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5412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5日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玉政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玉林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城区(是指玉州区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是指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接收管理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排水(管网)、市容环卫等市政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人防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
(二)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泵站等公共排水设施。
(四)市容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及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环卫设施导向牌。
第五条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根据新增的管护市政公用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量的管护费用,并制定绩效目标,以保证管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用地划拨手续。
财政部门将本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开展财政资金监督、绩效再评价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接收管理、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资料档案接收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严格按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道路交通、通信工程、管网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要同步配套建设,注意社会效益,避免重复投资。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就设施移交后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提前征求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或专业管护单位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如有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或甩项验收等,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同时邀请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和专业管护单位参与,对不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
(一)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运行要求。
(二)工程资料完整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依法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019年版)》(GB/T50328-2014)规定整理相关资料,填写竣工移交接收管理申请表、竣工资料移交清单,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档案验收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城市管理监督部门。
(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管护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并得到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确认后,与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签署移交接收管理确认书。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专业管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日常管护。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尚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移交条件时,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不予接收,其维护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以下情形也可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一)同一项目的单项工程在不影响养护和其它单项工程施工且确需提前使用并经检验合格的,可单独移交、接收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具体由建设和接收双方协商确定。
(二)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方案,经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如该工程存在违反相关规范标准、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情形,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已接收管护但保修期未满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书面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经鉴定确属原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合格。
相关责任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移交接收管理后,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工程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完好、整洁,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各种附属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在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移交中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收管理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办理的,应向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申请延期办理。
本办法施行前质量保修期届满但未完成移交、接收管理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我市各县(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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