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23456/2018-00207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05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函〔2018〕62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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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南流江等江河流域的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城市,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玉林市南流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攻坚细化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五氧化二磷总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五氧化二磷总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众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大力倡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引导企业、洗衣(车)店、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南流江等江河流域磷排放及管控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统一监督管理。重点负责对水洗、制革、印染、染料、造纸、电镀、农药、化肥等涉磷生产和使用等行业在生产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管,督促涉磷企业配套建设与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的磷污染防治措施,引导涉磷企业加快除磷改造升级,工业污水排放实行限期脱磷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发改部门严格控制涉磷生产经营项目的审批。对市区范围内涉磷污水无法接管的项目不予立项、备案、核准,对技术成熟的发展无磷投资项目应优先立项。
六、工信部门按要求限制含磷洗涤用品技术改造工业项目的审批。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涉磷工艺的技术改造,采用低磷或者无磷工艺生产,引导涉磷工业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进生产工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逐步推动产生磷污染的落后产能产品退出。
七、工商部门加强含磷洗涤用品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依法开展流通领域洗涤用品质量抽检工作,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其他行政机关的提请,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含磷标准产品的经营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质监部门对生产领域洗涤用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不合格洗涤剂用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九、商务部门加强无磷洗涤用品的市场培育。鼓励经营户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组织无磷洗剂用品货源的市场供应;加强对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其使用无磷洗济用品。
十、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农药化肥污染管控。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推广和引导使用有机肥,减少含磷农药、化肥使用量。
十一、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从业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其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站所、码头、车船维修企业、洗车行业的管理,引导其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十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早市、夜市、临时饮食摊点及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引导其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四、卫生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十五、政府采购部门应加强采购涉磷产品审核管理,不得将含磷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六、有关部门对涉磷违法行为经营者进行处罚后,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方案、措施,切实加强对南流江等江河流域生活、工业源磷管控工作。
十八、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法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十九、为加强对南流江等江河流域生活、工业源磷管控工作的协调指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玉林市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工商局局长担任。
附件:玉林市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5日
附件
玉林市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玉林市南流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攻坚细化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玉林市南流江等江河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治理的协调指导,全面完成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玉林市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协管工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工商工作的领导)、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农委、旅发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担任。
二、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玉林市南流江等江河流域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查指导流域控磷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南流江等江河流域内控制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有效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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