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年07月04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玉政发〔2017〕14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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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举措,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玉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一)降低投资税费
1.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支持住房租赁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简并增值税税率、新增不动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服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畅通12366 等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及投诉渠道,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
2.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解释工作,支持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
3.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自2017 年4 月1 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 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赃物估价费等4项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6〕20 号文件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尽早公布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标准。对企业反应强烈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关于降低全区中介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委编办、物价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5.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全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玉林市重点支持的“十大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第6 年至第10 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市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分享部分即征即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6.落实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7年4 月1 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17 年7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委、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
7.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 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 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允许停产6 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二)降低融资成本
8.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上级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和存款准备金的支持力度。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加强产融项目对接,建立包含纳税、信用等内容的玉林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适度提高对纳税良好、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对其提供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委、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9.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融资交易达成。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全流程、批量、循环、可持续的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不断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银监局)
10.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作用,探索建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用于支持全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 年,其中宽限期2 年(还息不还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每年应保持一定额度增幅,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1.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6〕20 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整治和纠正以贷转存、以质定价、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引导金融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实现全市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由原来的按抵押贷款总额比例收费办法改为按每宗分档次收取100-500元登记代理服务费。(牵头单位:玉林银监局、市物价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2.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4321”新型政银担保合作机制。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保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激励担保公司从事、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优质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委、金融投资集团)
13.培育壮大基金业。逐步扩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和区外基金合作,积极引入区外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和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
(1) 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 号)精神,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2)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 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3)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 高管奖励:2017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年薪50 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国资委、北部湾办〕
14.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纳入全区PPP 项目库管理,并逐步策划以PPP模式推进。整合优质发债主体,推动发行项目收益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募集基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争取地方政府债券或城市发展资金每年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推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5.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加快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盘活低效信贷资源投向我市重点支持的“十大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国资委,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严格落实国家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政策。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简化审贷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实现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办理滚动融资,缓解小微企业临时还款压力。筹资1亿元设立贷款周转金,出台贷款周转金具体管理办法,企业使用贷款周转金期限不超过1个月,单户企业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日利率不高于0.4‰。贷款周转金由玉林金融投资集团负责运作,为企业提供费率最优惠的贷款担保服务和无资产抵押的“过桥”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财政局、金融投资集团;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7.深化项目审批改革。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创新改革行政审批工作模式,推行所有审批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实现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提高审批效率。研究出台玉林市“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方案,对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对投资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研究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方式进行综合审批。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推广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
18.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围绕我市“三个年一活动”重大项目审批,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持续降低投资创业门槛。依托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推进项目审批“一窗受理”,进一步推动项目审批由串联办理模式向并联办理模式转变。应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圆桌”会议机制,推进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零为整”试点改革、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预审查改革,落实项目审批“容缺后补”受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探索推进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办;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19.强化工业园区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充分发挥全市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工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对落户重点园区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直接办理节能、消防、建设、安监、气象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20.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进行奖励。贯彻执行《广西工业投资考核激励办法》,出台《玉林市工业投资考核激励办法》,对完成投资任务优秀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产业园区,通过一次性补助、用地指标奖励等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1.集中办理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对工业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事宜,采取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增加人员等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市、县充分发挥各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难题。加强服务,指导做好申报(申请)材料准备工作,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2017 年开展一次补办工业企业项目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集中服务月”活动,全面梳理和解决登记办证中存在的问题,为一批工业企业集中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地成本
22.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23.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24.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
25.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十大产业”产业项目用地。全市每年下达的土地指标,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各县(市、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工业集中区)应积极申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自治区重点项目专项用地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五)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26.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2017年,按当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的20%左右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力用户准入门槛,供电电压等级35 千伏及以上的,不受用电量限制,均可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2017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探索以园区为单位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区域电网,进一步扩大区域电网范围。推动大电网与区域电网有机结合,探索创新合作模式,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提出关于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政策,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物价局、玉林供电局等)
27.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全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配输管网价格成本监审力度,确定天然气合理管网输配价格,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供气环节,随意加价。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下游燃气市场竞争,鼓励引导对管网工业园区和用气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管网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金融投资集团等)
28.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合理设定超计划(定额)用水量标准,全市各地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物价局、自来水公司等〕
二、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29.市、县两级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要在2017年7月底前设立,明确首期资金规模为1亿元,2018年起逐年增加。根据十大产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子基金,引入自治区产业基金参与子基金设立。同时配套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规范基金使用,重点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品产业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等〕
(二)支持企业贷款融资
30.促进企业多渠道贷款融资。大力推行“政府基金+担保+银行”贷款模式,进一步完善与广西金融投资集团的合作担保平台,加快玉林市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发展,为企业提供费率优惠的贷款担保服务。深入开展信贷引导资金贷款“惠企贷”业务工作,精简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金融投资集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玉林办事处等)
(三)扶持企业上规上亿
31.扶持奖励新上规、上亿企业。深入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4号),对新列入规上企业(首次入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2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3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落实各级技改项目扶持政策,推动技改项目加快建设。开展“进工地、解难题”活动,提供无间隙、零距离服务,定期到项目现场办公,积极帮助解决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难题,集中整治各类干扰、阻挠项目建设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33.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制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助80万元、30万元、15万元;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或孵化毕业企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补助5万元;科技成果获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等)
34.支持新产品产业化。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标准研究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对新产品产业化新增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1000~2000(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2000~5000(含2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等)
35.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1)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57号),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奖励。(2)对企业引进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21号)给予补助。(3)对发明专利授权“消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和1万元。(4)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创造能力,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等)
36.支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50万元。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20万元。鼓励国内外有优势、有条件的行业龙头、科技企业、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驻我市高校合作,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研究院、重点学科等创新平台,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资金,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对平台建设主体企业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玉林师范学院等)
37.支持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我市企业参与制(修)订并获发布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项;获发布为广西地方标准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项。通过验收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20万元/项;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项。(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六)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38.引导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和整合品牌。以培育自治区级以上品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为切入点,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组织企业申报工信部品牌示范企业,培育国家、自治区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实施“品牌企业”培育工程,引导和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和“广西著名商标”。积极支持玉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包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对获得首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商局等)
(七)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39.继续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精心筛选梳理市内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对后备企业的培训和扶持力度,持续不断扩大后备资源库企业的数量、质量。(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0.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定期收集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证明出具、税费补缴等各类问题。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在税收优惠、土地出让金、证件办理等问题上开辟绿色通道,并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对某些特殊问题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如为拟上市企业补办有关证照时,可采取容缺后补的办法,加快办理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41.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各项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对我市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根据企业上市(挂牌)进度,按照《玉林市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玉政办发〔2013〕7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65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玉林市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执行期限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51号)文件精神,给予1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42.加强引导扶持,通过开展“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加大对传统工业的信息化改造,推进我市的“两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机器换人”,加快部署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车间。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加大对智能产品研发、智能工厂升级改造、智能服务和智能管理的投入,将制造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制造型企业逐步向智能制造和服务型企业转型升级。对加快推进“两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市财政每个项目补助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强基本要素保障
43.加强企业用地保障。采取分级保障和综合统筹的办法解决企业发展用地问题。政府在安排下达年度用地指标时,对重点工业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严格贯彻执行现行最优惠政策。加强对闲置工业用地的监管力度,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引导企业用地模式向“空中拓展型”、“地下空间开发型”、“标准厂房型”、“提高容量型”、“闲置土地盘活型”等集约用地模式转变,切实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4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实施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进一步完善企业培训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将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加大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对企业在岗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研究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施办法,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现精准引进。改进人才引进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简化高层次人才入职入编、经济待遇、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办理流程和手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十)支持园区加快建设
45.深化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园区所在地政府各部门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权限下放到位,确保审批权限能在园区独立运行,特别是规划、土地、质监、工商、税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开发区,真正实现“办事不出区”,使园区能够通过高效便捷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和投资商办事。园区管委会对开发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46.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吸引民间资金通过采用委托经营、特许经营、股权转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灵活方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交通路网,给排水管网、供电线路、通讯、污水处理、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同时加快公租房、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不断推动园区发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切实提高园区产业项目承载力和招商项目落地的吸引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7.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围绕全市十大产业定位和布局,鼓励引导企业、优质重大产业项目向相关产业集聚区转移。积极帮助“飞地经济”项目争取国家级、自治区级专项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一)建立领导挂点机制
48.建立市、县(园区)、镇三级领导挂点联系扶持工业企业制度。加大对企业的跟踪、督办和协调服务力度,实施动态化重点帮扶,及时了解企业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解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市一级按照《经济质效提升年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17年“三个年一活动”经济质效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玉经指办〔2017〕1号)的附件4《玉林市2017年重点扶持百家工业企业一览表》的分配安排,由市领导分别挂点联系企业。县、镇两级再比照市里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确保层层落实,层层有责,共同扶持、服务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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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举措,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玉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一)降低投资税费
1.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支持住房租赁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简并增值税税率、新增不动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服务,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畅通12366 等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及投诉渠道,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
2.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解释工作,支持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
3.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自2017 年4 月1 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 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赃物估价费等4项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6〕20 号文件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尽早公布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标准。对企业反应强烈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关于降低全区中介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委编办、物价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5.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全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玉林市重点支持的“十大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第6 年至第10 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市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分享部分即征即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6.落实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7年4 月1 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17 年7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委、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
7.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 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 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允许停产6 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二)降低融资成本
8.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上级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和存款准备金的支持力度。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加强产融项目对接,建立包含纳税、信用等内容的玉林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适度提高对纳税良好、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对其提供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委、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9.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融资交易达成。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全流程、批量、循环、可持续的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不断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银监局)
10.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作用,探索建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用于支持全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 年,其中宽限期2 年(还息不还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每年应保持一定额度增幅,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1.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6〕20 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整治和纠正以贷转存、以质定价、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引导金融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实现全市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由原来的按抵押贷款总额比例收费办法改为按每宗分档次收取100-500元登记代理服务费。(牵头单位:玉林银监局、市物价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2.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4321”新型政银担保合作机制。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保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激励担保公司从事、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优质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工信委、金融投资集团)
13.培育壮大基金业。逐步扩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和区外基金合作,积极引入区外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和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
(1) 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 号)精神,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2)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 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3)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 高管奖励:2017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年薪50 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国资委、北部湾办〕
14.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纳入全区PPP 项目库管理,并逐步策划以PPP模式推进。整合优质发债主体,推动发行项目收益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募集基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争取地方政府债券或城市发展资金每年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推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5.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加快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盘活低效信贷资源投向我市重点支持的“十大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国资委,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严格落实国家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政策。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简化审贷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实现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办理滚动融资,缓解小微企业临时还款压力。筹资1亿元设立贷款周转金,出台贷款周转金具体管理办法,企业使用贷款周转金期限不超过1个月,单户企业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日利率不高于0.4‰。贷款周转金由玉林金融投资集团负责运作,为企业提供费率最优惠的贷款担保服务和无资产抵押的“过桥”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财政局、金融投资集团;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7.深化项目审批改革。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创新改革行政审批工作模式,推行所有审批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实现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提高审批效率。研究出台玉林市“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方案,对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对投资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研究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方式进行综合审批。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推广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
18.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围绕我市“三个年一活动”重大项目审批,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持续降低投资创业门槛。依托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推进项目审批“一窗受理”,进一步推动项目审批由串联办理模式向并联办理模式转变。应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圆桌”会议机制,推进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零为整”试点改革、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预审查改革,落实项目审批“容缺后补”受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探索推进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中介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办;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19.强化工业园区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充分发挥全市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工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对落户重点园区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直接办理节能、消防、建设、安监、气象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20.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进行奖励。贯彻执行《广西工业投资考核激励办法》,出台《玉林市工业投资考核激励办法》,对完成投资任务优秀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产业园区,通过一次性补助、用地指标奖励等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1.集中办理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对工业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事宜,采取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增加人员等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市、县充分发挥各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难题。加强服务,指导做好申报(申请)材料准备工作,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2017 年开展一次补办工业企业项目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集中服务月”活动,全面梳理和解决登记办证中存在的问题,为一批工业企业集中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地成本
22.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23.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24.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
25.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十大产业”产业项目用地。全市每年下达的土地指标,各县(市、区)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各县(市、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工业集中区)应积极申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自治区重点项目专项用地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五)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26.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2017年,按当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的20%左右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力用户准入门槛,供电电压等级35 千伏及以上的,不受用电量限制,均可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2017 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探索以园区为单位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区域电网,进一步扩大区域电网范围。推动大电网与区域电网有机结合,探索创新合作模式,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提出关于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政策,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物价局、玉林供电局等)
27.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全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配输管网价格成本监审力度,确定天然气合理管网输配价格,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供气环节,随意加价。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下游燃气市场竞争,鼓励引导对管网工业园区和用气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管网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金融投资集团等)
28.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合理设定超计划(定额)用水量标准,全市各地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物价局、自来水公司等〕
二、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29.市、县两级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要在2017年7月底前设立,明确首期资金规模为1亿元,2018年起逐年增加。根据十大产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子基金,引入自治区产业基金参与子基金设立。同时配套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规范基金使用,重点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品产业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等〕
(二)支持企业贷款融资
30.促进企业多渠道贷款融资。大力推行“政府基金+担保+银行”贷款模式,进一步完善与广西金融投资集团的合作担保平台,加快玉林市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发展,为企业提供费率优惠的贷款担保服务。深入开展信贷引导资金贷款“惠企贷”业务工作,精简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金融投资集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玉林办事处等)
(三)扶持企业上规上亿
31.扶持奖励新上规、上亿企业。深入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4号),对新列入规上企业(首次入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2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3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落实各级技改项目扶持政策,推动技改项目加快建设。开展“进工地、解难题”活动,提供无间隙、零距离服务,定期到项目现场办公,积极帮助解决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难题,集中整治各类干扰、阻挠项目建设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33.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制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助80万元、30万元、15万元;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或孵化毕业企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补助5万元;科技成果获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等)
34.支持新产品产业化。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标准研究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对新产品产业化新增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1000~2000(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2000~5000(含2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等)
35.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1)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57号),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奖励。(2)对企业引进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21号)给予补助。(3)对发明专利授权“消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和1万元。(4)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创造能力,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等)
36.支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50万元。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20万元。鼓励国内外有优势、有条件的行业龙头、科技企业、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驻我市高校合作,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博士后工作站、研究院、重点学科等创新平台,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资金,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对平台建设主体企业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玉林师范学院等)
37.支持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我市企业参与制(修)订并获发布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项;获发布为广西地方标准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项。通过验收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20万元/项;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项。(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六)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38.引导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和整合品牌。以培育自治区级以上品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为切入点,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组织企业申报工信部品牌示范企业,培育国家、自治区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实施“品牌企业”培育工程,引导和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和“广西著名商标”。积极支持玉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包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对获得首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商局等)
(七)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39.继续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精心筛选梳理市内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对后备企业的培训和扶持力度,持续不断扩大后备资源库企业的数量、质量。(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0.开辟绿色通道加快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定期收集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证明出具、税费补缴等各类问题。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在税收优惠、土地出让金、证件办理等问题上开辟绿色通道,并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对某些特殊问题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如为拟上市企业补办有关证照时,可采取容缺后补的办法,加快办理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41.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各项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对我市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根据企业上市(挂牌)进度,按照《玉林市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玉政办发〔2013〕7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65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玉林市支持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执行期限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51号)文件精神,给予1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42.加强引导扶持,通过开展“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加大对传统工业的信息化改造,推进我市的“两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机器换人”,加快部署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车间。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加大对智能产品研发、智能工厂升级改造、智能服务和智能管理的投入,将制造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制造型企业逐步向智能制造和服务型企业转型升级。对加快推进“两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市财政每个项目补助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强基本要素保障
43.加强企业用地保障。采取分级保障和综合统筹的办法解决企业发展用地问题。政府在安排下达年度用地指标时,对重点工业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严格贯彻执行现行最优惠政策。加强对闲置工业用地的监管力度,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引导企业用地模式向“空中拓展型”、“地下空间开发型”、“标准厂房型”、“提高容量型”、“闲置土地盘活型”等集约用地模式转变,切实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4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实施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进一步完善企业培训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将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加大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对企业在岗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研究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施办法,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现精准引进。改进人才引进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简化高层次人才入职入编、经济待遇、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办理流程和手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十)支持园区加快建设
45.深化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园区所在地政府各部门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权限下放到位,确保审批权限能在园区独立运行,特别是规划、土地、质监、工商、税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开发区,真正实现“办事不出区”,使园区能够通过高效便捷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和投资商办事。园区管委会对开发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46.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吸引民间资金通过采用委托经营、特许经营、股权转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灵活方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交通路网,给排水管网、供电线路、通讯、污水处理、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同时加快公租房、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不断推动园区发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切实提高园区产业项目承载力和招商项目落地的吸引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7.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围绕全市十大产业定位和布局,鼓励引导企业、优质重大产业项目向相关产业集聚区转移。积极帮助“飞地经济”项目争取国家级、自治区级专项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一)建立领导挂点机制
48.建立市、县(园区)、镇三级领导挂点联系扶持工业企业制度。加大对企业的跟踪、督办和协调服务力度,实施动态化重点帮扶,及时了解企业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解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市一级按照《经济质效提升年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17年“三个年一活动”经济质效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玉经指办〔2017〕1号)的附件4《玉林市2017年重点扶持百家工业企业一览表》的分配安排,由市领导分别挂点联系企业。县、镇两级再比照市里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确保层层落实,层层有责,共同扶持、服务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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