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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07 08:00     来源: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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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分行: 

    为加强玉林市本级储备粮管理,确保玉林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玉林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玉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农发行玉林分行共同对《玉林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玉粮发〔2016〕95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玉林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

2022年11月7日

玉林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玉林市本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做好市级储备粮轮换是确保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品质合格的重要手段。为使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21〕10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 (含)以上的新粮(原粮指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的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食用植物油指入库前3个月内加工生产的;成品粮油指入库前30天内加工生产的)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有利于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粮食,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轮换。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承储企业应当报告市储备粮服务中心并及时申请轮换,并由市储备粮中心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玉林分行批准同意后实施。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规定(各品种储存年限(以粮食首次入仓,形成保管货位并建立贷位卡当月起算)一般为:普通稻谷和专用稻谷2-3年,优质稻谷1-2年,食用植物油2年。因遇到需要均衡轮换或轮换销售、购进工作困难较大等特殊情况,在宜储存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市级储备粮总规模50%左右。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企业承储计划的90%。市级储备粮轮入轮出,质量品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作为储备粮进行储存;库存市级储备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玉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等,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玉林分行)负责市级储备粮轮出的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条 玉林市储备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粮中心)负责提出轮换计划、组织收(釆)购、调拨、转储验收、销售等市级储备粮轮换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市级储备粮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分价位、分仓间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数据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对轮换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农发行玉林分行。

(三)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竞买竞卖工作。

第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服从市储备粮中心对市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行玉林分行的信贷监管。其具体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有关轮换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市储备粮中心。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轮换管理方式与规定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计划轮换管理方式。轮换出入库计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统一下达,轮换盈亏由市财政承担。

(二)包干轮换管理方式。轮入计划和承储期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下达,市储备粮中心或承储企业负责组织收(釆)购,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承储期限和储存地点内自主开展轮换,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期满时,承储企业按核定的库存成本归还储备贷款。

第十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市级储备粮轮出,每年由市储备粮中心根据存储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商定制订下达年度轮出计划,市储备粮中心根据年度轮出计划组织销售出库。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竞价销售,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釆用邀标竞价交易、协商定价、定向拍卖等其他方式进行。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公示玉林市储备粮质量指标清单,有意向竞买的企业可以凭交易中心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市级储备粮(优质稻除外),按单个储存品种计算,轮换架空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包干轮换承储计划的30%,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储备粮中心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储存年限内至少全部轮换1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和市场销售需要适时进行轮换,确保品质新鲜;轮换费用包干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轮换的扣减轮换费用补贴;实物库存未达到要求的,按实际库存计算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可以向自治区收购的直补订单粮申请划转,也可以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从市场釆购或招标釆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当玉林市人民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另行拨补。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市储备粮中心根据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承储企业责任并追偿。

第四章  轮换程序与确认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储备粮中心出具的出库通知出库,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的收购计划或者直补订单粮转储计划收购、集并或者调入,经验收合格后转储。

第十六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市级储备粮,除应急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按批次向市储备粮中心报备轮换计划,粮食出仓前须向市储备粮中心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

第十七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市级储备粮,除应急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要将轮入情况及质检情况向市储备粮中心报告,市储备粮中心对轮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市级储备粮,要建立健全轮换台帐,保存粮食购销合同、出入库凭证等有关轮换资料、信息,以备核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三员对口”。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市储备粮中心,并由市储备粮中心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玉林分行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并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承储期限内的粮油储备贷款如需展期,要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或轮换架空量超过规定数量、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并在三年内不再安排市级储备粮承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玉林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玉粮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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