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8920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15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函〔2025〕2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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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 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2 职责分工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标准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及措施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4 分级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总结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制度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6.2 预案培训
6.3 预案修订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3〕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机制,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预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玉林市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 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成立玉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林业局、农机中心、气象局,玉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园区管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研究、解决污染应急响应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负责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条件,下达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指令。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日常工作。
(1)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应急会商、研判,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建议。
(2)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指令;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
(3)及时对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及评估。
2.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对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及趋势进行分析预测;会同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应应急措施,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宣传报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负责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落实有关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6)市公安局:根据应急响应文件负责组织机动车绕、限行;负责协助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无遮盖撒漏扬尘行为,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闯禁行区行为;监管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等活动,对非法运输和燃放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应急响应措施。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工地按照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拆除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对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工地进行查处,督促其对工地内的裸地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管辖范围内施工工地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9)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监督指导城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对城市道路施工进行监督,督促落实扬尘管控措施。按职责指导监督玉林城区的建筑施工和停车场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督促和指导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行为。
(10)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中型营运性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汽车维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引导维修企业在 10:00—18:00停止喷漆、烤漆等作业;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应急保障预案。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并支持企业投资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减少露天焚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12)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生态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硫磺熏蒸中药材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及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各油库、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检查;负责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管,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行业监管;负责处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3)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配合利用广播、电视向市民滚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应应急措施。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及防病知识宣传。
(1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16)市自然资源局:督促业主加强矿山开采粉尘污染治理;按照职责对出让土地进行供后监管,防止扬尘污染;加大对城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建设,防止因土地闲置不开发造成的土地裸露,产生扬尘污染。
(17)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严格落实错时装卸油规定,督促加油站、油库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源头管控,严格把控烟花爆竹销售点审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19)市林业局:开展森林防火区巡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停止审批炼山、焚烧疫木等动火作业。
(20)玉林供电局: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限电、限负荷或中止供电措施。
2.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市级的做法,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解细化具体工作任务,严格实施;督促辖区内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部署,组织本辖区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压实镇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域的监管。各开发园区管委负责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开展相应工作。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指令。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结合我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我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及自治区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的预报结果,结合我市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至 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2.1 市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 AQI>150,或预测日 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 AQI>150持续48小时,或预测日 AQI>100持续 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 AQI>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 AQI>150持续 96小时,或预测日 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 AQI>300。
3.2.2 区域应急联动预警
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按照自治区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实施。
3.3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当自治区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向指挥部提交预警发布的建议,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启动应急联动。
3.3.2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3.3.3 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及措施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 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须按照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3.1 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本级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县级应急预案应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4.3.2 应急响应规范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4.3.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10%、20%和 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 10%、15%和2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 SO2、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两者比列总和的要求。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具体清单每年由相关部门更新。
4.3.4 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
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燃煤电厂、平板玻璃、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源 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 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或降低生产线负荷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有色金属、砖瓦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进料、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采用在线监控或飞行抽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议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建议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渣土消纳场、堆场、裸露土地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防尘措施。
对其他面源,建议主要通过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禁烧、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禁燃等管控,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4.4 分级响应措施
4.4.1 健康防护提示
当预测日 AQI>100持续24小时,或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建议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运行正常;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混凝土搅拌站、堆场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城市上风向露天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情况,加大巡查力度。
4.4.2 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①空气质量重点管控区域管控措施
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污染源减排措施。全面停止各类建设工地场内土石方开挖、回填、外刷油漆,禁止渣土车运输和拆迁施工作业;严禁燃煤散烧,取缔露天烧烤、早夜市燃煤摊点;关闭取缔“散乱污”企业;对渣土、物料运输等车辆实施禁限行;对无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餐饮饭店、单位(学校)食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治;对无设施的油气喷涂和汽车维修、4S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②扬尘源控制措施
Ⅰ.道路控制措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 9时至 22时增加洒水、雾炮等防治扬尘作业,重点管控区域 3公里范围内各路段每天洒水不低于 6次,重点管控区域 1公里范围内各路段要全天候(不间断)洒水。清扫方式为“吸扫车+洒水车+半小时内吸扫车”。当空气湿度高于 80%时,暂停道路喷雾作业,改为机械清扫,以科学、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湿度下降后恢复喷雾。对道路红线范围内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铺设防尘网处理;及时处理破损路面。具体措施包括:铺设砾石路床(仅对粘滞泥土道路)、动态清扫、道路硬化、道路绿化、喷洒抑尘剂等。
Ⅱ.工地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缓冲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缺少扬尘控制措施的工地根据要求增加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每月更新城区施工项目表和对应具体措施)。其他县(市、区)的施工工地清单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及更新。
Ⅲ.其他扬尘控制措施:
加大对各种大型货车停车场管理和巡查,对不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道路撒漏、工业企业)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停产整治,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气象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颗粒物浓度。
③工业源控制措施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10%以上。加强对油品监管,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或油气回收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责令改正,对城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实施早 6时至晚 8时停止卸汽油作业,鼓励城区加油站实行夜间加油促销活动;加强对汽修企业露天喷涂刷漆、VOCs废气未经收集治理直接排放等行为的管控,对未经审批从事喷涂、无喷涂废气收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喷涂作业的企业责令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④移动源控制措施
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农用柴油车、拖拉机(涉及民生车辆除外)违规进入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重点敏感区域路段设置告知警示牌,明确禁止入城车辆类型、时限,实行限行、绕行措施。
⑤综合性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在二环南路、民主南路到南高速出口路段、陆川路、人民东路、玉博大道、玉北大道等重点路段设立大货车、泥头车管制点,实行24小时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渣土车违规运输行为。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加强城区非法硫磺熏中药打击力度,开展夜间巡查,严防死守,严厉查处非法硫磺熏中药行为。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秸秆焚烧,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禁止炼山,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垃圾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4.4.3 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建议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①扬尘控制措施
Ⅰ.道路控制措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 6时至 24时增加洒水、雾炮等防治扬尘作业,重点管控区域 3公里范围内各路段每天洒水不低于 7次,重点管控区域 1公里范围内各路段要全天候(不间断)洒水。
Ⅱ.工地控制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拆迁爆破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②工业源控制措施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 15%以上。
③移动源控制措施
扩大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缓冲区域范围内路段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和渣土砂石等工程运输车实施限行;缓冲区域范围内施工工地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工。
④综合性控制措施
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道路的喷雾洒水频次,动员消防力量协助开展道路洒水冲洗作业。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主以及燃煤茶炉、大灶的业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整治。
4.4.4 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Ⅰ级建议性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建议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根据实际情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①扬尘控制措施
道路控制措施:全天增加洒水、雾炮等防治扬尘作业,确保重点管控区域 3公里范围内各路段要全天候(不间断)洒水。
②移动源控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货车的措施,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③工业源控制措施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 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4.4.5 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抽查。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 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全市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5.2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财政实际,积极争取并用好中央、自治区资金,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职责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联合气象部门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开展预报预测工作,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测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5.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领导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辖区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5.7 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2 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6.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
(2)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 7月 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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