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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玉政函〔2025〕72号)印发,根据政务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成果编制背景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旨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和行业监管。通过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综合评价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质量分布状况,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可以显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直接服务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产清查核算、税费管理等工作,有助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与生态管护并重转变。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有利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体系,需要建立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体系。
二、成果编制的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号:B2023008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市本级开展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形成了初步成果后,经过市里听证,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最终形成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解读。
二、成果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工作对象和范围。
本次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对象是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确定的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其中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林地不分二级地类;草地包括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范围为玉林市玉州区(包括玉城街道、南江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名山街道、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茂林镇)和福绵区(包括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
(二)设定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内涵。
1.耕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耕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耕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按照水田(含水浇地)、旱地分别评估的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2.园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园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园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按照果园、茶园、其他园地分别评估的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3.林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林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林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4.草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草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草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形成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
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表

三、成果如何运用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宗地价格评估时应使用对应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并根据宗地实际情况进行对应修正。
四、成果特点分析
根据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项目工作需求,本次项目成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技术思路确定、技术方法选取和实施上,严格遵循国家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以基础调查收集到的数量充足、内容翔实的资料数据为依据,完成分地类定级、分地类评估基准地价的各项技术工作任务,成果较科学、客观,符合当前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实际情况。
(二)与征地补偿标准有所区别。在价格内涵上,本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是通过直接利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从事相关农业活动取得较客观的经济效益,其反映的是地方基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定级评估地类的地力生产水平,其与以补偿安置为目的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非一个概念,征地补偿标准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体现,是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状况与区位条件不同,以镇或者县为单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三)成果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本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级别、基准地价成果都是直接对应于土地利用现状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图斑,并非为一定范围内的连片区域,因此,倘若后期某一地块改变了土地利用类型(与本次基准地价成果对应的地类相比),改变后的地类不能沿用改变前的地类的级别。
五、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起,我市将执行新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标准。
文件下载:
日前,《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玉政函〔2025〕72号)印发,根据政务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成果编制背景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旨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和行业监管。通过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综合评价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质量分布状况,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可以显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直接服务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产清查核算、税费管理等工作,有助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与生态管护并重转变。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有利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体系,需要建立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体系。
二、成果编制的依据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号:B2023008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市本级开展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形成了初步成果后,经过市里听证,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最终形成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解读。
二、成果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工作对象和范围。
本次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对象是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确定的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其中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林地不分二级地类;草地包括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范围为玉林市玉州区(包括玉城街道、南江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名山街道、仁东镇、仁厚镇、大塘镇、茂林镇)和福绵区(包括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
(二)设定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内涵。
1.耕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耕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耕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按照水田(含水浇地)、旱地分别评估的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2.园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园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园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按照果园、茶园、其他园地分别评估的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3.林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林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林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4.草地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草地基准地价是根据政府需求对草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正常市场水平(平均利用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在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承包经营年期3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使用年期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形成了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
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表

三、成果如何运用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宗地价格评估时应使用对应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并根据宗地实际情况进行对应修正。
四、成果特点分析
根据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项目工作需求,本次项目成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技术思路确定、技术方法选取和实施上,严格遵循国家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以基础调查收集到的数量充足、内容翔实的资料数据为依据,完成分地类定级、分地类评估基准地价的各项技术工作任务,成果较科学、客观,符合当前玉林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实际情况。
(二)与征地补偿标准有所区别。在价格内涵上,本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是通过直接利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从事相关农业活动取得较客观的经济效益,其反映的是地方基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定级评估地类的地力生产水平,其与以补偿安置为目的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非一个概念,征地补偿标准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体现,是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状况与区位条件不同,以镇或者县为单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三)成果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本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级别、基准地价成果都是直接对应于土地利用现状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图斑,并非为一定范围内的连片区域,因此,倘若后期某一地块改变了土地利用类型(与本次基准地价成果对应的地类相比),改变后的地类不能沿用改变前的地类的级别。
五、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起,我市将执行新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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