补充耕地指标,通过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
第五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市、区),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出让交易;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
第六条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和完善市级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以及审查市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良进行审查。
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实施全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玉林市国土整治中心 ( 以下简称“市整治中心”)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对申请进入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数据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进行管理,按要求提供交易指标地块数据报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二章指标交易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区域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本区域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有富余;
(三)交易后本区域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第八条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购买的,该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县( 市、区) 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购买的,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第九条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3类指标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百公斤•亩”。
第十条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含农民建房)需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玉林市级无偿收储和市级有偿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交易。
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交易价格按不低于“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指标*万元/亩、粮食产能0.4万元/亩•百公斤”的标准进行交易。
公开挂牌方式出让的,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补充耕地指标协议方式出让价格。
第三章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协议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双方应向市交易中心去函明确拟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包括:出让方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意向购买方明确拟申请购买意愿、资金准备情况、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等。
(二)出让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三)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包括:项目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 (新增耕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量、 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市交易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市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市整治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协议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将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在拟交易指标通过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双方共同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协议出让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市交易中心在收到公示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交易平台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等);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公开挂牌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出让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包括申请交易补充耕地项目的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 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三)出让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四)出让方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市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工作内,会同市整治中心完成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经审核,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市交易中心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属实且具备交易条件的,由市交易中心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出让方在收到市自然资源局指标交易审查同意意见后,向市交易中心提出公开交易申请。市交易中心收到公开交易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内容包括: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交易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
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买。 提交竞买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 指标竞买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承诺书。
(四)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条市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并会同市整治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竞买方完成竞买资格审查。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市交易中心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市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二十一条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如竞得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挂牌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市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
第二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市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补充耕地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竞价征求意见结束后, 进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
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
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对进入交易流程但未成交的指标,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确定交易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交易中心重新提交交易申请书。市交易中心会同市整治中心在3个工作日(其中市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市整治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后,即可由市交易中心再次发布出让公告,
次。
第二十七条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市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市交易中心大厅和交易平台等媒体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合同、价款及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协议出让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指标类型及数量、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以及出让双方责任、义务、风险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
交易结束后,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抵作价款,由市交易中心在指标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拨;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于收到全部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票据。受让人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按规定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市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六章指标使用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耕地占补或出让交易。
第三十三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管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县(市、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县(市、区) 同等 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三十四条市整治中心、市交易中心开展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包括用于项目所在地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开发建设乡村旅游和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的其他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专户,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市交易中心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易中心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三十七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加交易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结果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违约。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暂停违约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
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出让方须对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四十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交易期间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市自然资源局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市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玉国土资规(2018] 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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