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7〕75号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17-11-20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该部分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联合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单独以市法制机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审议印发的请示并附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发文稿签(或办文签)、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起草说明、主要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及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其中,在审议印发的请示中需注明提请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未在请示中注明提请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予以补充完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玉政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专用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秘书科统一登记、统一以“玉××(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市发展改革委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玉发改规〔2017〕1号”),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下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三统一”制度,并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细化程序,切实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执行到位。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

  (一)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扎实做好“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二)本通知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本通知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统一备案登记。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文本和规范性文件公文代字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17-11-20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该部分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联合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单独以市法制机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审议印发的请示并附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发文稿签(或办文签)、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起草说明、主要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及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其中,在审议印发的请示中需注明提请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未在请示中注明提请印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予以补充完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玉政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专用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秘书科统一登记、统一以“玉××(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市发展改革委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玉发改规〔2017〕1号”),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下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三统一”制度,并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细化程序,切实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执行到位。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

      (一)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扎实做好“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二)本通知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本通知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统一备案登记。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文本和规范性文件公文代字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