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6〕87号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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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事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应急启动
4.3 应急指挥
4.4 应急扩大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恢复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及调配程序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环境卫生监测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应急避难所保障
6.12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沟通与协作
8.3 奖励与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8.5 预案生效
9 附录
9.1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9.2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流程图
9.3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9.4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9.5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
9.6 玉林城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9.7 玉林市燃气企业信息表
9.8 玉林市各燃气站点应急救援线路
9.9 液化石油气站应急装备和物资统计表
9.10 玉林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20)现状供气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玉林城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故,排除隐患,迅速恢复供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燃气质量、压力、热值、组分符合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等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3.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城区范围内,对突发燃气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比较轻微的事故,视情况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燃气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理。
对我市燃气供气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主要为:
(1)燃气处理、加工和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供应中止;
(3)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处理和输送受阻或气源储配站、灌瓶站被淹没,机电设备遭毁损;
(4)储配站罐体泄漏,通过正常操作无法切断泄漏源;
(5)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
(6)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管网由于突出性灾害、坏烂、人为毁损等原因造成干管断裂或破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至失控或毁坏;
(8)暴发传染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等;
(9)恐怖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造成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供给不足或中断。
1.3.2 事故分级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事故对城市供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实际,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Ⅳ级。
(1)Ⅰ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500mm及以上供气主干管损坏泄漏,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
③管道燃气气源中心发生泄漏、爆炸或严重火灾,导致气源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
④管道燃气气源的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一时无法恢复正常,有可能大面积影响供气系统供气;
⑤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市内无法补充气源5天以上,供气系统将会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⑥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Ⅱ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200mm至DN500mm(含DN200mm)供气主干管损坏泄漏,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源的燃气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有可能影响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
④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市内无法补充气源达4天,供气系统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150mm至DN200mm(含DN150mm)干管损坏泄漏,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不明原因,短时间内有500户以上用户发生爆燃、爆炸、点不着火、严重离焰等用户使用事故;
④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事故:
①因施工、意外等原因导致DN150mm以下支管损坏泄漏,发生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因不明原因,短时间内有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用户发生爆燃、爆炸、点不着火、严重离焰等用户使用事故;
④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确保稳定供应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完善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尽力消除事故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快速地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迅速恢复供气。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燃气突发事故预防工作。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响应,及早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燃气以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监管和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影响人口、危害程度等对影响供气的突发事故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案,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办)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成员由市住建委及下属有关机构和燃气企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联系。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到Ⅰ级时,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玉州区政府、福绵区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玉林供电局、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辖区各燃气企业。
2.2 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2.1 指挥机构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和请求进一步支援等。
(2)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期间负责联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时传达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应急处置中所需必要器材及物资;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信息报告和提出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平常负责与专家组联络;组织救援演练及救援人员培训学习。
2.2.2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对辖区域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2)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舆论导向,及时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3)市应急办:协调指导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应急需要统一调度各类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
(4)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协调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及时了解掌握城市燃气系统事故情况,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拟定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事故后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保证整改如期完成,督促尽快恢复供气;负责建立燃气供气应急技术专家库和应急救援专家组;协同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市政设施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5)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对紧急抢修工程开挖城市道路的手续审批,组织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市政设施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具体工作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和玉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53号)运作。
(7)市质监局:负责城市燃气系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监控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对市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协助人员疏散;指挥消防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等。
(9)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和监督使用。
(10)市环保局: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对事故地点的空气和水源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和水源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采取措施改善空气和水源质量、阻止环境被进一步破坏。
(11)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危化品车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气源、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等运输工具。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卫生安全监督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和康复工作,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13)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调查;事故后与燃气主管部门一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4)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设施防腐及天气、雨量、风向等变化趋势及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
(15)市公安消防支队: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根据报警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必要消防措施,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等工作。
(16)玉林供电局:做好事故区域的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正常用电;对事故造成的电网设施设备的损毁,及时进行维修,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17)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控制事故燃气系统运行状态,恢复供气;协助地方政府领导慰问因事故灾害受伤的人员及家属,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18)辖区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有关抢险应急预案,结合各企业具体情况,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分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时,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3 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2.3.1 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由城市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电气、建筑、环保、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化工等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专家组的职责
参加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各燃气公司给予技术支持。
2.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8.1
3 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1)市燃气管理办建立本区域燃气视频监控系统、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上传到市燃气管理办。
(2)市燃气管理办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逐步建立全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
(3)市燃气管理办做好可能对本市燃气安全造成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工作。
(4)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器材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 预警
市政府应急办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对于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并对事故信息进行预警,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市政府应急办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燃气事故预警公告。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预警解除由发布该预警的应急办负责宣布,当燃气事故的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经应急办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通过电话、口头或书面宣布解除预警。
3.3 事故报告
3.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应在10分钟之内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燃气办,电话:2835229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825627 ;玉林中燃公司抢险电话:2114000)。
3.3.2 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先期处置的原则,燃气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发生事故的燃气公司接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公司应急预案,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指令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排险、抢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和恢复供气等工作。
(2)Ⅰ、Ⅱ、Ⅲ、Ⅳ级事故均为本预案应急响应的事故。预案启动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开展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比Ⅳ级轻微的事故,市燃气应急办接报并确认后组织或指示相关部门或燃气公司进行处理,对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单个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燃气运输工具发生即时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对城市燃气系统未产生较大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或环保等部门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市住建委根据相应预案履行职责。
4.2 应急启动
(1)市燃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4.3应急指挥
(1)市燃气应急办通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燃气应急办工作人员,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各小组马上开展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市燃气应急办与专家组联系,要求相关专家到达指定位置。
(3)燃气应急指挥部迅速与事故燃气公司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
各参加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意见向指挥长汇报。
(4)市应急办接到燃气企业的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现场情况制定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方案,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5)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立即组织抢险队到达指定地点,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按照应急方案的具体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4应急扩大
当突发燃气事故不可控,需要更多的外援后,应急响应的级别需扩大,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事故级别扩大的应急指令。
若发生Ⅳ级事故,事故发展态势不断扩大,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要求时,事故应急响应扩大到Ⅲ级响应,现场指挥部发布扩大应急指令,向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办申请支援,同时迅速向附近的消防部门、联防单位请求支援。
4.5新闻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指定对外信息发布的部门,负责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告等形式向新闻单位、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和停止供气、恢复供气等相关信息。
4.6应急恢复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应急恢复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若燃气管道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应急办燃气部门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迅速组织燃气管道重建,忙尽快恢复停气用户的供气,其他燃气企业组织燃气供应,确保用户安全用气,防止企业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大气环境中各种排放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工作,擅自离开应急岗位。
5 后期处置
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工作,擅自离开应急岗位。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内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经级)燃气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向受害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 保险
燃气企业发生燃气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按规定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对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予以补偿。
5.3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总结及评估
(1)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燃气公司应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住建委及市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2)市住建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燃气突发事故的原因,从城市燃气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要求事故燃气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燃气应急办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并传递城市燃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城市燃气系统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建立完善以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与市领导、成员单位、其他应急组织、各燃气公司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市燃气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
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阀门操作、堵漏、焊接、发电、灯光、检测漏气、抢险、通风、防毒呼吸、拆装、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并保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各燃气公司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燃气应急办和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燃气公司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市公安消防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抢险救援方面的灭火、堵漏、防毒、防火、防高温等抢险抢修装置、工具和设备。
市财政视情况对燃气抢险救援装备的购置和维护予以适当支持,确需购买抢险救援装备时,由相关部门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燃气企业发事故突发燃气事故时,报告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时,在抢险过程中先调用企业配备的应急抢险器材,待市专业抢险队到后,可调用市专业抢险队配备的应急器材。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支队,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工作。
燃气企业建立有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抢险的人员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市应急指挥部建设有市专业抢险队: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急抢险队,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器材,并保持完好。
6.5交通保障
市政府应急办建立燃气企业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数据准确。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市交通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协调市卫生局提供事故过程中人员受伤的医疗救治,派医疗卫生队伍对安置点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6.7治安保障
1)燃气事故发生后,公安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道路管制,及时疏散人群,加强对事故区域内设备、设施和物资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2)若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燃气事故,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警力、基层政府和单位组织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8 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资金: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标准规范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市应急办应急资金:市燃气管理办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
为处置重大燃气突发事故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市燃气管理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6.9 环境卫生监测
市内发生重大以上燃气应急事故时,市环保局应对周边环境的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监测,对排入下水道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保证有害物质不排入大气中、水中污染环境。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发生特大、重大燃气事故,市应急指挥部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市民政局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6.12 技术保障
市应急办根据需要建立由设计、施工和安监、质监、消防、燃气企业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7宣传、培训、演练
社会宣传主要是向公众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向燃气用户发放燃气使用手册,宣传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简单应急救援知识。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由市燃气应急办、燃气企业负责执行。
市燃气应急办会同市燃气管理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市性演练,以检验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的效果,提高救援能力;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的培训由市燃气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燃气应急办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每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燃气应急办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预案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8.2 沟通与协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玉林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燃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各县如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故时,优先启用各辖区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故情况,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燃气应急办制定并解释。
8.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9.2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流程图
9.3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9.4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9.5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
9.6 玉林城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9.7 玉林市燃气企业信息表
9.8 玉林市各燃气站点应急救援线路
9.9 液化石油气站应急装备和物资统计表
9.10 玉林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20)现状供气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事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应急启动
4.3 应急指挥
4.4 应急扩大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恢复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及调配程序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环境卫生监测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应急避难所保障
6.12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沟通与协作
8.3 奖励与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8.5 预案生效
9 附录
9.1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9.2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流程图
9.3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9.4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9.5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
9.6 玉林城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9.7 玉林市燃气企业信息表
9.8 玉林市各燃气站点应急救援线路
9.9 液化石油气站应急装备和物资统计表
9.10 玉林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20)现状供气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玉林城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故,排除隐患,迅速恢复供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燃气质量、压力、热值、组分符合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等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3.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城区范围内,对突发燃气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比较轻微的事故,视情况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燃气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理。
对我市燃气供气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主要为:
(1)燃气处理、加工和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供应中止;
(3)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处理和输送受阻或气源储配站、灌瓶站被淹没,机电设备遭毁损;
(4)储配站罐体泄漏,通过正常操作无法切断泄漏源;
(5)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
(6)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管网由于突出性灾害、坏烂、人为毁损等原因造成干管断裂或破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至失控或毁坏;
(8)暴发传染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等;
(9)恐怖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造成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供给不足或中断。
1.3.2 事故分级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事故对城市供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实际,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Ⅳ级。
(1)Ⅰ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500mm及以上供气主干管损坏泄漏,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
③管道燃气气源中心发生泄漏、爆炸或严重火灾,导致气源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
④管道燃气气源的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一时无法恢复正常,有可能大面积影响供气系统供气;
⑤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市内无法补充气源5天以上,供气系统将会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⑥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Ⅱ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200mm至DN500mm(含DN200mm)供气主干管损坏泄漏,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源的燃气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有可能影响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
④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市内无法补充气源达4天,供气系统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150mm至DN200mm(含DN150mm)干管损坏泄漏,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不明原因,短时间内有500户以上用户发生爆燃、爆炸、点不着火、严重离焰等用户使用事故;
④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事故:
①因施工、意外等原因导致DN150mm以下支管损坏泄漏,发生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因不明原因,短时间内有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用户发生爆燃、爆炸、点不着火、严重离焰等用户使用事故;
④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确保稳定供应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完善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尽力消除事故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快速地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迅速恢复供气。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燃气突发事故预防工作。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响应,及早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燃气以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监管和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影响人口、危害程度等对影响供气的突发事故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案,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办)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成员由市住建委及下属有关机构和燃气企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联系。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到Ⅰ级时,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玉州区政府、福绵区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玉林供电局、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辖区各燃气企业。
2.2 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2.1 指挥机构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和请求进一步支援等。
(2)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期间负责联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时传达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应急处置中所需必要器材及物资;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信息报告和提出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平常负责与专家组联络;组织救援演练及救援人员培训学习。
2.2.2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对辖区域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2)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舆论导向,及时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3)市应急办:协调指导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应急需要统一调度各类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
(4)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协调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及时了解掌握城市燃气系统事故情况,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拟定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事故后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保证整改如期完成,督促尽快恢复供气;负责建立燃气供气应急技术专家库和应急救援专家组;协同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市政设施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5)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对紧急抢修工程开挖城市道路的手续审批,组织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市政设施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具体工作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和玉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53号)运作。
(7)市质监局:负责城市燃气系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监控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对市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协助人员疏散;指挥消防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等。
(9)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和监督使用。
(10)市环保局: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对事故地点的空气和水源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和水源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采取措施改善空气和水源质量、阻止环境被进一步破坏。
(11)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危化品车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气源、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等运输工具。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卫生安全监督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和康复工作,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13)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调查;事故后与燃气主管部门一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4)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设施防腐及天气、雨量、风向等变化趋势及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
(15)市公安消防支队: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根据报警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必要消防措施,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等工作。
(16)玉林供电局:做好事故区域的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正常用电;对事故造成的电网设施设备的损毁,及时进行维修,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17)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控制事故燃气系统运行状态,恢复供气;协助地方政府领导慰问因事故灾害受伤的人员及家属,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18)辖区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有关抢险应急预案,结合各企业具体情况,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分预案;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时,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3 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2.3.1 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由城市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电气、建筑、环保、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化工等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专家组的职责
参加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各燃气公司给予技术支持。
2.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8.1
3 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1)市燃气管理办建立本区域燃气视频监控系统、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上传到市燃气管理办。
(2)市燃气管理办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逐步建立全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
(3)市燃气管理办做好可能对本市燃气安全造成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工作。
(4)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器材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 预警
市政府应急办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对于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并对事故信息进行预警,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市政府应急办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燃气事故预警公告。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预警解除由发布该预警的应急办负责宣布,当燃气事故的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经应急办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通过电话、口头或书面宣布解除预警。
3.3 事故报告
3.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应在10分钟之内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燃气办,电话:2835229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825627 ;玉林中燃公司抢险电话:2114000)。
3.3.2 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先期处置的原则,燃气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发生事故的燃气公司接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公司应急预案,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指令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排险、抢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和恢复供气等工作。
(2)Ⅰ、Ⅱ、Ⅲ、Ⅳ级事故均为本预案应急响应的事故。预案启动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开展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比Ⅳ级轻微的事故,市燃气应急办接报并确认后组织或指示相关部门或燃气公司进行处理,对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单个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燃气运输工具发生即时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对城市燃气系统未产生较大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或环保等部门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市住建委根据相应预案履行职责。
4.2 应急启动
(1)市燃气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4.3应急指挥
(1)市燃气应急办通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燃气应急办工作人员,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各小组马上开展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市燃气应急办与专家组联系,要求相关专家到达指定位置。
(3)燃气应急指挥部迅速与事故燃气公司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
各参加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意见向指挥长汇报。
(4)市应急办接到燃气企业的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现场情况制定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方案,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5)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立即组织抢险队到达指定地点,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按照应急方案的具体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4应急扩大
当突发燃气事故不可控,需要更多的外援后,应急响应的级别需扩大,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事故级别扩大的应急指令。
若发生Ⅳ级事故,事故发展态势不断扩大,现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要求时,事故应急响应扩大到Ⅲ级响应,现场指挥部发布扩大应急指令,向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办申请支援,同时迅速向附近的消防部门、联防单位请求支援。
4.5新闻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指定对外信息发布的部门,负责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告等形式向新闻单位、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和停止供气、恢复供气等相关信息。
4.6应急恢复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应急恢复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若燃气管道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应急办燃气部门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迅速组织燃气管道重建,忙尽快恢复停气用户的供气,其他燃气企业组织燃气供应,确保用户安全用气,防止企业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大气环境中各种排放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工作,擅自离开应急岗位。
5 后期处置
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工作,擅自离开应急岗位。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内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经级)燃气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向受害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2 保险
燃气企业发生燃气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按规定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对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予以补偿。
5.3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总结及评估
(1)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燃气公司应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住建委及市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2)市住建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燃气突发事故的原因,从城市燃气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要求事故燃气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燃气应急办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并传递城市燃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城市燃气系统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建立完善以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与市领导、成员单位、其他应急组织、各燃气公司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市燃气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
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阀门操作、堵漏、焊接、发电、灯光、检测漏气、抢险、通风、防毒呼吸、拆装、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并保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各燃气公司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燃气应急办和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燃气公司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市公安消防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抢险救援方面的灭火、堵漏、防毒、防火、防高温等抢险抢修装置、工具和设备。
市财政视情况对燃气抢险救援装备的购置和维护予以适当支持,确需购买抢险救援装备时,由相关部门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燃气企业发事故突发燃气事故时,报告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时,在抢险过程中先调用企业配备的应急抢险器材,待市专业抢险队到后,可调用市专业抢险队配备的应急器材。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支队,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工作。
燃气企业建立有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抢险的人员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市应急指挥部建设有市专业抢险队: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急抢险队,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器材,并保持完好。
6.5交通保障
市政府应急办建立燃气企业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数据准确。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市交通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协调市卫生局提供事故过程中人员受伤的医疗救治,派医疗卫生队伍对安置点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6.7治安保障
1)燃气事故发生后,公安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实行道路管制,及时疏散人群,加强对事故区域内设备、设施和物资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2)若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燃气事故,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警力、基层政府和单位组织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8 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资金: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标准规范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市应急办应急资金:市燃气管理办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
为处置重大燃气突发事故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市燃气管理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6.9 环境卫生监测
市内发生重大以上燃气应急事故时,市环保局应对周边环境的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监测,对排入下水道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保证有害物质不排入大气中、水中污染环境。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发生特大、重大燃气事故,市应急指挥部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市民政局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6.12 技术保障
市应急办根据需要建立由设计、施工和安监、质监、消防、燃气企业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7宣传、培训、演练
社会宣传主要是向公众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向燃气用户发放燃气使用手册,宣传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简单应急救援知识。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由市燃气应急办、燃气企业负责执行。
市燃气应急办会同市燃气管理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市性演练,以检验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的效果,提高救援能力;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的培训由市燃气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燃气应急办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每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燃气应急办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预案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8.2 沟通与协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玉林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燃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各县如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故时,优先启用各辖区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故情况,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燃气应急办制定并解释。
8.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9.2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流程图
9.3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9.4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9.5 玉林城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
9.6 玉林城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9.7 玉林市燃气企业信息表
9.8 玉林市各燃气站点应急救援线路
9.9 液化石油气站应急装备和物资统计表
9.10 玉林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20)现状供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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