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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1月24日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17〕1号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5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1-25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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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室内(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不小于1.0~2.0个。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并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第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墙搭建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选择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确有困难的,应采用非燃材料封堵。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第六条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二)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三)在出租房、居民住宅楼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宅部分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室内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在地上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照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出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且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三)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四)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公共区域不应安装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金属栅栏;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居民住宅,居民住宅户内安装防盗网的,宜设置逃生救援窗。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一)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满足2 h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

(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可设置手抬消防机动泵、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 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 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 mm;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 mm;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气体等自动灭火设施;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除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如采用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如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七)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照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因过载、短路和电压不稳造成的安全隐患;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

(二)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室外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和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内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2008)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五)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六)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七)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八)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九)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  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二)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三)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未设物业服务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住区,由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二)每辆电动两轮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 m×0.8 m;

(三)电动三轮自行车停放应确保车辆同向停放时,车辆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0.3 m;

(四)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五)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规定执行,家庭零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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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1-25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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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室内(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不小于1.0~2.0个。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并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第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墙搭建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选择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确有困难的,应采用非燃材料封堵。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第六条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二)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宽度不小于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三)在出租房、居民住宅楼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宅部分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室内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在地上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照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出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且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三)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四)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公共区域不应安装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金属栅栏;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居民住宅,居民住宅户内安装防盗网的,宜设置逃生救援窗。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一)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5 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满足2 h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

    (三)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可设置手抬消防机动泵、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 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 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 mm;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 mm;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气体等自动灭火设施;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除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GB 20517)的规定;

    (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如采用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如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七)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照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因过载、短路和电压不稳造成的安全隐患;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

    (二)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室外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和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内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2008)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五)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六)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七)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八)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201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九)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  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二)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三)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未设物业服务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住区,由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二)每辆电动两轮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 m×0.8 m;

    (三)电动三轮自行车停放应确保车辆同向停放时,车辆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0.3 m;

    (四)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五)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本规定执行,家庭零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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