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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 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 28号)精神,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9]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6日
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 2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 3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 [2019] 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中介服务企业、市政设施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列入“红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红黑名单”管理实行“谁审批、谁监管”“ 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确定的具有审批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信息的认定、使用和管理。“红黑名单”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红名单”单位和个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信用,受到市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布的奖励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展、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不遵守承诺履行相关职责且拒不整改的;
(七)因恶意欠薪被查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可采用信用承诺审批的方式,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同时,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红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3年,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2年,市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应列入黑名单的,删除其红名单信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列明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玉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玉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广西玉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承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黑名单” 实行动态管理。
项目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消除不利影响的,经作出列入决定部门同意,可从“黑名单”中移出。项目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且在期限内不予移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决定将项目单位移出“黑名单”的,应当及时从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销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被列入 “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更正“黑名单"。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被移出 “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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