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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审计法》扩展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象,增加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修订依据
新修订《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6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
在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原文的第一、四、七、九、十三、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共10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条款由原21条变为18条。主要有:
(一)因上位法的修订,对原办法的制定依据进行更新;
(二)年度审计项目报批程序由“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按规定程序报批”,即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三)调整审计管辖范围确定依据,将原依据之一的“项目立项管理级次”改为“项目审批管理级次”;
(四)为规范投资审计,防止“以审代结”,删除原文第十五条关于“工程竣工结算以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结论为准”等相关表述;
(五)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定有冲突,对原文第十八、二十条进行删除;
(六)完善审计情况移送机制,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在原办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增加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七)其余根据新法对修订条款的表述进行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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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审计法》扩展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象,增加了“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修订依据
新修订《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6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
在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对原文的第一、四、七、九、十三、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共10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条款由原21条变为18条。主要有:
(一)因上位法的修订,对原办法的制定依据进行更新;
(二)年度审计项目报批程序由“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按规定程序报批”,即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三)调整审计管辖范围确定依据,将原依据之一的“项目立项管理级次”改为“项目审批管理级次”;
(四)为规范投资审计,防止“以审代结”,删除原文第十五条关于“工程竣工结算以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结论为准”等相关表述;
(五)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定有冲突,对原文第十八、二十条进行删除;
(六)完善审计情况移送机制,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在原办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增加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七)其余根据新法对修订条款的表述进行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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