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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规)建局、房产局(所),全市各房地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林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0日
玉林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玉林市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 4号)、《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管理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9] 37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和销售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和估价人员、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管理和销售人员。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遵守房地产行业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适用原则]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职责分工]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成立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玉林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玉林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制度建设、标准制定、人员培训、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以及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成立玉林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出具行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接受咨询和投诉等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玉林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息应用]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联合奖惩制度。
第七条[行业自律]玉林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上报市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定义]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提供。
第九条[适用原则]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信用信息的录人,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对跨区域经营的本市注册企业及从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玉林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及时提供表彰、通报、工程及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等信息,并配合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逐条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信息类别]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中性信息]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房地产企业: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证")、上年度纳税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发项目、注册地等相关信息。
(二)开发项目: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建设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
(三)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经历、培训经历(证书)、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正面信息定义]优良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经纪、评估等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自觉遵守房地产行业自律准则,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单位)、房地产业协会的表彰、社会公众的表扬等信息。
第十三条[正面信息类别]优良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企业获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
(二)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三)经营项目获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表彰;
(五)媒体、社会公共的表扬信息;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正面信息认定程序]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的优良信息,应当于记人优良信息之日起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优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异议情况属实,不计为优良信息;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优良信息生效。
第十五条[负面信息定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经纪、评估等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房地产行业自律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六条[负面信息类别]警示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房地产行业自律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
房地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二)开发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情节严重;
(三)存在违规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性质购房款、销售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面积缩水、捂盘惜售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开发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生无故拖延交房时间,或未达到交房条件交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房、购房业主用电用水尚未完善、小区其他设施尚未配套完善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六)房地产企业挪用、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严重后果;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房地产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不服从管理,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九)拒不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
(十)房地产企业故意在诚信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
(十一)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十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负面信息采集]不良行为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 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
(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房地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情况;
(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调解,房地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人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负面信息认定程序]对房地产企业记人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应当于记人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对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自成立之日起填报,开发项目情况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起填报,企业及项目信用信息自实施之日起计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披露
第二十条[信用记分机制]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
记分周期为一年,以每个自然年度计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计分。第一次评分参考前三年企业档案记录记分。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第二十一条[评分标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按照《玉林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和《玉林市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执行。
第二十二条[信用减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房地产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房地产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广]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
准如下:
AA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分值120分以上(含120分);
AA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
A级:信用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
B级:信用不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低于80分。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经玉林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其信用等级可直接降为B级。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等级]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三个等级。
A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分值120分以上(含120分);
A级:信用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80分(含80分)至120分之间;
B级:信用不合格,年度信用评分值低于80分。
第二十五条[企业与个人信用等级关联]房地产企业存在信用不良信息被记人信用系统,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企业信用等级降为B级的,对该企业的法人、经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作为从业人员的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信用等级经评定为B级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信用评分值每年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作出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
(二)优良信息;
(三)不良信息;
(四)警示信息;
(五)信用评分值;
(六)信用等级;
(七)评价说明;
(八)评价依据(有关奖惩文件复印件);
(九)评价员、审核员及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通报企业或个人下列信用信息:
(一) 房地产企业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三)信用异常信息(年度多次被记录不良信用企业或个人信息);
(四)重点关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五)失信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六)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警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监督机制]对房地产领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主体达到玉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由“信用玉林”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守信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和AAA级的房地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
(二)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享受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优惠制度;
(四)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表彰;
(五)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
(六)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信用一般引导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引导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限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十三条[失信惩戒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向社会或有关部门通报;
(二)取消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
(三)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四)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从严监管。
(五)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 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个人信用奖惩]对于房地产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A级的,在各类评优评选表彰活动时,给予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
(二)信用等级为A级的,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活动,须重新接受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三)信用等级为B级的,对本办法规定的警示信息负有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不良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 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被确认、重建信用的过程。
修复范围包括:不良信息主体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且记人诚信系统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活动。
第三十六条[信用修复条件]向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修复应当由不良信息主体(以下称为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并现场核验原件);
3.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4)。
(二)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日内受理;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按期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补正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三)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附件5);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对申请人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教育,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按异议处理期限处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作出信用修复确认并书面告知( 附件6)。
(四)数据处理及公告。已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并发出信用修复公告。
第三十八条[异议处理]申请人对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异议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信用信息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四十条[责任规定和承担]加强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相关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发生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用修复申请行为的,将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失信记录,录人诚信系统,并作为今后审核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提示。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特别说明]因房地产企业注销、破产等自身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的,自动退出本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5月21日印发的《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住建房[2019] 1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冲突,则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1.玉林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玉林市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3.信用修复申请表
4.信用修复承诺书
5.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6.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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