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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08 08:00     来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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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 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 28号)精神,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发[2019] 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6日

  

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 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玉政发[2019] 9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惩戒,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负面记录、共同采取限制措施、审慎审批、从严监管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检测机构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负责“黑名单”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并向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 信用中国(广西玉林)”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并公布。

第五条  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下列不良行为,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玉林)”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对应名单主体;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获得行政审批、核准、备案、验收;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险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违反水土保持、防洪、湖泊保护、排水与污水管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违反《城市绿化条例》;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七)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八)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九)在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中,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行为;

(十)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承接业务,或出具虚假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及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2 次或2次以上未履行承诺且性质恶劣、衍生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 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上述不良行为由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并作为列入“黑名单”和实施联合惩戒的证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各类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相关部门依法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鉴定文书;

(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  联合惩戒 “黑名单”的公布程序。

(一)信息采集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负责采集“ 黑名单”的相关信息。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

对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应该列入“ 黑名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人“黑名单”管理的当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当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认定部门( 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异议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不成立或仅是提出异议申请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要求补正仍未提供的,认定部门(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黑名单”的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及其不良行为、认定部门(单位)需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信息通过认定部门( 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玉林)”网站向全社会发布、公开。“黑名单”最长公布期限为1年。

(四)“黑名单”公布期限的调整

1.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可根据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调整其“黑名单”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2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缩短其“黑名单”

公布期限。

2.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延长“黑名单”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

(五)“黑名单”的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公布时限内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整改报告。“ 黑名单”主体达到退出标准的,可向认定部门( 单位)提交退出申请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并及时将退出信息共享至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 信用中

国(广西玉林)”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 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内,实行如下限制措施。

(一)限制招投标资格,限制不动产交易行为;

(二)暂停受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延续和升级申报工作;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各审批部门应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慎审批新的报审报批项目,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对列入联合惩戒 “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内,实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范围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为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措施。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可参与联合惩戒,实行一定惩戒措施。

第十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 “黑名单”信息采集、信息告知、公布期限调整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8起施行。

附: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黑名单”制和联合惩戒不良行为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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