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5553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10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函〔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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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自治区审定的《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云灌区水源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引水渠工程、灌区工程的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 责任划分及分级管理
第四条 龙云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由玉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流市、陆川县、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广西玉林市龙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公司”)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主体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评估单位”)等单位分别负责做好规划设计及监督评估工作,移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做好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龙云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制定移民安置相关实施工作方案并监督管理;
(二)按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龙云公司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分别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将龙云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任务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
(四)与龙云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评估;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玉林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移民安置各项工作;
(六)协助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七)组织编报年度资金计划;
(八)负责有关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审查工作;
(九)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移民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审计;
(十)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做好移民干部和移民的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移民安置自验工作,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初验工作,配合做好移民安置终验工作;
(十二)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及时研究处理龙云灌区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供电、电信等市直(含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支持、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经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组织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年度计划、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三)严格按照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机构和机制,组织本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点、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手续;
(五)负责审批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六)负责做好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七)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八条 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授权下组织完成具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资金年度计划、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机构和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三)做好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玉林市有关规定和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四)参与有关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审查和审批工作;
(五)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点、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手续;
(六)负责做好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定期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监督评估单位;
(八)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本县(市、区)移民干部和移民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做好本级移民档案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十二)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协助处理移民突发事件,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九条 龙云公司应设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管理专门机构,积极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签订移民安置相关协议;
(二)负责筹措和按时拨付移民补偿资金,参与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委托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审批;
(四)负责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移民安置规划概算调整报告;
(五)与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共同委托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六)全程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设计变更工作,参与移民安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投标工作;
(八)配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
(九)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及移民安置区土地的用地手续;
(十)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划设计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龙云公司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开展施工图设计,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设计实施过程的技术归口;
(二)协助县(市、区)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并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设计代表,并负责技术交底;
(四)参与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方案,签署相关意见;
(六)参与移民安置相关验收工作,并签署相关意见;
(七)配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稽察工作;
(八)配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评估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要求开展监督评估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经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对征地补偿进度、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编制工作;
(三)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文件和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四)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签署相关意见;
(五)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投标工作;
(六)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接到有关移民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申请后,签署相关意见;
(七)参与移民安置项目验收、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提出监督评估报告;
(八)定期向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龙云公司提交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要求开展移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经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负责签发移民工程建设开工文件;
(三)负责记录工程建设监理日志;
(四)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签署相关意见;
(五)负责移民工程建设签证;
(六)参与移民工程项目验收,签署意见;
(七)定期编制移民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并报实施单位;
(八)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应依据经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补偿资金对移民安置项目任务、进度、质量、资金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应以经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主要依据。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模不作调整。专项设施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县(市、区)或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监督,提出检查和监督报告,并抄送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 监督评估单位应按月、季、年报定期编制移民安置实施监督评估报告,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管理按如下分类进行:
(一)移民工程项目:指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城(集)镇迁建基础设施、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防护工程等建设(恢复)项目以及库底清理项目;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等的项目;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兑现给移民个人、集体或单位,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实施移民安置项目,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并按相关行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分别为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设计管理。
(一)由龙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勘测设计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在县(市、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做好设计交底和服务工作,配合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移民搬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户搬迁工作,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
(二)移民补偿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将经自治区审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
(三)移民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监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移民安置生产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分配、落实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并指导、监督其实施完成。
第二十三条 验收和移交。
(一)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按工程所属行业验收要求和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权属人。验收报告抄送监督评估单位备案。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由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移民安置规划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减征地范围、调整安置标准或安置方案、变更移民工程项目设计的,除执行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外,在移民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还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应由龙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配合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应客观反映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和调整缘由、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调整情况、实物成果变化情况、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情况、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情况以及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变化情况等内容,未变化的应采用移民安置规划成果。
第三十条 经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作为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计划及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在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审核。
第三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会同龙云公司召集相关县(市、区)、项目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总结本年度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研究编制下一年度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后,县(市、区)编制下一年度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汇总。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会同龙云公司下达移民安置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龙云公司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下季度资金拨到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专户,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前将下季度资金拨到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专户。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资金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年度实施计划的,由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变更内容,在征得监督评估单位同意后,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组织龙云公司等单位审查后,报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对移民基本情况、移民安置实施等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数据的审核、签署制度。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的移民统计资料,移民统计需要的有关财务资料,由本单位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汇入移民统计数据,移民统计数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署并盖章后存档。
第三十七条 移民统计资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辖区移民统计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并上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始资料、台账、报表、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加强其保管、调用和移交的管理。数据处理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储存的基本统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移民安置工作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季度)报表,每季度终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和监督评估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共同研究后,报龙云灌区领导小组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联合发文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龙云灌区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自治区审定的《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龙云灌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水源工程、引水渠工程、灌区工程。
第三条 移民补偿资金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移民补偿资金由广西玉林市龙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公司”)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投资计划进行筹措,与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工作经费从审定的规划设计地方政府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本级统筹解决。
第六条 龙云公司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协议、征地拆迁进度、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向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提交年度移民安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使用建议,严格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及时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会同龙云公司召集相关县(市、区)、项目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总结本年度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研究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后,各县(市、区)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汇总。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编制。每年11月30日前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会同龙云公司下达下一年度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
第八条 年度使用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原程序审批。
第九条 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财政局、水利局、龙云公司,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不定期检查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移民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业企业处理费、专业项目处理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勘测设计费、地方政府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移民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设费)、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以及上述费用存储期间的利息。
第十一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是指被征收征用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个人(家庭)的补偿、补助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青苗及林木补偿费、零星果木及坟墓迁移补偿费等补偿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公示后,与被征地户签订协议等手续后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和补助费,包括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临时用地复垦恢复期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补偿费用是指被征收征用的财产属于单位的补偿、补助费,包括工业企业处理补偿费、水利设施处理补偿费、压覆矿权处理补偿费、文物古迹处理费。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城(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建设费、交通设施复(改)建费、输变电设施复(改)建费、通信设施复(改)建费、广播电视设施复(改)建费、水利工程设施复(改)建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等。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实施管理费安排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使用20%,其余按移民补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相应的投资比例分配相关县(市、区)统筹管理使用。地方政府实施管理费主要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经费,即日常工作、办理用地审查审批所需费用、委托移民安置管理服务费等在移民安置工作中产生的费用:
(一)工作人员下乡、进村入户动员和政策宣传等费用。
(二)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征地野外作业的差旅费和补贴。
(三)村组工作人员和被征地移民安置群众的误工补助和误餐补助。
(四)聘请工作人员费用、委托移民安置管理服务费。
(五)移民安置工作会议费。
(六)移民安置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费、场地租用费。
(七)移民安置工作租用车等交通费。
(八)移民安置工作业务、技术培训费。
(九)征地现场测量放线经费。
(十)测绘征地勘测定界图(要求测量成果为地亩图)经费。
(十一)与移民安置工作有关的其他经费。
上述经费中的差旅费、群众误工(误餐)补助、会议费、培训费等需参照市级、县级出台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施管理费不得用于单位工作经费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基本预备费使用范围。
(一)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和实物指标重大遗漏、大类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
(二)对移民安置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经设计调整或设计变更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第十七条 各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经费总额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利息的使用。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移民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使用利息的报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移民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移民补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县级移民安置责任主体按规定开立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专户”),独立核算移民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 移民补偿资金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县(市、区)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向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提出下一季度资金拨付申请,由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审核,市政府联系龙云灌区资金管理或移民安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后,龙云公司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把下一季度的资金拨入市移民补偿资金专户,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把资金划拨至县(市、区)移民安置责任主体移民补偿资金专户。
移民补偿资金审批支付流程:县(市、区)移民安置责任主体申请→监督评估单位审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审核→市政府联系龙云灌区资金管理或移民安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向龙云公司申请→龙云公司把资金转市移民补偿资金专户→县级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专户→被征地移民安置个人、集体、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移民安置个人补偿补助费实行一次结算,根据相关协议和实施进度由县(市、区)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户。
第二十二条 集体财产、企(事)业单位补偿费根据协议通过银行专户实行对公转账,严禁直接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项目预付款。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及审核认可的工程计量提出用款申请,由县(市、区)移民安置责任主体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拨付。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五条 基本预备费的项目审批拨付程序。
在使用预备费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的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龙云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定后安排使用;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龙云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联系移民安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后安排使用;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龙云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安排使用。
基本预备费审批支付流程:有关县(市、区)提出专题报告→设计单位审查→监督评估单位的审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和龙云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市政府联系移民安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使用基本预备费的项目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费用的审批拨付程序
(一)勘测设计费:专项用于移民安置规划及施工图设计,由龙云公司按合同拨付给设计单位。
(二)地方政府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等。由市、县两级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单位按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使用。
(三)监督评估费。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过程监督评估,由龙云公司商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按合同拨付给监督评估单位。
(四)移民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设费。由负责开发移民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第三方机构提交拨款申请材料→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审核→市政府联系移民安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开发移民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第三方机构账户。
(五)以上没有明确的拨付程序,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龙云公司和各实施单位按其职责负责移民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肃财务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确保移民补偿资金专项用于龙云灌区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冒领移民补偿资金。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移民补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实施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核算移民补偿资金,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报送年度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财务报告。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存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并及时(月报为次月1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龙云公司、市水利局、市财政局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水利、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龙云公司要加强对移民补偿资金筹措、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龙云公司和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及上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进行的审计、监察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征地移民的实物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行政村(含自然村)或社区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移民补偿资金进行投资、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
(五)滞留、拖欠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影响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财政和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单位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龙云公司共同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联合发文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移民补偿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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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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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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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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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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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财务科室审核意见 |
会计审核意见: 出纳审核意见: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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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领导审核意见 |
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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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联系龙云灌区资金管理或移民安置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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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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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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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龙云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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