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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市政府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0 年)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 21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科技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玉市科 [2017] 14 号)进行修订,并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玉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17] 9号)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是对购买科技成果(A类)实现转移的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B类)实现经济效益的两种类型进行补助,在玉林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中设置补助经费,条件满足其中--类即可申请。
A类:对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转移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不小于30万元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B类:对玉林企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实现经济效益,形成的经济效益不小于500万元(近三年累计的经济效益500万元折算为技术交易额30万元,依此类推)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文。
办法所称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是指转化在自治区成果登记系统上登记在案的成果。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 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实现经济效益折算的技术交易额。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方向:机械制造、大健康、新材料、服装皮革等四个千亿产业以及再生资源环保、林产林化、新型建材、陶瓷、新一代电子信息等其它新兴和传统产业。
第四条 申报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
(三)购买科技成果的,交易完成时间在2018年12月15日以后;转化自有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登记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以后。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技术交易总额为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15%予以补助。
(二)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成果,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一)的补助标准,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
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企业实际控制者为亲属关系)的,其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减半。
已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的科技成果,不能再重复申报玉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
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2项。
第六条 玉林市科学 技术局负责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企业营业
执照和《玉林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 .
A类(购买科技成果):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并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B类(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1.成果持有证明;
2.成果登记证明;
3.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以上证明原则要求第三方法人机构出具。
(二) 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开发园区管委进行推荐,并加盖公章后送交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三)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成果转化,需要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或者具备有相应资格的条件。
第八条 审核和公布
(一)玉林市科学技术局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专家组成员3名。玉林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商财政局后,下 达补助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划拨。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企业对 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玉林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直至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施行,2017 年7月4日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玉林市财政局联合公布的《玉林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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