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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6年12月19日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6〕89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2-19 09: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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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工作力度以及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我市金融服务新模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银监局 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银保合作服务脱贫攻坚 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桂金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核实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

(二)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赔付后的债务进行追偿,将追回的已核销呆账金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五条市工信委负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试点金融机构合作平台管理工作, 在现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联合市商务局、农委、工商局等部门向试点银行提供优质诚信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联合有关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工作。

第六条试点银行应积极拓展小额贷款业务,同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发现贷款企业欠息或将贷款用于非贷款合同规定用途及银行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况,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保险公司通报,防范保险事故发生。试点银行要每月按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  补偿对象

第七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按规定承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指注册地在玉林区域内,经营期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和农户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贷款金额,小型企业单户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消费、转借他人等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保险费。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不得向贷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付率计算方式: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1年内该保险公司与某1家合作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年赔付总额为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对应业务发生的赔款总和。

第十四条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在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30%时停止赔付。对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财政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据,其余20%仍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7:3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  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超过130%时,保险公司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六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缴还市财政。

第五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补偿时间为每年结算1次。每年3月15日前,由保险公司和对应的银行共同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申报上年度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在1个月内安排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需提供)、保险单正本、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五)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银行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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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玉林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工作力度以及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我市金融服务新模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银监局 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银保合作服务脱贫攻坚 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桂金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核实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

    (二)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赔付后的债务进行追偿,将追回的已核销呆账金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五条市工信委负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试点金融机构合作平台管理工作, 在现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联合市商务局、农委、工商局等部门向试点银行提供优质诚信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联合有关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工作。

    第六条试点银行应积极拓展小额贷款业务,同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发现贷款企业欠息或将贷款用于非贷款合同规定用途及银行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况,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保险公司通报,防范保险事故发生。试点银行要每月按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  补偿对象

    第七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按规定承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指注册地在玉林区域内,经营期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和农户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贷款金额,小型企业单户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消费、转借他人等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保险费。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不得向贷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付率计算方式: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1年内该保险公司与某1家合作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年赔付总额为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对应业务发生的赔款总和。

    第十四条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在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30%时停止赔付。对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财政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据,其余20%仍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7:3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  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超过130%时,保险公司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六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缴还市财政。

    第五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补偿时间为每年结算1次。每年3月15日前,由保险公司和对应的银行共同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申报上年度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在1个月内安排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需提供)、保险单正本、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五)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银行收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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