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年11月27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17〕5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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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实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实现科技促进产业发展,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本办法所指的平台为:
(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牵头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院士工作站以及其他争创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的各类平台等。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研发平台。
第三条 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前沿或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通过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改善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努力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平台,为解决玉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推动玉林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第四条 平台经费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
(一)项目支持。对玉林市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平台,经审核评估后,给予项目支持经费,并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与获项目支持的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新建立平台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平台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平台支持经费从玉林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 平台认定支持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后补助。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后补助。
第八条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或通过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后补助。
第九条 对新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院士工作站等其他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平台给予100万元的支持,自治区级平台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支持经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平台的申请材料按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的各级各类平台是指自2017年起新获认定的平台,新认定的平台须自获认定起1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后补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平台建设单位自筹经费和平台支持经费等组成。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平台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参照《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81号)、《玉林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玉市财教〔2013〕24号)和《关于调整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玉政办发〔2015〕7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平台支持经费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建设工作台帐;平台主要负责人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相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平台建设项目组织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加强平台建设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平台,继续给予滚动支持;对项目实施达不到任务目标的平台,责令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通报、取消市级平台资格、追回支持资金、停止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三年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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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实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实现科技促进产业发展,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本办法所指的平台为:
(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牵头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院士工作站以及其他争创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的各类平台等。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研发平台。
第三条 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前沿或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通过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改善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努力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平台,为解决玉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推动玉林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第四条 平台经费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
(一)项目支持。对玉林市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平台,经审核评估后,给予项目支持经费,并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与获项目支持的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新建立平台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平台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平台支持经费从玉林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 平台认定支持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后补助。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后补助。
第八条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或通过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后补助。
第九条 对新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院士工作站等其他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平台给予100万元的支持,自治区级平台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支持经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平台的申请材料按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的各级各类平台是指自2017年起新获认定的平台,新认定的平台须自获认定起1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后补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平台建设单位自筹经费和平台支持经费等组成。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平台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参照《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81号)、《玉林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玉市财教〔2013〕24号)和《关于调整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玉政办发〔2015〕7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平台支持经费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建设工作台帐;平台主要负责人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相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平台建设项目组织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加强平台建设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平台,继续给予滚动支持;对项目实施达不到任务目标的平台,责令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采取通报、取消市级平台资格、追回支持资金、停止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三年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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