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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2017-11-25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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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9日玉林市人民政府五届第1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71124日印发并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形势比较严峻,火灾隐患比较突出,据统计,我市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共有80多万辆,还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因缺乏安全标准,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电瓶普遍存在质量问题,加之民众使用时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常常违规停放,超负荷、长时间充电,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已经成为新的火灾危险源,而且我市还未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许多电动自行车直接停放在楼梯口、安全出口或紧邻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充电,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6126日玉林市玉州区万花小区西20居民楼停放在一层充电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于充电器短路引发火灾起火,火灾烧损电动车2辆,摩托车3辆,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0元,幸好扑救及时,安全转移被困人员12名,无人员伤亡。

目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不可能全面考虑每一个地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且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存在工作盲区,影响和制约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各部门在政府领导下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必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为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适用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规定》是近几年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切实可行的经验的一次总结和提升,其制定对于指导我市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6年年底,消防支队着手起草工作,期间充分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等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历年工作经验,并向区内外公安消防部门取经,在20174月初完成了《规定(草案)》,518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共34个部门的修改意见,其中2个部门提出了13条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修改完毕,形成了《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729消防支队将《规定》公示在《玉林晚报》、《玉林日报》和玉林市消防网,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群众意见反馈817支队召开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在玉林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8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过审查,原则通过了《规定》119玉林市人民政府五届第14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三、《规定》有关内容说明

《规定》共有17条,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起草依据: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室内(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三条明确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不小于1.02.0个,其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并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第四条明确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室外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是其所管理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是未设物业服务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明确违反本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本规定执行,家庭零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明确本《规定》由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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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形势比较严峻,火灾隐患比较突出,据统计,我市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共有80多万辆,还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因缺乏安全标准,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电瓶普遍存在质量问题,加之民众使用时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常常违规停放,超负荷、长时间充电,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已经成为新的火灾危险源,而且我市还未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许多电动自行车直接停放在楼梯口、安全出口或紧邻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充电,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6126日玉林市玉州区万花小区西20居民楼停放在一层充电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于充电器短路引发火灾起火,火灾烧损电动车2辆,摩托车3辆,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0元,幸好扑救及时,安全转移被困人员12名,无人员伤亡。

    目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不可能全面考虑每一个地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且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存在工作盲区,影响和制约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各部门在政府领导下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必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为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适用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规定》是近几年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切实可行的经验的一次总结和提升,其制定对于指导我市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6年年底,消防支队着手起草工作,期间充分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等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历年工作经验,并向区内外公安消防部门取经,在20174月初完成了《规定(草案)》,518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共34个部门的修改意见,其中2个部门提出了13条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修改完毕,形成了《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729消防支队将《规定》公示在《玉林晚报》、《玉林日报》和玉林市消防网,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群众意见反馈817支队召开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在玉林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8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过审查,原则通过了《规定》119玉林市人民政府五届第14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三、《规定》有关内容说明

    《规定》共有17条,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起草依据: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室内(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三条明确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不小于1.02.0个,其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并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第四条明确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室外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是其所管理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是未设物业服务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应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明确违反本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本规定执行,家庭零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明确本《规定》由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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