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17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和茂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玉政土〔2023〕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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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和茂林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玉东新区龟山公园配套2号路(茂林桥至纬十六路段)道路工程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需对该道路进行局部调整,现重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位于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茂林社区的乔木林地、其他草地、灌木林地、农村宅基地、其他林地、坑塘水面、城镇村道路用地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 2019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和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茂林社区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茂林社区的农村宅基地、乔木林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以西,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 2010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茂林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约1.0010公顷,土地用途拟为交通运输用地,拟作为玉东新区龟山公园配套2号路(茂林桥至纬十六路段)道路工程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2023年最新公布的玉林市市辖区补偿标准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四)《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茂林社区等 2个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2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茂林镇金谷社区和茂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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