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年09月27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7〕61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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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和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玉林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自1997年撤地设市以来,我市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对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划分和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城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市与城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政府和市场边界不够清晰,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完全匹配,市与城区政府间部分职责交叉重叠,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利于构建科学合理、依法规范、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政府分工体系,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目标、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并积极吸收我市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与城区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二)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按照市场优先原则,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优先交由市场自行解决,逐步减少或取消该类事项的政府财政事权,控制和约束政府财政事权;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政府采取间接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更加适宜或效率更高的,优先提倡采取间接方式提供。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事权的履行。结合城区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配置,更好发挥城区人民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城区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直财政事权。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城区的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各城区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的独立财政事权,由市直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城区并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城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城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
1.市与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对于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属于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各主管部门不直接介入管理,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或自治区委托市县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对于中央或自治区明确与市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要求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财政事权。
2.市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适度强化市人民政府财政事权,将关系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集中到市直。强化市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直接行使,减少对城区的委托,加强统一管理,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市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城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有关部门行使,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对市委托城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城区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地域信息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城区人民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城区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城区人民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城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行使,市对城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4.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城区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城区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或城区可以承担的事务由城区承担,超出城区管辖范围或超越城区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市承担,与中央或自治区的事务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明确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
5.动态调整市与城区的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各领域改革进程及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市与城区的各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和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间财政事权。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来承担。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
(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
1.市与中央、自治区支出责任。对于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不需承担支出责任;对于中央或自治区委托市县人民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中央、自治区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对于中央或自治区明确与市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市直支出责任。对于市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直财政安排经费,市直各部门不得要求城区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事权如委托城区行使,要通过市直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3.城区支出责任。对于城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城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申请自治区代发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4.市与城区共同支出责任。对于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标准,由市与城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市内跨城区、具有外溢性属性的财政事权,支出上实行分级负担,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对于收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与城区按项目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城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编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完成好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市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城区的指导督促工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会审意见,明确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查和研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市编办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特别是对中央和自治区新划分到市县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中央和自治区公布3个月内提出我市的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所辖区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根据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主动承担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出台有关政策,若涉及新增或调整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进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二)时间安排。
1.2017-2018年。制定市本级总体改革工作方案,启动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承接完成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领域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进程,统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
2.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三)工作程序。市直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应当认真研究,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确有必要新增或调整财政事权的,属市财政事权,应当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明确相关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实施;属市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城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有关部门行使,并通过市直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属市和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财政局和城区相关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区出台有关政策,原则上不能涉及调整或新增与市共担财政事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新增市与城区共担财政事权的,应征求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相关部门应将有关争议报市财政局、市编办会审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裁定。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市、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列为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积极为城区改革创新创造条件,进一步激发城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城区要参照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改革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改革的整体设计、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促推进,并研究推进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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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和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玉林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自1997年撤地设市以来,我市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对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划分和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城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市与城区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政府和市场边界不够清晰,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完全匹配,市与城区政府间部分职责交叉重叠,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不利于构建科学合理、依法规范、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政府分工体系,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目标、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并积极吸收我市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与城区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二)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按照市场优先原则,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优先交由市场自行解决,逐步减少或取消该类事项的政府财政事权,控制和约束政府财政事权;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政府采取间接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更加适宜或效率更高的,优先提倡采取间接方式提供。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事权的履行。结合城区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配置,更好发挥城区人民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城区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直财政事权。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城区的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各城区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的独立财政事权,由市直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城区并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城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城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
1.市与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对于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属于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各主管部门不直接介入管理,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或自治区委托市县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对于中央或自治区明确与市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要求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财政事权。
2.市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移,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适度强化市人民政府财政事权,将关系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集中到市直。强化市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直接行使,减少对城区的委托,加强统一管理,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市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城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有关部门行使,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对市委托城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城区财政事权。将适宜由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将地域信息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城区人民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城区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城区人民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城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行使,市对城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4.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城区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城区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或城区可以承担的事务由城区承担,超出城区管辖范围或超越城区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市承担,与中央或自治区的事务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及明确的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
5.动态调整市与城区的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各领域改革进程及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市与城区的各级财政事权。对新增和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间财政事权。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来承担。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
(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
1.市与中央、自治区支出责任。对于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不需承担支出责任;对于中央或自治区委托市县人民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中央、自治区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对于中央或自治区明确与市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市直支出责任。对于市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直财政安排经费,市直各部门不得要求城区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事权如委托城区行使,要通过市直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3.城区支出责任。对于城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城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申请自治区代发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4.市与城区共同支出责任。对于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标准,由市与城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于市内跨城区、具有外溢性属性的财政事权,支出上实行分级负担,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对于收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市与城区按项目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与城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编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完成好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市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城区的指导督促工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会审意见,明确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查和研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市编办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特别是对中央和自治区新划分到市县的财政事权,各相关部门要在中央和自治区公布3个月内提出我市的划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所辖区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根据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主动承担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出台有关政策,若涉及新增或调整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进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二)时间安排。
1.2017-2018年。制定市本级总体改革工作方案,启动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承接完成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领域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改革进程,统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
2.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三)工作程序。市直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政策,应当认真研究,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确有必要新增或调整财政事权的,属市财政事权,应当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明确相关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实施;属市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城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区有关部门行使,并通过市直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属市和城区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市财政局和城区相关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区出台有关政策,原则上不能涉及调整或新增与市共担财政事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新增市与城区共担财政事权的,应征求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意见,明确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相关部门应将有关争议报市财政局、市编办会审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裁定。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市、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列为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积极为城区改革创新创造条件,进一步激发城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城区要参照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改革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改革的整体设计、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促推进,并研究推进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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