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年04月06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玉林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玉林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发〔2017〕8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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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玉林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玉林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已经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和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玉林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和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业、统计、审计、水利、林业、环保、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的控制负总责,负责组织耕地保护日常巡查,以确保辖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违法用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避免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第八条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质量管理,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工作,协助做好耕地破坏鉴定、违法用地整改复耕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统计部门负责对年度耕地面积的统计数据进行公布,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指导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法定职能对承担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抛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耕地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抛荒、闲置和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行为,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注、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每年进行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
耕地保护责任状应包括下列内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耕地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措施等。
第十九条 优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考评、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耕地占补平衡,一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次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或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关心支持并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同责共管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体责任、部门联动监管、基层直接责任、社会广泛参与的“同责共管”耕地保护机制。耕地保护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土地执法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承担起本区域内违法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处置和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各地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电力、市政公用企业、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等平台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对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主要是指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分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及承担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相关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全市耕地保护整体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虽未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但违法面积较大、涉及基本农田的;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隐瞒不报、虚假上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且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不落实耕地“占优补优”,致使本行政辖区内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
(七)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
(八)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1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
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政绩考核测评,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审计对象包括: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因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对其任期内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进行离任审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四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和质量状况;
(二)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状况;
(三)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的数量、质量情况;
(四)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落实情况;
(五)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完成情况;
(六)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七)任期内本级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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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玉林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玉林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已经五届市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和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玉林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和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业、统计、审计、水利、林业、环保、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的控制负总责,负责组织耕地保护日常巡查,以确保辖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违法用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避免因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第八条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基本农田质量管理,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工作,协助做好耕地破坏鉴定、违法用地整改复耕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统计部门负责对年度耕地面积的统计数据进行公布,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石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指导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法定职能对承担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抛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耕地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抛荒、闲置和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行为,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注、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每年进行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
耕地保护责任状应包括下列内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耕地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措施等。
第十九条 优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考评、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耕地占补平衡,一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次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或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关心支持并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同责共管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体责任、部门联动监管、基层直接责任、社会广泛参与的“同责共管”耕地保护机制。耕地保护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土地执法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承担起本区域内违法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处置和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各地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电力、市政公用企业、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等平台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对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主要是指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分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及承担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相关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全市耕地保护整体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虽未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但违法面积较大、涉及基本农田的;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隐瞒不报、虚假上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且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辖区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不落实耕地“占优补优”,致使本行政辖区内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
(七)在耕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
(八)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1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
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政绩考核测评,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审计对象包括: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因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对其任期内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进行离任审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四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和质量状况;
(二)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状况;
(三)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的数量、质量情况;
(四)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落实情况;
(五)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完成情况;
(六)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七)任期内本级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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