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6809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08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6年更新调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发〔2026〕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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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精神,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玉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对因征收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而失地的农民,可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由市、县人民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信息和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
三、精心组织,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县(市、区)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玉林市市辖区及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6年更新调整)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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