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年04月08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7〕21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8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切实推动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
第一条形成政府科技资源主要支持企业的创新机制。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科技计划项目等要优先支持企业。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加快中小微企业与技术平台对接,推动综合技术服务平台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发展,聚集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协作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招商局等部门。)
第二章强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三条实施科技招商计划。依托高新技术园区和各级各类科技孵化器,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吸引相关的上下游生产型企业聚集。(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
第四条建立科技招商奖励制度。支持引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高科技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对引进我市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核心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奖励支持,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
第五条支持两化融合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按项目的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市财政每个项目补助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六条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市财政每项给予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第七条支持品牌建设。(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包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5万元。(二)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三)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申报单位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八条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商标)。主要是指经国家质监、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品牌(商标),在我市建立加工生产基地的, 对新增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三章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
第九条强化对国资管理部门创新投入的指标约束。国资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实现国有生产制造类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年收入比例达2%以上。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国企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鼓励企业完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创新考核体系,并直接与企业班子成员的考核与薪酬挂钩。配套实施任期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
第十条鼓励国有科技创新企业探索股权和分红激励。支持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试点,对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激励基金+个人购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基金提取额度一般为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l 5%。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30%。试点企业激励方案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
第四章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企业高水平研发土地。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第十二条实施企业创新研发平台建设计划。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五章建设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大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与国际及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拓宽引进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渠道,建立健全国际、国内科技开放合作的机制,对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或者采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市场前景广的科技成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对获得国家、自治级以上奖励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市财政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四条推动中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十五条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吸纳上下游配套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技术标准、关键技术、专利保护、成果孵化转化等方面开展等合作,重点建设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六章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落实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
第十七条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通过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采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财政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征集可以开展远期约定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由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等部门。)
第七章强力推进技术成果转让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支持自主创新及新产品产业化、鼓励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标准研究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对新产品产业化新增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1000~2000(含1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每个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对通过认定的新产品,且新产品已达到一定的销售收入的由市财政按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有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支持引进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或产品。对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的专利产品,所引进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补助,每件专利引进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条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我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方式由科技部门制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八章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第二十一条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企业开放服务。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企业开放服务情况作为重大基础设施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加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企业开放;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情况作为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所有权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的使用费用在除去自治区给予的补贴外,给予不超过10%的使用补贴:对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不超过10%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交易网、大型科学仪器网共享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九章 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第二十四条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对以我市拥有的核心专利技术形成的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科技、财政部门将给予项目立项、研发资金配套、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支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力度。具体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点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支持企业制定标准,对我市企业参与制(修)订并获发布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项;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20万元/项;获发布为广西地方标准、通过验收的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项。(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章支持企业利用金融工具加大创新力度
第二十七条鼓励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落实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工作。除自治区补助外,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市本级财政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改制并挂牌,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股份制改造决议,并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包含改制条款的财务顾问协议),同时,经过主管部门登记,在改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注册后,可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20万元;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并获得国家监管部门受理的,可申请一次性30万元的挂牌工作经费补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且募集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在我市辖区内投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募集资金60%以上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按其已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奖励),每家企业每项补助(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市本级企业的补助(奖励)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县(市、区)的企业的补助(奖励),由市级财政负责50%,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责50%。(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工作。本办法具体条款由相应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玉林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切实推动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
第一条形成政府科技资源主要支持企业的创新机制。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科技计划项目等要优先支持企业。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加快中小微企业与技术平台对接,推动综合技术服务平台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发展,聚集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协作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招商局等部门。)
第二章强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三条实施科技招商计划。依托高新技术园区和各级各类科技孵化器,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吸引相关的上下游生产型企业聚集。(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
第四条建立科技招商奖励制度。支持引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高科技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对引进我市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核心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奖励支持,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
第五条支持两化融合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按项目的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市财政每个项目补助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六条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市财政每项给予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第七条支持品牌建设。(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包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5万元。(二)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三)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申报单位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八条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商标)。主要是指经国家质监、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品牌(商标),在我市建立加工生产基地的, 对新增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三章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
第九条强化对国资管理部门创新投入的指标约束。国资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实现国有生产制造类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年收入比例达2%以上。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国企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鼓励企业完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创新考核体系,并直接与企业班子成员的考核与薪酬挂钩。配套实施任期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
第十条鼓励国有科技创新企业探索股权和分红激励。支持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试点,对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激励基金+个人购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基金提取额度一般为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l 5%。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30%。试点企业激励方案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
第四章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企业高水平研发土地。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第十二条实施企业创新研发平台建设计划。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五章建设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大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与国际及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拓宽引进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渠道,建立健全国际、国内科技开放合作的机制,对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或者采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市场前景广的科技成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对获得国家、自治级以上奖励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市财政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四条推动中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十五条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吸纳上下游配套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技术标准、关键技术、专利保护、成果孵化转化等方面开展等合作,重点建设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
第六章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落实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
第十七条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通过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采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财政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征集可以开展远期约定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由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等部门。)
第七章强力推进技术成果转让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支持自主创新及新产品产业化、鼓励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标准研究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对新产品产业化新增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1000~2000(含1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每个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对通过认定的新产品,且新产品已达到一定的销售收入的由市财政按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有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支持引进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或产品。对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的专利产品,所引进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补助,每件专利引进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条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我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方式由科技部门制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八章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第二十一条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企业开放服务。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企业开放服务情况作为重大基础设施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加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企业开放;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情况作为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所有权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企业的使用费用在除去自治区给予的补贴外,给予不超过10%的使用补贴:对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不超过10%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交易网、大型科学仪器网共享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九章 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第二十四条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对以我市拥有的核心专利技术形成的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科技、财政部门将给予项目立项、研发资金配套、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支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力度。具体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点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支持企业制定标准,对我市企业参与制(修)订并获发布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奖励50万元/项;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20万元/项;获发布为广西地方标准、通过验收的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项。(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章支持企业利用金融工具加大创新力度
第二十七条鼓励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落实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工作。除自治区补助外,对龙头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市本级财政按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改制并挂牌,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股份制改造决议,并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包含改制条款的财务顾问协议),同时,经过主管部门登记,在改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注册后,可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20万元;拟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并获得国家监管部门受理的,可申请一次性30万元的挂牌工作经费补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且募集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在我市辖区内投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募集资金60%以上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按其已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奖励),每家企业每项补助(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市本级企业的补助(奖励)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县(市、区)的企业的补助(奖励),由市级财政负责50%,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责50%。(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工作。本办法具体条款由相应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