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年11月27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玉林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17〕4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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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及《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2017年度玉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113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5665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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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及《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2017年度玉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113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5665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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