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27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调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7〕36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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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3500元。
2016年8月24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调整)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58号)不再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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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3500元。
2016年8月24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调整)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58号)不再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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