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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奋力建成“ 四强两区一美"两湾先行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全面规范我市施工围挡设置,提升城市品位,打造美好人居环境,现将《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
2.各有关单位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围挡设置,持续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规定的玉林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以现状玉城、南江、名山、城西及城北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及玉东新区为主体,总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对玉林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围挡设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同监管、安全适当”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属地政府(管委)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围挡设置负监管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围挡负行业监管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入库的国有储备土地的围挡负行业监管责任;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城市市政工程项目、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围挡负行业监管责任;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道路上的围挡设置及围挡出入口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工作;
市园林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围挡负行业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省及农村公路依法调整为城市道路前的各种涉路管理项目的施工围挡负行业监管水利、供电、供水、燃气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围挡设置负责相应的行监管 ;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机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办公、生活区相关施工活动围挡设置,相关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使用人、受让人分别做好围挡设置和维护工作。
(一)建筑工程项目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
(二 )国有储备土地围挡由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和维护管理或者由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机构设置和维护;
(三)土地经挂牌出让后待建的土地围挡由所有人、使用人、受让人或建设单位设置和维护;
(四)房屋征收土地围挡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拆除的单位设置和维护;
(五)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围挡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
(六)市政工程项目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
(七)临街门店装饰装修占道围挡由门店所有人、使用人设置和维护;
(八)临街一侧影响市容市貌的待建闲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农民宅基地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围挡设置和维护;
(九)其他需要进行围挡作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施工围挡设置标准
(一)金属材质固定式围挡,面层采用绿色仿真草皮,仿真草皮应密度均匀,阻燃性能好,骨架为轻钢结构框架,面板为压型钢板、彩色涂层钢板或彩钢板,市区主干道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含防溢底座),次干道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含防溢底座) ;
(二)金属材质固定式围挡上端向内均匀设置间隔不大于4米的喷雾喷淋降尘设施;
(三)对临时性或突发性应急抢修的移动式围挡,围挡高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但不能低于1.2米,在不发生扬尘的情况下可不设置喷雾喷淋降尘设施。
第七条 施工围挡设置
(一)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设置连续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除道路施工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围挡外,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市政、园林、道路挖掘(占用)、电力施工等临时性或突发性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应当设置交通椎、水马、临时隔离栏等移动式围挡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车辆行驶导流图、引导标志并有专人负责;
(二)施工围挡出入口、线性工程的首尾、道路路口及对交通通行存在影响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上,留出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主管单位等内容);
(三)施工围挡应当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设置在断头路上的围挡,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等设置的围挡,应当提前设置禁令标志及相关内容、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识;
(四)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土地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做到“即征即围”“先围后拆”;
(五)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
(六)高处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防止高空坠物,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七)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行业发展进步趋势;
(八)连续围挡超过30米以上需设置面积不低于30%的公益标语,内容应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学习教育、“讲文明 树新风”、“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主题宣传等可用于施工围挡的公益广告。围挡公益广告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对原来破损、陈旧的公益广告围挡,要及时更新更换。对突发性应急抢修的移动式围挡,围挡上的公益标语视实际情况设置。
第八条施工围挡设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三)围挡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
(四)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
(五)使用彩条布、竹篱笆、竹杆、竹脚手板、水泥瓦或易变形等非绿色仿草皮材料;
(六)使用建筑材料(砖)干砌,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道路、管线、绿地、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口设置围挡的,应当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并做好管护。
第九条设置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围挡安全、牢固、整洁,并按照以下要求加强日常检查、维护:
(一)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或更换;
(三)围挡版面字体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恢复;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围挡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或重新设置。
第十条围挡设置期限届满、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风、防汛、防雨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维护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及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或者拆除重建。
第十二条围挡设置单位因围挡倒塌、塌陷或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玉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玉林市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玉林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玉州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玉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北流市人民政府、容县人民政府、陆川县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兴业县人民政府、福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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