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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876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6日
标  题: 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政府令第5号)
发文字号:第5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政府令第5号)

2026-02-10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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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2026年1月12日玉林市六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惠强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清朗繁荣文明和谐美丽新玉林,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民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利用能够展现玉林文化特色的典型载体,集中开展“做文明有礼玉林人”等文明行为宣传、实践系列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尚,营造人人践行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

(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三)节约公共资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览展览等各类活动中,服从现场管理;

(五)文明养犬,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六)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娱乐活动和商业营销活动时,合理利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在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中,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以及组织器官;

(三)邻里和睦,友爱互助,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五)依法开展赈灾救援、扶危济困、安老扶幼、恤病助残等慈善活动;

(六)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七)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八)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文明婚俗,文明殡葬,文明祭扫;

(九)文明用餐,理性消费,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十)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

(十一)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市本级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市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包含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以及重点治理的时段、区域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及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确定的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通过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等方式,弘扬广府文化、客家文化、商业文化、侨文化等玉林优秀文化,推动玉林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市民文明素养。

第十二条 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中共广西省委机关旧址、桂东南抗日武装起义烈士纪念塔、朱锡昂烈士陵园、李明瑞俞作豫烈士纪念馆等为阵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环境卫生、文化体育、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为公民实施文明行为创造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及充电设施、厕所等场所和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

鼓励商场、超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政务服务中心、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急救、无障碍等设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以及获得市级以上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给予礼遇。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倡导和树立文明规范,指导、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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