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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8 日
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玉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在本社区的居(村)民,包含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村)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四)对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直属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二)通过行业管理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三)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
(二)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每月25日前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可降低到10个,个人会员可降低到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可降低到20个;申请成立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数量不低于3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不含基金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到位。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行备案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胜利垌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胜利垌社区夕阳红文娱活动中心);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允许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合署办公,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社区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但应确保邮政通信可达),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单位会员不少于10个,个人会员不少于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不少于20个;申请成立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数量不低于3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四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壮大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备案的,应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街道(乡镇)名称+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玉州区玉城街道2021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玉城街道2021001。
第四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式样由玉林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玉林市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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