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23257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16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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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玉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核实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对赔付后的债务进行追偿,将追回的已核销呆账金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征集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向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录,确定风险补偿支持企业范围;研究确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并签署合作协议;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会同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试点城市成员单位做好贷后服务和管理工作;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 合作银行应积极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信贷业务,同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发现贷款企业本息逾期或将贷款用于非贷款合同规定用途及银行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况,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合作担保机构通报,防范信用风险发生。合作银行要每月按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科技型贷款业务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积极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同时加强对企业保前调查,发现被担保企业存在与担保合约不一致事项时,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合作银行通报,防范信用风险发生。合作担保机构要每月按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科技型担保业务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设立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初期为1500万元,资金来源于中央对玉林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对象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对象,是指按规定承办玉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信贷业务的合作银行。
第九条 贷款对象,是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在玉林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且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且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贷款金额,贷款银行最大可放贷额度为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单户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需用于扶持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活动和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信用良好的,可续贷,续贷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担保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基点,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担保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不得向借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签订三方信贷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接受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二)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三)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具备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
第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接受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企业特点积极研究担保办法,积极降低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具有快捷规范业务服务标准。
第六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依据市科技局提供的名单,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对企业运营状况、贷款风险、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独立审核,双方均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当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待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且风险补偿资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逾期率后,才能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七章 代偿及核销
第十九条 经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催收和追偿起诉处置后,对于企业逾期超过90天仍未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即可启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程序。具体如下:
(一)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合作担保机构分别出具代偿通知书,市科技局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经审核后,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5∶3∶2的赔付比例分别偿还贷款本息,风险补偿资金赔付部分以风险资金专户金额为限,不足部分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6∶4的比例分摊。
出现代偿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确认代偿金额。
第二十条 对发生损失进行代偿的贷款,其还贷责任和义务主体仍为原贷款企业,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继续保留对其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并由合作银行牵头积极追索。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受偿资金赔付顺序为:(1)偿还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6∶4比例分摊的代偿部分;(2)按照5∶3∶2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须经市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会同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报送的补充资料。
第八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市科技局、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应建立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出现违反贷款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的,应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存在严重失职或伙同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风险补偿资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补偿资金;构成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追偿的企业将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在偿还贷款前将不能获得科技政策资金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经享受中央、自治区、玉林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的企业项目贷款,不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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